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剖析1_典型案例剖析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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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剖析.[基本案情] 2002年3月13日,接举报后分局执法人员发现,XX药厂送药车停在XX医院门前,经查询销售人员正在与药剂科联系业务,找到销售员继续检查发现,销售员无厂方法人代表的委托授权书(有工作证),不能提供车上部分药品销售给具体购货单位的相关手续,未与购货方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且有两张发票的购货方是辖区外已被取消经营资格的XX医药公司。分局以当事人无厂方委托授权书、在没有签订药品销售合同的情况下,带药品现货以流动的方式在其他地区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或病患者、消费者销售药品,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分岐意见] 对当事人是否应给予处罚,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予处罚。因为:

1、当事人有工作证,可以认为有委托授权书。

2、当事人说是电话订货应视为是有合同。

3、当事人在辖区内没有具体销售药品行为,所以不应给予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依据《关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年2月2日)第三条第三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因为:

1、当事人没有委托受权书。工作证不是委托受权书,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直接委托授权,只能证明当事人是该厂的工作人员。

2、购销双方没有签订购销合同。电话、口头约定等不能代替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

3、有销售药品行为。‚销售药品‛不是指一个时间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零售也不能在一个时间点完成),而是指一个时间段,即从销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合同开始到装车、送货……一直到结算而终了,完成一个销售过程。当事人的行为正是在这个时间段之内过程之中,当事人有目的、有计划、有行为(带药品现货、部分药品清单、发票出厂,且在联系业务)构成销售药品行为的事实。[案例分析] 《关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年2月2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药品销售人员,在没有签订药品销售合同的情况下,带药品现货以流动的方式在其他地区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或病患者、消费者销售药品的视为异地经营,按无证经营处理。本案关键一是:电话或口头合同是否可视为签订的合同(书面合同)。根据药品的商品特殊性,比普通商品要从严管理,上述条款的规定应理解为单指书面合同,而不是指《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口头或其他形式的合同。本案关键二是:是否有销售药品的行为事实。这也是本案的交点,执法人员对‚销售药品‛出现了两种认定方法,一种是:销售过程完成后视为‚销售药品‛,另一种是:进入销售过程即为‚销售药品‛,笔者查阅了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一直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我同意后者的意见。(美国有一个发射爆炸的航天飞机,怎么也不能说其没有发射)总之:根据现有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该案在查处过程中,证据方面显得有些不足,如果我们无法确定进入销售过程即为‚销售药品‛,哪么我们只好确定在销售过程完成后才为‚销售药品‛。如果本案办案中再找到已经完成销售过程的‚销售药品‛行为后再做处罚,本案就较完善了。但确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愿‚如果我们无法确定进入销售过程即为‘销售药品’,哪么我们只好确定在销售过程完成后才为‘销售药品’‛这句话能对我们的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有一定意义,我将非常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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