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民中心裙楼一标段工程建筑节能监理细则_工程建筑节能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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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民中心裙楼一标段(K、L、S2)工程
建筑节能监理细则
编制:
审核:
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市市民中心裙楼(K、L、S2)项目监理部
2006年11月15日
编制依据:
1、同济大学设计研究院出具的设计图纸
2、杭州市市民中心裙楼(K、L、S2)工程监理规划
3、浙江建工杭州市市民中心裙楼(K、L、S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4、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等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BJ04-242-2006、《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等.1、工程信息
工程名称:杭州市市民中心裙楼一标段(K、L、S2座)工程 建设单位:杭州市市民中心建设指挥部 设计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工程位置
本工程位于杭州市钱江新城核心区块,新业路、钱江路、富春路、解放东路围合区域。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1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1.2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备有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1.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
1.3.1.施工图会审,应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1.3.2.建筑节能设计交底。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1.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4.1.建筑节能专业工程的特点; 1.4.2.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流程;
1.4.3.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1.4.4.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5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2.1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
2.1.1.质量证明资料(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如:现场搅拌的粘结胶浆、抹面胶浆等,应提供配合比通知单)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 3
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2.1.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2.1.3.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2.1.4.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2.2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2.3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
2.4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建筑节能施工中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或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5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2.6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3、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3.1参于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的建筑节能能效测评。3.2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
3.3组织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在内的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
3.4出具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必须明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
3.5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
4、现场质保体系
4.1、现场应具备通过审查合格的保温系统的设计文件,涉及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更改时,必须出具设计变更手续并重新通过审图机构审查。
4.2、施工现场应具备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各项审批手续齐全。
5、质量控制资料
5.1、外墙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限期二年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现场抽样送检复试报告。保温系统各常用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附录E的规定。;
5.2、各节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
6、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施工过程隐蔽验收和节能工程竣工验收。
保温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应按下表划分。
保温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7、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保温系统的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2)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
3)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各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记录与施工质量验收记录。6)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8、建筑各节能分项工程可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变形缝、施工段等进行划分。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其最大偏差不应超过《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规定的1.5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质量检查记录。
9、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验收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附录B进行。
2)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附录C进行。
3)单位工程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应按《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附录D进行。
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节能分项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节能分项工程的实体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与组织
1、节能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对其施工质量进行自检与复验,自检、复验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2、节能工程完工后,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检查验收。属于隐蔽工程的作业内容应列入隐蔽工程验收。
3、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
4、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及节能变更设计文件。2)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文件。
3)节能项目所用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配件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节能项目的检验批验收记录,节能分项项目验收记录。5)施工单位的节能项目完工报告。6)有关施工资料、监理资料。7)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5、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受监工程质量部门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