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贷款审查委员会规则_信贷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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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村镇银行贷审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行发展的需要,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本着审贷分离制度的原则,按照我行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贷审会是我行对信贷管理制度、信贷业务办法和其他信贷业务、信贷事项进行审查和咨询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贷审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主任:由分管副行长担任
(二)成员: 由计划财务部、风险合规部经理和综合业务部经理担任。
(三)列席人员: 调查人员、审查人员 和贷审会秘书 第四条 贷审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综合业务部,负责贷审会的日常工作和信贷业务的复审、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上报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主要职能
第五条 贷审会的议事范围和主要职责:
(一)分析全行信贷投向,评估全行信贷风险状况,并研究相应的对策措施;
(二)对客户信用等级审议和审议客户授信额度;
(三)审议各部门的信贷业务权限;
(四)审议各部门的信贷业务;
(五)审议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
(六)审议限制、退出类行业的贷款业务;
(七)研究审定其他需由贷审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第六条 贷审会主任和成员的权利:
(一)向审查人和复核人了解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有关情况,有权向列席的调查、审查、复核人员咨询;
(二)对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
(三)对改进贷审会的工作和信贷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四)对经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第八条 贷审会主任和成员的义务:
(一)按时出席贷审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二)勤勉尽责,廉洁自律,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审议程序、信贷政策、制度和经营策略进行咨询、审议,独立地对信贷业务做出判断;
第四章 会议规则
第九条 贷审会会议由分管行长主持。第十条 贷审会的一般程序为:
(一)主持人检查到会成员是否符合规定人数;
(二)主持人简要说明拟审议内容;
(三)听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调查意见和审查意见;
(四)与会人员讨论、询问、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形成贷审会初步意见;
(六)对初步意见进行表决,通报表决结果;
(七)与会人员认定会议记录并签名;
(八)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十二条 贷审会主任和成员对审议的事项施行记名表决方式,表决票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复议”3种。组长和成员对会议审议事项表示赞成的,投“同意”票;不赞成的投“不同意”票;组长和成员认为汇报及相关材料不足以支持其结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补充资料后再行审议的投“复议”票。审议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组长和成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会议纪要上签署组长和成员的意见及签名。投“不同意”或“复议”票的,须列明理由。
第十三条 贷审会审议后的信贷事项,由贷审会秘书转交分管副行长、行长和董事长进行终审。
第十四条 贷审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列席,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对贷审会审议有异议的信贷事项和各部门提请复议的信贷事项,经各部门补充完善有关资料、落实相应要求后,可在贷审会进行复议。贷审会的复议只限一次。
第十六条 贷审会审议的资料由信贷内勤归档、保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提交贷审会审议的资料;
(2)贷审会会议纪要;
(3)其他需要归档保管的资料。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执行贷审会会议决议和分管副行长、行长、董事长终审决议。
第十八条 综合业务部可根据会议纪要与行长终审情况监督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决议事项在执行中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或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确需改变时,须提请贷审会审议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新田村镇银行负责解释、说明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