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县殡葬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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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县殡葬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殡葬事业发展,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业管理,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特成立大洼县殡葬协会。大洼县殡葬协会是经大洼县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县殡葬行业的社团法人组织。
第二条 大洼县殡葬协会是由殡葬管理部门、殡葬服务机构和殡葬工作者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县行业性的非营业性的社会团体。在大洼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的指导下,从事与殡葬改革、殡葬事业发展和殡葬行业管理与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殡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殡葬改革政策,面向殡葬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协助政府做好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为殡葬事业发展服务,推进行业规范建设和自律,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提升殡葬行业的社会形象。
第四条 殡葬协会接受县民政局和县殡葬管理所的业务指导,接受县民政局民政局的社会登记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殡葬协会会址设在大洼县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殡葬改革方针、政策,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增强执行殡葬改革的自觉性。
(二)研究殡葬行业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殡葬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建议,适时组织殡葬理论研讨,不断推进我县殡葬改革进程。
(三)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殡葬改革的成果和经验。
(四)组织培训,提高殡葬从业人员素质。
(五)研究、反映殡葬事业单位意见和要求,提供信息咨询,维护殡葬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收集整理县内外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议,积极拓展对外交流,加强殡葬单位、殡葬协会的联系和交流。
(七)承办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从事殡葬服务、殡葬管理的单位,可集体入会为单位会员;凡殡葬工作者及热心殡葬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入会为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愿意加入本协会;
(三)单位会员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机构。会员入会的程序:
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本协会的会员,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执行殡葬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定;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建议。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殡葬司仪
第十条 殡葬司仪人员要热爱殡葬事业,了解和掌握殡葬法律法规知识,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
(一)殡葬司仪从会员中产生,加入殡葬司仪队伍,应向协会理事会提交申请。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大洼县殡葬管理所发给殡葬司仪证,殡葬司仪持证上岗。
(四)殡葬司仪享有在殡仪馆内外主持葬礼活动的权利,非入会的礼宾无此权利。
(五)殡葬司仪要在规定的场所内主持丧事活动,内容要符合殡葬法规政策和章程的规定。
(六)在主持丧葬活动中要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或带有地方色彩的迷信活动。禁止为丧户提供骨灰盒、棺木等违章品。一经发现,取消会员代表资格,同时收回会员证和殡葬司仪证,禁止在殡仪馆内外主持一切丧事活动。
(七)殡葬司仪人员有义务引导丧户在政府审批和规定的合法墓地进行安葬。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没有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协会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办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第二十六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吸收会员会费。个体会员年交纳200元会费;殡葬司仪每年交纳100元会费;各镇殡仪服务站为殡葬协会会员,交纳会费标准按所辖区域的总人口数核定。会费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符合财会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通告会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民政局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大洼县殡葬协会。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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