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姻现状问题_浅议农村婚姻现状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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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姻现状

一、彩礼问题

自周代起,民间礼仪中就规定缔结婚姻要遵循“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征)、请期、亲迎。而纳徵礼是其中很关键的一步,因为收下了徵礼,就意味着同意了婚事,即“订婚”之意。徵礼实际上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彩礼”,也被称为“聘礼”、“财礼”、“大礼”、“茶礼”。经历了几千年的社会发展,许多民间风俗已经消失,而彩礼风俗却经久不衰,一直延续下来,实际上彩礼风俗在当今的缔结婚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据上海交通大学史清华教授所进行的农村婚嫁调查:农民婚娶时的彩礼率(对问卷中问题“订婚时是否需要彩礼”,回答为“是”的问卷数占作答问卷总数的比率),山西: 2002年为98.1%, 2003年为93.9%, 2004年为89.9%, 2006年为97.4%;湖北:2002年为98.2%,2003年为91.2%。从这一结果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到,在我国农村,彩礼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彩礼率在各个年份几乎都达到90%以上,在不同省份所显示的地域性中婚前须支付彩礼在我国属于普遍现象。

然而,正是由于彩礼在我国缔结婚姻中的重要作用,致使彩礼成为很多人组成家庭的连接点,在农村中存有“父母之命,媒妁之约”的传统婚姻缔结思想,有些父母以自己的家长身份安排子女的婚姻,在嫁女儿时要求巨大的彩礼,并且有些地方还形成了彩礼的攀比风,这更深层次的引起很多家庭的财政危机。因为要担负起巨额的彩礼,所以向亲朋好友四处拒接外债,间接地延伸了更多家庭的财政危机以及家庭的和睦危机。

二、未婚先育

现今,在部分农村地区未婚先育现象呈上升趋势,相当一部分农村青年先生育再结婚,这不仅是对传统婚育制度的冲击,也是对现行婚姻生育政策的挑战。未婚先育现象在农村地区的存在,说明它在农村是有其产生与存在土壤的。未婚先育不仅仅是对我国婚姻生育政策的挑战,也是对我国户口登记政策的冲击,最直接带来的问题是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社会对待非婚生子女的态度的社会问题和非婚生子女的心理问题等。现在在农村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未婚先育的那些父母本身在思想上就不够成熟,无法担负起养育小孩的责任把非婚生子女交给自己的父母养育,实际上爷爷奶奶辈的还要养育孙子孙女辈,这增加了农村中关于养老方面的负担。因为有些人原本可以存些养老金的,然而为了养育孙辈的只能将养老的费用放在最后。未婚先育的主要是80后,他们本身追求自由、自我,对于养育下一代根本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这将极大的影响到非婚生的子女的教育问题及心理健康。对此,我们应深入研究其内在原因,了解其危害,将其与农村人口文化建设相结合,在思想上、精神上预防未婚先育现象的发生,引导广大农村青年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生育观和性爱观。

三、事实婚的普遍存在由于受旧习俗的影响,我国几千年以来流传下来的通过举行婚礼便得到承认的结婚习惯在我国至今仍然普遍存在。许多男女对举行婚礼情有独钟,而对结婚登记却不屑一顾。尽管我国从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强调结婚必须进行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但社会实践证明事实婚姻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它一直普遍存在。“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缘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

同时我们发现有些事实婚姻中的很多家庭的户籍证明或者户口簿都登记他们为夫妻关系(据说大多数是在人口普查时登记的),这就产生了户籍登记与婚姻登记的矛盾。当然在现实中与事实婚有关的很多民事、刑事问题在不断涌现。例如有些人在已经有事实婚的情况下又与另一人去进行了婚姻登记,或者有两个事实婚姻,那么是否构成了重婚呢,又该如何处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呢?更为重要的是在事实婚姻中彼此的人身、财产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特别是对妇女而言。在事实婚姻中关于共同财产无法明确的做出判断,那么在解除事实婚姻时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就比较难以做出分割的比重。

四、异地分居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21世纪,随着贫富差距的拉大以及城乡间的差距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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