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问责办法_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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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尉犁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行上级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问责范围:
(一)不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州、县各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上级领导以会议、文件、批示等形式作出的指示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单位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单位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单位整体工作部署的。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超越职能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引发群体性上访问题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事件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违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涉及非公经济人士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非公经济人士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对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未能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反映强烈的;
(二)对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四)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对不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在公共场合发表有损单位部门形象言论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
(四)对配偶、子女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五)其他因失于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九条 在本制度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十条单位负责人有本制度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依据下列问责信息,可以提请统战部部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审计、行政监察等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本部工作考核结果;
(六)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七)其他反映对负责人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在决定提请统战部部务会议启动问责程序前,可以责成有关负责人当面汇报情况,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对负责人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内部通报批评;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采用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有问责情形的负责人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负责人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本人。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负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对负责人被问责的情形是由其他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造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尉犁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全体干部职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尉犁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