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解读_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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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解读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负担,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
[2009]35号)文件,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本政策,现做以下解释。
1.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该政策?
答: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3)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4)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毕业生。
2.办法中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包括哪些省份和地区?
答: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3.办法中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
答:(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4.代偿的金额是多少?
答: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5.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同时申请代偿吗?
答:不可以,对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申请实行两者就高原则。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
6.代偿的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
业生,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实行一次性代偿。
7.申请代偿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答: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学生需提交如下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两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包括参加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和“三支一扶”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按规定提供的相关协议或证明);
(3)由基层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就业的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且服务3年以上的相关书面材料。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需提交如下材料:
(1)《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原件一份;
(2)《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代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一份;
(3)《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4)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者需提供还款计划书复印件一份。
8.对于需要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该如何申请?
答:对经过“二次定岗”后才符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毕业前按以上程序提出申请,最迟于当年12月15日之前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评审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另外,申请材料中务必提供就业单位人事部门的电话,以便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核实审核材料,一旦联系不畅,都有可能被认为材料不合格而失去资助资格。申请材料也要务必夹带学生个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学校及时通知是否获批。
9.毕业生提交申请材料后,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答:是否获得代偿,要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结果为准。在没有得到通知获批前,应继续按照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中的规定还款数及时还款,以防止产生不良的还款记录,这都会被记录到全国个人信用数据库,对以后个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10.代偿申请时工作地点位于中西部基层,符合申请条件,但申请获批后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是否可以继续获得代偿?
答:可以。
11.代偿获批后,工作未满3年,本人自动辞职或离岗,应该怎么办?
答:(1)及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书面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2)学校将申请材料及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以前获得的代偿费用,国家不再追回。(3)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与银行重新签订贷款还款协议,由毕业生自己偿还余下的贷款本息;(4)就业单位凭与银行重新签订的还款协议或者学校出具的停止继续代偿学费的通知后,方可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取消其以后年度代偿资格并停止代偿,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12.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都可以享受学费补助或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吗?
答:不可以,定向生、委培生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及士官等不得享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3、申请学费补助或助学贷款代偿程序是什么?
答: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学生申请程序为:
(1)学生申请。毕业生本人在5月底前向所在院系提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两份。
“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生到单位报到后,应将《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连同上述材料于同年11月底前邮寄给学校学生工作处资助办公室。
(2)院系初审。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为学生出具评审推荐意见,资格审议合格后报学生工作处。
(3)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及招生就业处审核各学院推荐名单,确定我校毕业生获得代偿资助推荐名单。
(4)公示及上报。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6月底前,学生工作处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推荐材料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生工作处于同年11月底前将其推荐材料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其他事项。推荐的代偿毕业生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与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需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申请程序为:
(1)学生申请。被确定为预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对象的毕业生于6月15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并向
学校递交《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代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
(2)相关部门审核。校学生处、校财务处于6月30日前对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地方部门审核。毕业生本人携相关材料于当年10月31日前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名,由该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递交材料。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生本人)将《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代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上报。学校将相关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14、代偿的经费如何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手中?
答:在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正式批复后,学校将及时通知到学生本人。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获得代偿资格者,学校收到代偿资金后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者返还给学生本人(包括学生本人已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未获得批准代偿资格的学生仍需按原还款计划继续还款。
提示: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的中行卡、存折必须保持有效,请勿注销。
15、获得第一年代偿后,学生还需做什么?
答: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已获得第一年代偿的毕业生,需提供代偿毕业生在职在岗证明,在代偿期内于每年6月15日前寄回学校学生助学中心,由学校核实并将在职在岗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方可继续享受代偿。
16、对于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毕业生已获代偿的经费要被收回吗?
答:高校毕业生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被部队退回的,要取消其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已获代偿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征兵办公室收回,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7、如何与学校助学中心联系?
答:联系人:张辉电话:0451-82518883
传真:0451-82519443QQ:952084367
邮箱:daikuan@hrbeu.edu.cn
关于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详细内容及相关文件请登录哈尔滨工程大学阳光助学网http://qgzx.hrbeu.edu.cn/ 代偿专题。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
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