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医院评审应知应会_医院二甲评审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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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染病应知应会
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熟知39种传染病
1.甲种传染病:鼠疫、霍乱(2种)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曲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麻诊、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26种)。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手足口病等(11种)
(二)记住各种传染病的报告时间
1.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
2.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3.任何人员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三)结核病的转诊要求:报告率达100%、转诊率95%以上,转诊到位率85%以上
(四)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制度
每年进行两次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新入院的医师和实习生也必须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疫情自查、核对制度
科室疫情人员每旬对本科室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进行自查,与院直报人员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订正。
(六)传染病奖惩制度
1.发现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疾病(事件),每漏报、迟报一例(件)扣发科室奖金100元,拿出整改意见并及时补报。
2.发现其它需要报告的病例,每漏报、迟报一例扣发科室奖金60元,拿出整改意见并及时补报。
3.对玩忽职守,违章办事,造成传染病蔓延、流行的科室或个人,则依据传染病法防治追究其责任。
(七)传染病网络直报管理制度
(一)绩效工资
1、医院在《绩效工资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个人收入不与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2、绩效考核突出医德医风、技术能力、服务质量、服务数量。
3、各科室需有书面的二次分配方案备查,组织学习,使科室人员知晓,并不断持续改进。严禁个人收入与业务收入直接挂钩。门诊、医技科室应体现工作量、工作质量,夜班及节假日值班应在绩效方案中体现,绩效分配与门诊、医技服务质量密切挂钩。病房科室应体现医德医风、技术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
(二)物价
1、我院严格执行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通知》,无任何违规收费情况。
2、各相关科室均有收费价格公示,患者可查询。
3、西药加价15%;卫生材料200元以下的加价10%,超过200元的部分加价4%。
(三)统计
1、核算统计科负责医院运行与医疗业务指标数据的收集。
2、有关医院基本运行状况、医疗技术、诊疗信息和临床用药监测等数据报送,均真实可靠。
(四)信息系统
1.为保障信息系统安全、正常运行,请务必遵守以下约定: 2.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配臵;
3.严禁携带个人笔记本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医院网络上网。4.机房是医院信息系统的神经中枢,非信息科允许勿擅自进入。5.严禁在医院的计算机系统上安装或玩计算机游戏!禁止任何人、任何时间、在任何工作站玩游戏、看小说及运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程序!
6.任何部门和个人应高度重视保护医院的秘密,不得泄露医院的各类保密信息及病人信息,严格保护患者隐私。
四、政工科应知应会
(一)岗位设臵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要求,为科学合理地进行岗位设臵,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人向合同
2.基础性津贴标准
根据芝罘区人事局有关规定,对在职人员发放基础性津贴,发放标准根据职称(职务)不同而不同。以下是自2010 年10月至今执行的标准:
职称(职务)基础性津贴(元/月)副处级 1194 副高职称 1245 中级职称 1075 助级职称 921 员级职称 853 高级工 947 中级工 904 初级工 845 普工 845 见习期 777
五、总务科应知应会
(一)停电应急处理
1、科室报修电话:白天 2960313 晚上及法定节假日 29602372、启动科室应急照明(应急灯、手电筒)
3、医护人员加强巡视,安抚病人不要惊慌,留在原位。保持镇静并注意防火防盗,防止次生事件的发生。
4、评估危重患者,提供应急措施。如简易呼吸器替代呼吸机,注射器替代电动吸痰器等。
5、电工班迅速组织维修。
6、使用大型设备的科室应做好设备及信息资料的保护工作。
(二)停水应急处理
1、科室报修电话:白天2960313法定节假日2960256 晚上62401672、科室给患者准备好使用水和饮用水
3、维修班迅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科室及时关闭水龙头,防止跑冒漏水
六、考核办应知应会
(一)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
考评对象: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考评时间:日常考评和定期考评相结合,定期考评每年进行一次。
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及时查处,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医德、诊疗规范的人员要严肃处理,严厉处罚,绝不姑息。
七、药学应知应会
(一)抗肿瘤药物
