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共校第4次必修课_青共校常见问题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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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次必修课作业
学号:111250228姓名:翟惟玮
一、热点二:反腐倡廉
1、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框架结构,包括三大法律制度规范和六个制度门类。
三大法律制度规范为:一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规范;二是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党内法规及其他党内法规中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规范性文件;三是从中央到基层的党的组织、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制定的关于反腐倡廉的制度规范。六个制度门类,主要包括:
反腐倡廉根本大法。宪法和党章是治国、治党的根本大法,从根本上规定了反腐倡廉的总体思路和战略。党章为纪委履行反腐倡廉的职责提供了党内根本大法的保障。十七大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强调“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等诸多内容。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权力的来源、权力的运行机制等有关核心问题,各级领导干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滥用这个权力。
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了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的目标任务、重点内容和要求。印发《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对加强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作出部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教育、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等制度不断建立,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形成。
反腐倡廉监督制度。为加强对党员干部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在国家法律层面,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法律。在党内监督方面,制定施行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规范了财权、人事权、审批权等权力的行使。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询问和质询等党内监督10项制度,努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反腐倡廉预防制度。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以及《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对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党内制度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
项的规定》,同时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构建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初步形成了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反腐倡廉惩治制度。主要包括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在刑事处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刑事诉讼法》是惩治腐败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党纪处分方面,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关于党员经济方面违法违纪、违犯外事纪律等八个方面的党纪处分规定。在政纪处分方面,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这一系列党纪国法相结合,基本形成了反腐倡廉惩治制度体系。
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法规制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确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中央每年通过中央纪委全会向全党全国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国务院每年都召开廉政工作会议,对政府系统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作出部署。
2、(1)对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议:
理顺反腐败体制和机制是建立有效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乃至战胜腐败的根本保障。我认为,我国当前反腐败体制和机制改革的基础是重新调整各反腐败机构的权力、责任、义务,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现有的反腐败战略,建立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在多个反腐败机构的模式中,要使制度安排有效发挥作用,关键是要合理、清楚界定各个反腐败机构之间的职责,并建立适当的信息交流和协调机制。在界定各反腐败机构职能的时候,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确保司法和执法机关,包括腐败案件调查机构的独立性;建立良好的信息流转和保密机制,特别是有关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反腐败队伍,提高教育、侦查,特别是预防部门的专业化程度。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纪检监察机关统筹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司法和执法机关的监督。中央纪委、监察部在我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着领导核心和统筹协调的作用,这是多机构的反腐败体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但在具体工作职能方面,可以在宪法、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等规定的范围内做一些调整。本文建议,中央纪委、监察部应继续承担颁布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战略规划,协调各机构间协作等职能;全面协调廉政教育工作,并将教育对象扩大到全社会;理顺与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合作机制,做好将腐败线索及时准确移交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等工作。同时党应更多地通过对司法机关党委的领导,加强对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等。
二是将审计工作作为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手段。纪检监察机关应该高度重视审计部门在发现腐败线索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与领导干部任期内定期审计、离任审计等结合起来。
三是中央纪委、监察部充分发挥各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深入开展预防腐败工作。预防腐败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专业性,要根据每个具体行业的特点建立有针对性的制度预防体系。这就要求负责预防腐败工作的人员不仅要对于纪检监察和反腐败工作十分熟悉,还要有丰富的行业知识,派驻机构在这方面无疑具有先天优势。因此,应强化派驻机构在预防腐败方
面的职能,深化行业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培养复合型的行业反腐败专家或制度预防专家。
四是加快制定反腐败法,使之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加快反腐败法的起草和出台,对于我国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具有里程碑性质的重要意义。该法应对各类腐败罪行的界定、立案调查、起诉和惩处等进行详细规定,以减少由于现有法律体系规定不清而造成的漏洞。反腐败法的制定要具有前瞻性,不仅要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经济转轨时期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还要面向未来,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可能出现的各类腐败现象。
