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收支管理办法_水费管理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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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永安乡水费收支管理办法

一、水是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抗御旱涝灾害,保障和发展工农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提高水的利用率,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作用,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由国家投资兴建并已发挥效益的水利工程设施,各受益村必须向水利管理单位缴纳水费,以保证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改善、更新、折旧等费用的开支。对无故拖欠或不交者,水利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和排水。

三、各村委会要加强对水费征收、使用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受益村广大群众缴纳水费的教育,督促其按期缴纳水费。

四、要实行计划用水,按量收费,定额计量,超定额累进收费办法,以利于发挥水的最大经济效益。

五、凡在下列范围内提、引、排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均应向水利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1.由各种水利工程设施直接供水的;

2.在水库或控制工程下游的河道上,两岸堤防之间引水和提取地下水的(无河堤的,按距河槽两边各五百米计算);

3.低洼易涝地区有排水工程设施的。

六、农业用水、排水的水费,每年在十二月底以前交清。可由水利管理单位自收,也可由当地人派出代表收取水费后交予水利局。

七、各受益村都要按期交纳水费,不得拖欠。逾期不交的部分,要按月补交百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无故拒交或拖欠水费的,水利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和排水。

八、受益村遭受自然灾害,生产受到重大损失,而无力交纳水费的,可以提出申请,经水利管理单位参照

农业税减免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酌情缓收、减收或免收水费。如因自然灾害严重,减免水费很多,水利管理单位当年开支有困难的,由水利主管部门统筹调剂解决,如仍有困难,经水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由当年国家预算安排的水利事业费中临时给予一次性补助。

永安乡人民政府二O O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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