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_合同法司法考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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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合同法》第91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6种:清偿;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可见,要约失效有4种情况,其中包括撤销,但撤销本身受到严格限制。

《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而不认定为要约,但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依照该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的内容应该符合的条件是:(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的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所以,丙可以选择甲或乙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只能选择一人,且一经选定不得变更.《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但是在分则中有例外的情况,保管合同就是典型的情况之一。《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仅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赔 偿责任。

《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并催告后准备一个合理期限。期限届满,开始计算贷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届满,起诉权并没有消灭,只是胜诉权消灭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产生了抗辩权,故当事人有权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意

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乃不要式、诺成合同,根据该法第186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但为了交易上的便利交付以不限于这种现实的直接占有的移转,而是有了许多变通的交付方法也即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1)所谓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称先占后买的情形。(2)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此时,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3)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法》第65条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即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涉他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中,合同法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解决违约责任问题,也即只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相互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能被合同当事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抵销权具有形成权性质,具备以下四个要件者,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抵销权:(1)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3)债的性质、种类相同;(4)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性质可以抵销。《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即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务被称为自然债务,债权人仍然得以主张,只是债务人取得了抗辩权。这一立法精神在《诉讼时效规定》中得到彻底体现。循此原理,可见我国立法是不存在把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与否当作否定单方抵销权行使的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债权债务到期,无论其是否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都不影响双方主张抵销权。所以,有的考生认为只有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之债的债权人一方才能主张单方抵销权的看法是片面的,实际上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之债的债权人也可以主张单方抵销权。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必须负举证义务,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该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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