(2)对网络反腐利弊的认识:
有利方面:
1、声势浩大。群众依靠互联网,在网上发贴子、发微薄举报贪腐,加上成千上万网民的转载,引起网络舆论的强大观注,造成集聚效应,很容易让政府或纪委找到观注点,往往一查就底,给腐败分子强大的舆论心理压力。
2、便捷性。现在的互联网如此普及,群众上网成家常便饭,网民将举报信或腐败证据公布在网上相当方便快捷。纪委也容易直接找到线索。(如淇江市政府副秘书长邓文高被暴包二奶并超生直接导致纪委介入,其被免职和接受调查)。
3、保障了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以往的举报途径,要么打举报电话,要么写信,还有就是直接到纪委揭发检举,这样很容易造成举报人身份暴露,易遭到腐败分子的打击报复。通过网络反腐,避免了暴露身份的接触,相对程度上保障了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例如几年前武胜工商局书记举报贪腐暴露身份后被人砍断左脚筋)
弊端方面
1、忽视了传统手段
网络反腐败只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普及而出现的一种手段,是新兴手段,也不是包铲除腐败的灵丹妙药。而腐败的多发性、群体性、隐弊性特征明显,网络反腐只是其中一种手段,我们应该多管齐下,从宣传教育、机制体制、惩治力度上多面考虑,让反腐败不断提升实效。
2、造成政府疲于应付。
网络的舆论造势,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大量眼球。网络上的反腐败举报,有些是出于公心,而有的可能出于泄愤,而网站却不管内容是否属实,只要利于网站点击率和网站投资商盈利的,都会公之于众,这样造成了一些举报本不是实事的情况下,因网民的大量点击、评论、转载而迫使政府或纪委不得不出面查案,而一但查,却又子虚乌有,让政府或纪委在平息网民舆论上面临巨大压力。
二、热点三:收入分配
1、我国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分配秩序混乱和分配关系不合理,具体表现在:
(一)居民收入之间收入差距过大
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分配秩序出现混乱、个人收入差距迅速拉开。如
同工不同酬;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生产要素收入分配失范;制假贩假、偷税漏税等问题。统计显示,用以衡量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2008年已达0.469。2009年胡润中国富豪榜榜首比亚迪总裁王传福财富350亿元人民币,上榜的935位富豪平均财富为38.8亿元,比2008年增长了41.2%,另一方面,据有关方面提供的数据,目前我国低收入线以下扶贫对象4320万人,绝对贫困人口1479万人,说明我国居民个人之间收入已严重悬殊。
(二)城乡收入之间收入差距过大
城乡收入差距在我国历史上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虽然有差距,但由于国家对城市居民工资的计划管理,城乡收入差距的问题并不突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城乡收入差距越来越大。2008年,我国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1元,扣除价格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8.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扣除价格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8.0%。城乡收入比从1998年的2.51倍扩大到2008 年的3.31倍。
(三)地区收入之间收入差距过大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国家对全社会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有计划统配,地区间的收入反差不是很大,而且在当时西部地区基本上属于“老少边穷”地区,国家财政给予特殊补贴,因此,东西部基本上不存在收入差距问题。改革开放以后,在“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和国家给东南沿海地区的特殊优惠政策的双重结合下,加上东部沿海地区优越的区位优势,吸引了国内外各种资本迅速向东南沿海地区聚集,从而使得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迅速腾飞,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远远超过了中西部地区。2008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东部、西部分别为34316元、25602元。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也凸显这种差距,200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最高的地区分别是是上海、北京和浙江三省市,分别达到了26690元、24725元和22727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最低的省份是甘肃,为11010元。
(四)行业收入之间收入差距过大
由于行业发展的不平衡性,特别是个别行业的垄断经营,使得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迅速拉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9年上半年,平均工资最高的是金融业,平均工资为30603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1倍;其次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平均工资为27730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9倍;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居第三位,平均工资为23248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6倍。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是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以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其平均工资分别为9885元、10349元和11661元,分别只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7.5%、70.7%和79.7%。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为3.1:1。
2、5个收入分配不合理的例子
(1)“干得多,挣得少”是许多工薪阶层的共同感受。在初次分配中,收入分配过分向非劳动要素倾斜。一是居民收入增长速度长期低于经济增长速度。1979年到2008年,我国GDP年均增长率为9.8%,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为7.2%,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增长率为
7.1%。
(2)工资增长速度长期低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1979年至2008年的30年中,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率接近15%,而职工年均实际工资增长率为7.7%。特别是自1995年以后,我国财政收入每年都大幅度增长,而
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则增长相对缓慢。
(3)工资增长速度长期低于经营管理者收入增长速度。据有关资料显示,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有几十倍之多。新世纪以来,劳动者报酬在整个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大幅下滑。“干得多,挣得少”是许多工薪阶层的共同感受。
(4)我国富翁数量已经仅次于美国。在再分配环节中,收入分配过多向少数人和政府倾斜。据福布斯公布的数据,目前我国个人可支配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富翁已经超过47万个,可支配财产超过1亿元的富翁至少有1万个。目前我国富翁数量已经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位。中国富翁多集中于房地产行业。在2009年福布斯中国财富排行榜上,前400名富豪中,房地产商占154位;在前40位巨富中,房地产商占19位;在前10位超级富豪中,房地产商占5位。与此同时,我国还有相当多的贫困人口。
(5)六成以上居民收入达不到平均水平。在收入分配结构方面,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占人口65%以上的居民收入达不到平均水平。具体来看:一是城乡收入比达到3.32:1,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不足城市居民收入的三分之一,如果将城乡社保水平考虑进去,农民人均收入不足市民收入的六分之一。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近10年中,我国近60%的农村居民的消费额只有城乡居民消费总额的21%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