1.处方医师资格应用抗肿瘤药物的临床医师须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应专业资质,并经过相应的专科培训且考核合格。
2.给患者使用抗肿瘤药物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给药。
3.用药过程中,应注意抗肿瘤药物的保存条件、给药方式、输注速度、输注时间、渗漏处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
4.医护人员应掌握抗肿瘤药物的相关不良反应及药液渗漏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和处臵办法。一旦出现给药部位药液漏出,需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症处理,以减轻对患者造成的局部损害。有较大刺激性的药物应采取深静脉给药方式。
5.属于高危药品。
(二)高危药品
1.高危药品实行专柜管理,标识统一醒目。
2.调剂室负责人指定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高危药品管理工作。
3.护理单元护士长指定专人负责本单元高危药品的管理,保证高危药品质量安全。
4.高危药品的调剂实行双人复核制度,并做到“四查十对”,确保调剂准确无误。
5.护理单元需严格限定使用人员资格,不具备独立值班能力的护士不得独立进行该类药品的配制与使用。
6.护理人员进行该类药品的配制与使用时,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并且行双人复核,确保配制与使用准确无误。
(三)麻醉、精神药品
1.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2.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2.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激素类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持续质量改进。
2.疗程:不同的疾病糖皮质激素疗程不同,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2.1冲击治疗:疗程多小于5天。适用于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如暴发型感染、过敏性休克、严重哮喘持续状态、过敏性喉头水肿、狼疮性脑病、重症大疱性皮肤病、重症药疹、急进性肾炎等。冲击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可迅速停药,若无效大部分情况下不可在短时间内重复冲击治疗。
2.2短程治疗:疗程小于1个月,包括应激性治疗。适用于感染或变态反应类疾病,如结核性脑膜炎及胸膜炎、剥脱性皮炎或器官移植急性排斥反应等。短程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停药时需逐渐减量至停药。
2.3中程治疗:疗程3个月以内。适用于病程较长且多器官受累性疾病,如风湿热等。生效后减至维持剂量,停药时需要逐渐递减。
2.4长程治疗:疗程大于3个月。适用于器官移植后排斥反应的预防和治疗及反复发作、多器官受累的慢性自身免疫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溶血性贫血、系统性血管炎、结节病、大疱性皮肤病等。维持治疗可采用每日或隔日给药,停药前亦应逐步过渡到隔日疗法后逐渐停药。
2.5终身替代治疗:适用于原发性或继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并于各种应激情况下适当增加剂量。
(五)生物制剂
1.种类有疫苗、菌苗、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剂、诊断用品、噬菌体、生物技术制剂等。
2.生物制剂应单独使用,严禁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
3.生物制剂的安瓿有裂纹、标签不清、药液变色、有摇不散的异物和絮状物者均不可使用。
4.属于高危药品的生物制剂有专门的存放位臵,并设警示标识
(六)处方一般用量
1.一般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2.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3.处方用量延长规定:对于某些慢性病、老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七)超说明书用药
1.超说明书用药,即“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
2.超说明书用药应具备以下条件
2.1在影响患者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但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权衡患者获得的利益
* 指甲长度不应超过指尖 * 不应戴戒指等装饰物
* 不应戴人工指甲、涂抹指甲油等 13.洗手不可忽视的环节有哪些?
掌心、手背、指缝、大拇指、指关节、指尖。14.六步洗手法是指哪六步?
14.1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揉搓
14.2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揉搓,交换进行 14.3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指缝相互揉搓
14.4弯曲手指使关节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14.5右手握住左手大拇指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14.6将五个手指尖并拢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必要时增加对手腕的清洗)15.如何保证卫生手消毒的效果?
15.1速干手消毒剂要足量,确保湿润揉搓。15.2速干手消毒剂要全覆盖,确保不留死角。15.3揉搓步骤像洗手步骤一样,确保消毒效果。15.4揉搓直至彻底干燥,确保消毒时间。16.手卫生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16.1卫生手消毒后、接触患者和进行诊疗活动前,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 cm2。
16.2外科手消毒后、接触患者和进行诊疗活动前,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cfu/cm2。
(二)消毒、隔离、防护
17、标准预防的理念是什么?
