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名词解释_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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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1.1.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

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要约的撤销往往不利于受约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被允许,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约人.23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5.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6.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7.一般保证是指当时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8.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合同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则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叫作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消权制度.9.撤销权又称为保全诉权,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分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10.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

.11.预期违约,是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

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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