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章程(自然人)_自然人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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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涿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由于静虎出资设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申请人对办理公司登记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五条 公司名称:涿州市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072750 第七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一)股东增加投资;(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一)因经营需要,股东减少出资;(二)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目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目起三十目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目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五条 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股东可向其他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由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及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决定自任或聘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章程;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验组织兼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的决定提出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事做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监事应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负责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采取多种形式,提高职工素质。
第四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