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交账怎么办请到公安去报案_公安局报案后怎么销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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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账怎么办请到公安去报案

笔者经常听到一些基层乡镇干部抱怨说,有些村里的会计人员在因村民委员会换届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换岗位时,以拒不交账相要挟,向组织上提出一些不切合实际的条件,如要求享受退休待遇、让村里代缴养老保险金等等。组织上如果答应,有的要求明显违反原则规定;如果不答应,由于拒不交账,会中断村级财务的连续性,使得村委对村里的财务情况一头雾水,影响工作的开展。

其实,这事说难也不难,关键要看如何处理。会计人员之所以拒不交账,可能是缘于他们对现行的法律不甚了解,不知这种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1999年12月25日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第一条中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第七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2003年,四川成都曾发生一起村会计人员拒不交账,最后被判刑并处罚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系一村办建筑公司的会计,在其个人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拒不移交其保

管的单位财务会计资料,并随后离开工作单位,将其保管的财务会计资料拿回家中存放。由于陈某长期隐匿涉案会计资料于自己家中拒不交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公司不能及时支付工人的工资和费用,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最后被以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所以,对待拒不交账的这些会计人员,乡镇干部首先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以案释法,晓明大义。如果思想做不通,为了保证村级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应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此时,可由乡镇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案件由公安机关受理。

原任会计不交账 村委公堂索公章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原任村会计刘某却拒绝交接账目,拒不交出公章,新一届村委只得诉诸法律索要公章。近日,山东沂源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2年4月,沂源县某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的村民委员会,原村民委员会成员均未当选。新村委会成立后,与该村党支部在会计一职及保管公章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村会计之职和公章管理仍由原任会计刘某负责,在近两年的时间内未进行任何有关事务的交接。新一届村委多次督促刘某交出公章和交接账目,但没有任何结果。

2003年底,新村委会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刘某交出公章,并办理账目交接手续。

沂源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财务账目、档案资料及办公设施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沂源县法院遂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刘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公章交由原告,并办理有关账目交接手续。

新村委已上任 老村委不交账

济源市轵城镇宏泉村全体村委成员来信说:2002年5月24日我们当选为新一届村委,至今已7个月。上届村委会拒不向我们移交公章、财务账目、资产档案。我们多次向镇政府反映后,原村委于今年12月2日将印章移交给我们,但仍不移交财务账目和经营资产档案。镇领导让我们与村支书晋某协商,晋某坚持让在选举中落选的原会计任新会计。我们至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农改、计生等工作因此而停顿,广大村民意见很大。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公安部、民政部早在2001年6月21日即下发了《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的印章移交工作由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十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2003年1月16日,民政部向全国印发《全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情况分析会议纪要》,在“对换届选举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项中规定:新村委会产生以后,原村委会班子应在10天内把公章、财务账目、办公设施等向新村委会交接清楚,逾期不交接的,由乡镇政府督促办理交接,村委会也可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2004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指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该将公章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从以上规定看,对拒不移交村委公章、财务账目的管理部门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司法机关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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