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官小学第一共同体章程_化工第一小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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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小学
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第一共同体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局学校改革发展共同体总体规划,紧紧围绕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的目标,第一共同体全体成员单位,结合本共同体实际,商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一共同体由肥城市实验小学、汶阳镇、边院镇、安庄镇组成。实验小学为第一共同体的领衔学校,汶阳镇、边院镇、安庄镇为共同体成员单位,共同体内各镇街学校均为共同体的会员单位。领衔学校按照教育局的学校改革发展整体规划带领本共同体各成员单位组织全面落实,确保完成教育局安排的各项改革发展工作任务。
第三条、共同体的学校改革发展理念是:独木难成林,孤雁飞不远。
第四条、共同体的目标:发展每一所学校,提升每一位教师,成就每一名学生。
第五条、共同体的约誓:立足诚信、全面合作、改革创新、实现共生。
第六条、共同体行动口号:合作、互助、共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共同体实行教育局统一管理,共同体各成员单位共同议事制度。
第八条、成立共同体工作委员会,由共同体领衔学校校长任主任,共同体成员单位的镇街教办主任任副主任;成立共同体联络处,领衔学校的业务校长任秘书长,镇街小学教研室主任为副秘书长。第九条、分学科成立学科教研发展共同体,成员学校学科分管主任或教研员担任负责人,共同体内学校各学科教研组长为成员。
第十条、共同体内的各项业务活动要接受市教研室的管理与指导。
第十一条、共同体设立工作联络人,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均为具体工作联络人。
第十二条、联络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撰写合作共同体年度工作总结及例会会议纪要;收集整理共同体各成员单位工作动态,并及时发布;负责规划、组织和协调共同体的研究合作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办学资源,开发、推广适应各单位发展需要的合作项目。
第三章 会员单位
第十三条、共同体采取市直学校领衔下的会员制,领衔学校的要发挥好各项活动的整体设计、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评价鉴定等责任。共同体内各成员单位的镇街学校均为共同体的会员单位。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共同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2.有权参加共同体组织的各类教育项目的研究、开发与实施,并享受相应的各种项目成果与服务。
3.有权推荐会员单位自己开发、建设的教育项目。4.有权获得共同体的有关信息与资料。5.有权对共同体的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会员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共同体章程,执行共同体决议,承担共同体组织的各项活动。2.根据各成员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共同体推行的各项改革工作,努力完成共同体安排的各项活动任务。
3.支持共同体的工作,并为共同体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创造条件和提供各种便利。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退出共同体: 1.提出退出书面申请者。
2.连续一学期不履行会员单位义务者。3.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共同体活动或会议者。
第十六条、会员单位退出共同体,须在共同体领导小组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四章 工作评价
第十七条、共同体各项活动实行共同体内民主评价制度。第十八条、共同体在各项日常活动中,认真积累“翻转课堂”中“教学微视频”、“自主学习任务单”以及围绕“翻转课堂”组织开展的共同体内部的各项活动的高端对决等各类工作情况数据,并严格依照活动结果确定推荐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
第五章 活动内容
第十九条、组织共同体成员单位进行管理经验交流,组织骨干教师进行学术交流和课堂研讨。
第二十条、在教育局、教研室的支持和指导下,举办“教学能手评选”、“学科带头人评选”、“优质课评选”、“公开教学”等活动,开展并参与多种形式的讲座、研讨会。
第二十一条、每学期每学科至少组织一次专题研讨活动,全体成员单位参加,由成员单位轮流提供学习观摹现场。
第二十二条、充分利用肥城市同步学习网,搭建qq、微信等网络交流平台,在肥城同步学习网开辟共同体交流板块,共同体学校教师上传教学管理、教学设计、教研动态等资料,网络管理小组加强对本板块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共同体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共同体学校的各项活动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定共同体活动计划,做好活动总结。策划共同体学校之间开展各项丰富的研讨、学科教学竞赛、教师联谊活动、学生文体等活动,及时搜集资料,展示成果等。
第二十四条、组建“共同体专家团队”。承担各项推荐、评选、鉴定等学术任务。具体负责课堂教学、学术论文、案例等各项评选推荐工作,“共同体专家团队”为共同体内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要服从该组织鉴定、评价、推荐结果。
第二十五条、建设开发共同体学刊《发展之声》,由共同体单位轮流主办,专家团队主管。由“共同体专家团队”对成员单位教师的课题、论文、案例等进行统一评比,并择优推荐学刊发表,参加上级各种评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第一共同体议事会通过并报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后即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共同体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权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须提交共同体议事会充分讨论,并经半数以上成员单位领导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如遇本章程的若干条款与国家和政府有关法规政策不符之情况,应修改本章程。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工作由共同体共同负责。第三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第一共同体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