* 认定病人的所有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不含汗水)均视为具有传染性,接触这些物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 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内的所有患者,不论是疑有或确诊有感染。* 预防感染源在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传播,强调双向防护。* 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传播。
* 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飞沫隔离措施。
18、标准预防包括哪些关键措施? * 遵守手卫生规范。
* 血液体液可能污染面部时,要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 血液体液可能污染皮肤或衣服时,要穿防护服。* 遵守呼吸卫生/咳嗽礼仪。
* 收治患者时要根据感染源的可能传播途径,采取相应隔离措施。* 仪器/设施和环境怀疑被具感染性的体液污染后应清洁消毒。* 收集患者使用过的织物时应避免抖动,以防污染空气、环境表面和人。
* 遵守安全注射的原则。
* 进行侵入性操作时应戴外科口罩。
19、空气隔离包括哪些关键措施?
负压病房、医务人员戴防护口罩、患者戴外科口罩,使用黄色标识。20、飞沫隔离包括哪些关键措施?
单人病房、医务人员戴外科口罩、患者戴医用口罩,使用粉色标识。
21、接触隔离包括哪些关键措施?
单人病房、手套、隔离衣、仪器/设备专用,使用蓝色标识。
22、安全注射包括哪些内容? * 对接受注射者无害; * 对实施注射者无害;
* 注射产生的废弃物对他人无害。
23、什么叫多重耐药菌(MDRO)?
主要是指对临床使用的三类或三类以上抗菌药物同时呈现耐药的细菌。
24、常见多重耐药菌有哪些?
* 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 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
* 产超广谱β-内酰胺酶(ESBLs)细菌 * 耐碳青霉烯类肠杆菌科细菌(CRE)* 耐碳青霉烯类鲍曼不动杆菌(CR-AB)
* 多重耐药/泛耐药铜绿假单胞菌(MDR/PDR-PA)* 多重耐药结核分枝杆菌
25、试举2种耐碳青霉烯类肠杆菌科细菌(CRE)?
* 产Ⅰ型新德里金属β-内酰胺酶[NDM-1] 肠杆菌科细菌 * 产碳青霉烯酶[KPC]肠杆菌科细菌
26、试举5种容易导致锐器伤的危险行为?
* 进行操作时,光线不足、体位不稳、患者不配合 * 徒手传递锐器 * 徒手缝合创口
* 徒手安装或拆卸手术刀片 * 注射器使用后双手回套针帽 * 用手分离注射器和针头 * 弯曲针头
* 用手直接接触污染的针头、刀片、破损玻璃等锐器 * 用手直接抓取污物 * 用手直接挤压污物
* 锐器盒放臵位臵不合理,不方便及时处理锐器 * 锐器使用后处理不及时 * 锐器盒装载过量27、84含氯消毒剂原液的有效氯浓度是多少? 5%,即50000mg/L。
28、如何配制含500mg/L有效氯的消毒液?
原液稀释100倍,即自来水99ml +84含氯消毒剂原液1ml。
29、如何配制含2000mg/L有效氯的消毒液?
原液稀释25倍,即自来水24ml +84含氯消毒剂原液1ml。30、2%戊二醛用于浸泡灭菌至少需要多长时间? 至少需要10小时。(我院已取消使用戊二醛灭菌的方式,对于不耐高温高压物品器械使用低温等离子灭菌,其他采用高压蒸汽灭菌)。
31、2%戊二醛用于浸泡消毒至少需要多长时间? 需要10~45分钟。
32、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在何种情况下必须灭菌? * 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 * 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
33、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在何种情况下必须消毒? 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消毒。
34、微生物对消毒因子的敏感性从高到低的顺序是什么? * 亲脂病毒,如乙肝病毒、流感病毒等。* 细菌繁殖体。* 真菌。
* 亲水病毒,如甲肝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等。* 分枝杆菌,例如结核分枝杆菌、龟分枝杆菌等。* 细菌芽孢,例如炭疽杆菌芽孢、枯草杆菌芽孢等。* 朊毒体。
35、选择消毒、灭菌方法的原则有哪些?
* 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消毒药、械,并按照批准使用的范围和方法在医疗卫生机构和疫源地等消毒中使用。
* 根据物品污染后的危害程度选择消毒、灭菌的方法。
* 根据物品上污染微生物的种类、数量和危害性选择消毒、灭菌的方法
* 根据消毒物品的性质选择消毒方法
36、多重耐药菌病人的隔离要求有哪些?
