政府采购考试填空_政府采购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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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填空试题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3、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4、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5、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6、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7、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8、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9、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0、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11、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13、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4、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5、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6、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17、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18、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1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20、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1、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2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5、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6、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28、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2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0、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31、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3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34、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35、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36、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37、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38、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9、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40、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4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43、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44、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45、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46、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47、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48、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49、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50、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51、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52、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
53、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54、依照《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采购人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55、依照《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谈判小组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56、依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57、采购代理机构应完整保存相关评标资料以备核查。
58、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代理资格有要求的,供应商自获得代理资格到开标日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59、采购代理机构应保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
60、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6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62、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63、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64、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65、依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66、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67、采购人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文件。68、《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69、《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70、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71、采购人采购使用年限较长、单价较高的节能、环保产品时,应当考虑该产品的全寿命成本。
7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在评审时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7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74、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75、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7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77、依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78、依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
79、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80、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81、财政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82、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
83、依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选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84、依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85、依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86、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87、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88、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应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严肃认真”,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89、考核分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两种。
90、综合考核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对代理机构进行的全面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91、专项考核是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对全部或部分代理机构一项或几项考核内容进行的考核,不设固定考核期。92、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93、投诉人为自然人,投诉书应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94、依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规定,投诉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之日。95、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应自收到投诉书副本和送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96、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97、投诉人、被投诉人、主持人应在《质证笔录》上签字。调查人、主持人在笔录尾页签字,被调查人、参与质证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逐页签字。
98、依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规定,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审查过程中的证据、相关证明材料及投诉处理意见进行评议。
99、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
100、依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规定,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期最多为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