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修改意见_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修改意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炉宜司[2012]2号签发人:陈丽

宜木司法所关于《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

为条例》修改意见的研究报告

县司法局办公室:

根据炉综领办[2012]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乡实际,经过多调研,现将对《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的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不统一。

《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是针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而在之后很多地方都是针对见义勇为的人员进行保护,导致人们理解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时发生偏差,到底保护或奖励的是“行为人”这种身份,还是见义勇为这种“行为”,普通公民很难理解,从而对《条例》产生误解。

(二)保障原则不统一、不全面。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六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坚持及时、有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原则的不统一,导致法定机构在适用某项原则时可能会因为地区的差别而对同一行为做出不同的决定,从而导致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方面的混乱,而在第二十四条中又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原则。

(三)行为界定不明晰。

《条例》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

或群体,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什么才是“突出”,在什么范围里可以认定是“突出”,凭什么依据进行界定。在《条例》中应有界定方向。

(四)词语解释不明确。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在校学生可享受本校最高奖学金。这里所指的在校学生是指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的人还是指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孩子,在这款规定中应当明确指出,以免让老百姓误解。

(五)解释部门缺失。

《条例》中应当明确解释的部门,如果在以本法处理案件时遇到什么疑惑时,应当找谁去解释。

二、意见建议

根据以上不足之处,提出如下建议:

(一)明确主体。《条例》中明确指出保护或奖励的是“行为人”这种身份,还是见义勇为这种“行为”,让普通公民理解。

(二)统一保障基本原则。应明确指出原则,统一原则,并将社会保障原则明确提出。

(三)完善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并写明弹性条款。对于“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这种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应该确

认为见义勇为,并在确认项中结合见义勇为的含义写明弹性条款,即写明 “其他符合本法行为的,应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从而使一切有可能弘扬社会正气、达到见义勇为行为标准的行为,均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这对现阶段转型期的我国社会来说更为重要。

(四)词语解释更严谨。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中提到的“在校学生”的所指明确界定指出。

(五)指出解释部门。应该由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政府来负责解释,改变目前缺失解释部门不不便。

(六)丰富《条例》内容。

1、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从现实来看,并不是每一个见义勇为者均具有见义勇为的行为能力,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损失。

2、调整见义勇为人员的补偿主体顺序。考虑先由国家进性补偿,然后由国家向有关行为人追偿的原则。当见义勇为人员的利益或健康受到威胁、损伤时,本身处于弱势群体,而这时如果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依法向致害人追偿或要求受益人补偿的规定进行,可能出现致害人、受益人借无力支付的借口推脱,这时国家拥有强制执行力的优势,可对致害人或受益

人进行追偿。这也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出现目前社会上存在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

3、明确指出免除因见义勇为行为所获得的各种奖金或奖品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会进一步推动《条例》的实施,更会在社会上造成良好的氛围,使见义勇为者更能放手、放心的去作为。

4、明确规定见义勇为的合法范围。结合“正当防卫过当”作为参考、将“见义勇为过度”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以便明确界定划分责任。

(七)对于见义勇为基金保值增值、审计监管应视同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审计监管,除国家规定的法定方式外,不得随意挪用或增值。同时,要加大对见义勇为基金的监管力度。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修改意见研究报告

报送:县司法局法宣科

(共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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