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案例分析(某水电公司)_地税稽查案例电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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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案例分析
一、案件简介:
某水电站,主要经营范围:水电资源开发、水力发电、库区养殖。2008年已申报缴纳地方各税4348.36元,(其中: 个人所得税1812.36元、印花税2536.00);2009年已申报缴纳地方各税26379.50元,(其中: 个人所得税5493.70元、城建税3761.80元、印花税2076.80元、教育费附加11285.40元、地方教育附加3761.80元);2010年已申报缴纳地方各税32757.01元,(其中: 个人所得税9335.21元、城建税3761.80元、印花税4612.80元、教育费附加11285.40元、地方教育附加3761.80元)。
二、违法事实
(一)该水电站印花税方面:该水电站2010年明细分类账长期借款累计余额223,69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例》
第一、二条规定,应补缴借款合同印花税11,185.50元。借款合同印花税223,690,000.00×0.5‰0=
11,185.50元;
(二)经查实该水电站代扣代缴建安地方各税方面:
1、2010年在建工程金件加工制造工程款343,762.00元和在建工程人工费256,263.20元共计600,025.20元,已代扣但未缴纳建安地方各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1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三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云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该水电站应补已代扣未缴纳
建安地方各税费合计: 31,381.27元,计算如下:营业税600,025.20×3%=18,000.75(元)城建税18,000.75×1%=180.00(元)教育费附加18,000.75×3%=540.02(元)地方教育附加18,000.75×1%=180.00(元)企业所得税600,025.20×2%=12,000.50(元)印花税600,025.20×0.3‰=180.00(元)
资源税600.00立方米×0.50元=300.00(元)
(三)经查实,该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方面: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省内水电建设耕地占
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云政发[2006]10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水电建设占用耕地,耕地占
用税(法定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除外)统一按每平方米4元的税额标准征收)”。该水电站共征用水田、旱地94.4426亩,折得62,961.10平方米。该水电站已到梁河地税一分局缴纳
耕地占用税155,401.20元,课税数量44,046.17平方米。该
水电站2010年少申报计税面积18,914.93平方米,少缴耕地
占用税75,659.72元。耕地占用税18,914.93×4=75,659.72元
(四)经查实,该水电站契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第二、第四、第八、第九条和《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
权属发生转移,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计
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的成交价格。
税率为3%。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
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该水电站在开发水电
站的过程中,共征用水田、林地、其他农用地278.7226亩,总的征地补尝费2,346,205.00元,应补缴税71559.25元。
(其中:契税70,386.15元、印花税1173.10元)契税2,346,205.00×3%=70,386.15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2,346,205.00×0.5‰=1173.10
元;
(五)经查实,该水电站代扣代理费地方各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四条税目
税率中服务业-代理业5%计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
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云南省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规定,2010年2月10号凭证,该水
电站付给丽水精达电器水电站设备代理费30,000.00万元,该水电站已代扣代缴未缴地方各税1575.00元。计算过程如
下:
营业税30,000.00×5%=1,500.00元城建税1,500.00×1%=15.00元教育费附加1,500.00.00×3%=45.00元地方教育附加1,500.00.00×1%=15.00元综上所述:该水电站共计应补缴地方各税费191,360.7
4元。
三、税务处理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该水电站应补缴以下地方
各税:
1、应补缴借款合同印花税11,185.50元。
2、应补已代扣未缴纳建安地方各税费合计: 31,381.27
元。
3、应补缴耕地占用税75,659.72元。
4、征用土地应补缴契税70,386.15元。征用土地应补缴印花税1173.10元
5、已代扣代缴未缴代理费地方各税1575.00元
(二)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
条规定,应补缴的印花税11,185.50元从2011年1月10日
至2011年2月23日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滞纳44天,应加收滞纳金246.08元(11,185.50×0.5‰×44)。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补缴的耕地占用税75,659.72元从2011年1月10日至2011年2月23日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滞纳44天,应加收滞纳金1,664.51元(75,659.72×0.5‰×44)。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水电站不缴或者少缴的借款合同印花税11,185.50元,认定为偷税地方税务局对该水电站不缴借款合同印花税11,185.50元的行为,拟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592.75元。
该水电站共计应补缴地方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198864.08元。(地方各税费191,360.74元、滞纳金1910.59元、罚款5592.75元)
(三)、该水电站已于2011年5月17日前全部缴纳地方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
四、案例分析
由于该水电站异地做帐,路途远,造成已代扣税款未按时申报,责任主要在该扣缴义务人上。但该户对查出的问题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检查,并表示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