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央大学教师借调处理要点[小编推荐]_教师借调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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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
93年2月23日第401次行政會議通過 95年6月19日第44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0月2日第45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年5月7日第46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1月9日第5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教育部「教師借調處理原則」暨相關規定訂定。
二、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得借調至下列機關(構)、學校服務:
(一)行政機關、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立研究機構。
(二)與本校簽定產學合作契約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三)財團法人;但以執行政府委辦重要業務者為限(如:海基會、工研院、國家衛生研究院等)。
三、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者為限,借調期間一律留職停薪。
四、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限屆滿前,原借調單位如需延長借調或其他機關(構)、學校擬辦理借調,須於原借調期限屆滿前二個月來函申請。
教師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在本校服務期間,借調總年數合計不得逾八年,借調期滿不能返校復職者視同辭職。
五、借調案應經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提院教評會報告,經校長同意後始得辦理。
系(所)教評會審議時,應審慎考量借調職務與借調人員之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性、歷次借調情形及單位課務調配事宜。
教師借調期間原擔任之課程,應由該系(所)相關教師分擔,不得因此增加員額。
六、教師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該借調機構應捐贈本校校務基金不指定用途之捐款為回饋金,並應簽定產學合作契約,借調期間每月回饋金不得少於借調教師每月薪給總額之百分之五十,回饋金得逐案訂定。
前項產學合作契約,由研究發展處與借調機構辦理簽約事宜。
七、借調期間如借調機關或借調職務異動者,應依第五點規定程序辦理。但借調至公私立學校,因職務異動者,得循行政程序報核。
借調機關或借調職務異動後之借調期間應予併計。
八、借調教師之續聘,依本校教師續聘作業辦理,如獲續聘,其借調期限繼續有效。教師如有解聘、停聘、不續聘情事,借調案隨即終止。
九、借調期間以不參加本校各種會議或擔任委員會委員為原則,惟得否參加院級、系級所屬會議或委員會,由各該單位自行規範。
十、教師借調期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
十一、借調教師歸建返校至少服務二年後,始得申請教授休假研究或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十二、教師借調期間若返校義務授課,借調年資之採計如下:
(一)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每週三小時以上且未支領鐘點費者,得併計為申請教授休假研究之服務年資。
(二)教師申請升等時借調年資至多採計二年。
(三)借調期間每學期返校義務授一門課程以上,且未支領鐘點費者,其任教職年資視為不中斷。
(四)其他採計借調年資,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校研究人員之借調,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