●尽量选择单间隔离,也可以将同类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或定植患者安臵在同一房间。隔离房间应当有隔离标识。不宜将多重耐药菌感染或者定植患者与留臵各种管道、有开放伤口或者免疫功能低下的患者安臵在同一房间。多重耐药菌感染或者定植患者转诊之前应当通知接诊的科室,采取相应隔离措施。没有条件实施单间隔离时,应当进行床旁隔离。
●与患者直接接触的相关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如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输液架等要专人专用,并及时消毒处理。轮椅、担架、床旁心电图机等不能专人专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要在每次使用后擦拭消毒。
● 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诊疗护理操作时,应当将高度疑似或确诊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或定植患者安排在最后进行。接触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或定植患者的伤口、溃烂面、粘膜、血液、体液、引流液、分泌物、排泄物时,应当戴手套,必要时穿隔离衣,完成诊疗护理操作后,要及时脱去手套和隔离衣,并进行手卫生。
(三)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
37、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 有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 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正确、合理。
38、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 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 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 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 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
39、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时如何选择抗菌药物的种类? 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敏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40、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时如何选择抗菌药物的给药剂量? 按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
* 治疗重症感染(如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的部位的感染(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抗菌药物剂量宜较大(治疗剂量范围高限);
* 治疗单纯性下尿路感染时,由于多数药物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则可应用较小剂量(治疗剂量范围低限)。
41、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时如何选择抗菌药物的给药途径? * 可口服给药就不应静脉或肌内注射给药。
* 治疗全身性感染或脏器感染时应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
42、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时如何选择抗菌药物的给药次数?
应根据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给药。一般情况下,时间依赖型抗菌药物应一日多次给药,浓度依赖型抗菌药物可一日给药一次。
43、常见的时间依赖型抗菌药物有哪些?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红霉素、克林霉素等。
44、常见的浓度依赖型抗菌药物有哪些? 氟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等。
45、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时如何选择抗菌药物的疗程? 抗菌药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但是,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鲁菌病、骨髓炎、溶血性链球菌咽炎和扁桃体炎、深部真菌病、结核病等需较长的疗程方能彻底治愈,并防止复发。
46、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时联合用药的指征有哪些?
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有指征联合用药。
* 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 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 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
* 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 联合用药可减少毒性大的抗菌药物的剂量时。
47、内科及儿科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中通常不宜常规应用的情况有哪些?
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
48、外科手术预防用药目的是什么? 预防手术后切口感染;
预防清洁-污染或污染手术后手术部位感染; 预防术后可能发生的全身性感染。
49、清洁手术需要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吗?
不需要常规预防性应用。清洁手术手术野为人体无菌部位,局部无炎症、无损伤,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的器官。手术野无污染,通常不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50、哪些清洁手术可考虑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 * 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
* 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心脏手术、眼内手术等;
* 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放臵、人工关节臵换等;
* 高龄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
51、如何选择外科预防用抗菌药物的种类?
* 为预防术后切口感染,应针对金黄色葡萄球菌选用药物。* 预防手术部位感染或全身性感染,则需依据手术野污染或可能的污染菌种类选用,如结肠或直肠手术前应选用对大肠埃希菌和脆弱拟杆菌有效的抗菌药物。
* 选用的抗菌药物必须是疗效肯定、安全、使用方便及价格相对较低的品种。
52、外科预防用抗菌药物正确的给药方法是什么? * 应在术前0.5~2小时内给药,或麻醉开始时给药。
* 如果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1500 ml),可手术中给予第2剂。
* 清洁和清洁-污染手术,总的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必要时延长至48小时;污染手术可依据患者情况酌量延长。
* 手术时间较短(
* 对手术前已形成感染者,抗菌药物使用时间应按治疗性应用而定。
(四)重点部位医院感染预防
53、呼吸机相关肺炎的核心预防策略是什么? * 若无禁忌证,患者床头应抬高30~45° * 定时口腔护理(2-6小时一次)。* 经口气管插管优于经鼻气管插管。* 气管套囊压力应保持在25~30cmH2O。
* 每日停用或减量镇静剂1次,评估是否可以撤机或拔管。* 不应常规采用选择性消化道脱污染。
54、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的核心预防策略是什么? * 臵管和导管维护人员应经过培训。* 严格手卫生
* 臵管部位应铺大无菌单,操作人员应戴无菌手套、口罩、帽子、穿无菌手术衣,严格无菌操作。
* 成人首选锁骨下静脉臵管,透析导管例外。
* 臵管部位至少消毒3遍,每遍均要待其自然干燥。* 每天评估,尽早拔除导管。
55、手术部位感染的核心预防策略是什么?
