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_大学外聘教授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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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编制外用工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校教学和科研等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制外用工(以下简称编外用工)是指未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由学校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各类勤工助学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编外用工根据岗位性质采用直接聘用或劳务派遣两种管理模式。

第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对我校岗位总量和结构的宏观要求,结合学校岗位用工的实际需求,建立起总量控制、以岗定薪、公开招聘、规范管理的用工机制。编外用工总量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学校核定的现有总量。

第五条 根据我校岗位需求,编外用工分为以下三类:

㈠ 全日制: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形式

㈡ 非全日制: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㈢ 季节性:临时性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标的形式。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编制外用工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编外用工岗位总量的核定,检查聘用部门编外用工情况,协调处理编外用工管理相关事宜。办公室设在人事组织部。

第七条 人事组织部作为学校编外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编制外用工的总量控制和宏观管理。各用工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二章

第八条

编外用工的招聘,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招聘原则。学校待岗、待聘在编职工,符合条件的应优先聘用。

第九条

用工部门要严格按照“先审批,后用工”的原则聘用编外人员,没有编外用工计划的部门,不得擅自聘用编外人员。对自行聘用或不按规定办理编外用工聘用手续的,出现问题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条

凡需使用编外用工的部门,应首先向学校提出拟聘用岗位数量和聘任条件的书面申请,在人事组织部审核后,提交校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人事组织部发布岗位数量、应聘要求等信息,由人事组织部组织公开招聘或用工部门进行招聘。

第十二条

拟聘用人员经审核和体检合格后,由用工部门经学校授权后根据岗位性质和需求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送人事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基本条件

1.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纪违法记录; 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求,有较强的责任心; 3.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原则上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首次聘用原则上男不得超过45周岁,女不得超过35周岁;

4.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用工部门负责。第十五条 用工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编外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受聘人员。用工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工作岗位、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学校为每个聘用的编外用工人员建立个人档案,用人单位负责对编外用工人员进行考勤,建立考勤档案。

第十七条 每年对编外用工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工资晋升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2.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旷工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

3.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学校工作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调整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严重违反学校或用工部门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编外用工人员因工作、待遇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诉,经学校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章

薪酬和福利

第二十条

编外用工人员工资不能低于甘肃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编外用工人员工资根据用工部门岗位需求程度和学校审核方式由学校或者用工部门负担: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编外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业绩考核津贴组成:

1.基本工资按学历和职称、结合岗位劳动强度、技术要求等因素分类确定。Ⅰ类:

5000元/月

Ⅱ类:

4000元/月 Ⅲ类:

3500元/月

Ⅳ类:

2000元/月

2.业绩考核津贴在每年年底根据个人工作考核情况,结合当年学校实际来确定发放数额。

第二十三条 全日制编外用工人员工资按月计发。聘用单位应在每月2-4日填写上月《编外用工人员考勤汇总表》送人事处审核,财务处于每月15日前予以发放上月工资。

第二十四条 非全日制人员工资实行小时工资制,按甘肃省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半月或月发放。

第二十五条 缺勤人员工资每日扣发的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聘用人员同等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岗位和工作需要在节假日未能休假的,可安排轮休,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确实无法安排补休的,由用人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七条

聘用人员同等享受学校及部门发放的福利待遇,参加学校相关党团活动、工会活动。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学校负责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金由学校及编外人员共同支付,单位缴纳部分根据聘用人员的审核方式由学校或者用工单位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编外人员支付。

第六章

第三十条

由学校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自行聘用和管理编外用工,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内独立核算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可参照本办法依法制定编外用工管理实施细则,自行聘用和管理编外用工,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有关编外用工聘任、待遇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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