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水利局_丽水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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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水利局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东营市监察局 东营市审计局

东水发字„2003‟8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实施《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5号令),根据《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03]3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35号令1

省政府第135号令是省委、省政府为缓解山东水资源紧缺矛盾,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市政府以东政发[2002]23号文发了通知,各县区要于2003年8月底前出台贯彻实施《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所有配套文件,并将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到位。省物价局已确定我市地表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30元/立方米,地下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65元/立方米,其中广饶县地下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75元/立方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确定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二、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开征公共供水水资源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8月1日起按月对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及市、县区自来水公司等集中供水单位开征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同时集中供水单位必须按实际取水量补交2003年1月1日至7月31日水资源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及市自来水公司水资源费,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辖区内自来水公司等集中供水单位水资源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实际用水量对集中供水单位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根据市政府东政发

[2002]23号文件,各县区对所辖区自来水公司等集中供水单位所征收的水资源费各按15%的比例上缴省、市财政后,其余70%留所

属县区财政。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中市管灌区为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供水的,所征收的水资源费按15%的比例上缴省财政后,其余留市财政;县区管灌区为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供水的,所征收的水资源费按15%的比例上缴省财政,15%返还所属县区,专项用于水利建设与管理,其余70%留市财政;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直接从河道提水的,所征收的水资源费按15%的比例上缴省财政后,其余留市财政。

三、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确保水资源费及时足额征收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第135号令和省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的通知》(鲁财综[2001]46号)以及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水财[2002]25号)的规定收费。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尽快开通、使用“票款分离”系统,保证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实现缴费规范化。所有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省公布的征收标准和规定期限,直接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减免权在省一级,未经授权和批准,各县区均不得擅自减免。

四、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审计和财政稽查工作。各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必须按照省政府第135号令第12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各级政府不得统筹调剂,任何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和上缴情况进行严格的审计。各级财政部门对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使用“票款分离”系统和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缴费、不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不按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一律视为截留挪用,一经查实,全部收缴市财政。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检查发现的违规资金,一律收缴市财政。在征收工作中,凡应当征收而不征收及未足额征收或没有完成委托征收任务的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或者另行委托征收,所征收的水资源费作为本级收入,不与下级分成。

五、加强监察督导工作,建立水资源费征收督察制度

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水资源费征收督查制度,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监察,对不按时和未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的,市水利局将相应减少其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安排;市财政局将从分配该县区的专项资金中抵扣。对水资源费收费工作完成好的县区,市将给予通报表彰,并在安排项目、资金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于截留、挪用和越权征收,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监察和有关部门要追究主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各县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就本地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35号令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报告于9月底前分别报市财政局、水利局。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二00三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水利水资源费征收通知

抄送:各县区水利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局、监察局、审计局 东营市水利局办公室2003年8月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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