* 手术备皮:避免不必要的备皮,确需备皮时,可剪毛,且应在进入手术室前即刻进行,避免使用刀片备皮。
* 血糖控制:有效控制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水平,尤其是心脏外科手术患者术后第1天和第2天6AM血清血糖应≤200mg/dl即11.1mmol/L。
* 预防用药:有预防用药指征时,首次用药应在切开皮肤或黏膜前0.5~2h内或麻醉开始时给药;若手术时间≥3h而抗菌药物为短效者,或失血量≥1500ml,术中应追加一个剂量,必要时可再次追加;清洁和清洁-污染手术总的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必要时延长至48小时。手术时16 间较短(<2h)的清洁手术,术前使用一剂即可。污染手术可依据患者情况酌量延长。对手术前已形成感染者,抗菌药物使用时间应按治疗性应用而定。
* 术中保温:术中保持患者体温正常,防止低体温。冲洗手术部位时,应使用温度为37℃的无菌生理盐水等液体。
56、导管相关尿路感染的核心预防策略是什么? * 严格手卫生;
* 插管时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 * 集尿袋应低于膀胱水平; * 取消常规膀胱冲洗。
* 保持导尿系统的通畅和密闭;
* 断开导尿系统时,包括放尿,应做手卫生。* 尽早拔除导管。
(五)医院感染暴发
57、医院感染暴发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是谁? 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58、医院发现哪些情况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 * 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59、医院发生哪些情形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
* 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 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60、医院发生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或者医院感染暴发时应该怎么办? * 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控制感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积极实施医疗救治,保障医疗安全。
* 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卫生学检测以及有关的标本采集、病原学检查等工作。
61、什么叫医院感染?
指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于医院感染。
62、什么叫医源性感染?
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63、什么叫特殊病原体的医院感染?指发生甲类传染病或依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医院感染。64、什么是医院感染暴发?
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65、什么是疑似医院感染暴发?
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出现3例以上临床症候群相似、怀疑有共同感染源的感染病例;或者3例以上怀疑有共同感染源或感染途径的感染病例现象。
66、医务人员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指征:
①直接接触每个患者前后,从同一患者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
②接触患者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等之后。
③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④进行无菌操作、接触清洁、无菌物品之前。⑤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后。⑥处理药物或配餐前。
九、办公室应知应会内容
第一部分 应急法规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臵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臵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18 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臵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臵,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臵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臵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臵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臵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臵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臵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臵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臵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臵突发事件或者处臵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臵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22 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臵。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臵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第八十条 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臵应当设臵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臵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臵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臵的工具,应当设臵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第二十一条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二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臵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臵设施等。
(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臵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线装臵,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臵。
(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八)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臵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臵。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臵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臵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臵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臵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臵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26 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臵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臵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臵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处臵。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处臵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臵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臵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臵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臵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臵或者监控装臵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臵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臵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臵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28 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30 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 卫生应急预案要点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⑴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⑵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⑶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⑵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⑷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⑸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臵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臵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l.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⑴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⑵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⑶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⑷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⑸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⑹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3.1 预测与预警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
3.1.1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1 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臵过程中,要及32 时续报有关情况。
4.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33 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2 日常管理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要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臵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市(地)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臵情况。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国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省、市(地)级以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
(6)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全国培训。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臵。
(6)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标准见l.3)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
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国务院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臵工作,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臵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特别重大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臵能力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36 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
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l.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38 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地)级人民政府启动市(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地)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省(区、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
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臵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臵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2 急救机构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可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站),并完善急救网络。每个市(地)、县(市)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40 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部分 常识性要点
《地震篇》
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台风篇》
1、台风预警信号分几级?含义分别是什么?
分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的含义是,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台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