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家思想对构建法治政府的启示_法家法治思想的再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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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化学》作业

目: 中国法家思想对构建法治政府的启示

级: 2012级公共事业管理班 姓

名: 郭鹏飞 学 号: 201210114052

完成日期: 2015年6月12 日

指导教师: 邓增强 老师

中国法家思想对构建法治政府的启示

摘要:法家主流思想是法治,“依法治国”是法家的核心,“法” 就是一个规则,“法”成了内部人的共同契约,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我国构建法治政府来说,古代法家思想能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关键词:法家思想 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

一、法治政府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提出了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思想。战国时期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的主要学派,其思想源头可上溯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战国时法家主要有三个学派:赵国人慎到重“势”,韩国人申不害重“术”,魏国人商鞅重“法”,这三个学派的思想由韩非集大成,构成法家思想的核心。法家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在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齐国的法治思想独树一帜,被称为齐法家。齐国是“功冠群公”的西周王朝开国功臣姜太公的封国,姜太公的祖先伯夷辅佐虞舜,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创立始礼法并用的制度。太公封齐,简礼从俗,法立令行,礼法并用成为齐国传承不废的治国之道。管仲辅佐齐桓公治齐,一方面将礼义廉耻作为维系国家的擎天之柱,张扬礼义廉耻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强调以法治国,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以法治国的人。至战国时期,齐国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和百家争鸣的策源地,继承弘扬管仲思想的一批稷下先生形成了管仲学派。管仲学派兼重法教的法治思想成为先秦法家学派的最高成就。

诚信是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中的重要内容,带有普遍的成人立身标准,自古至今中国的先哲们都有所指。法家思想精英也不例外。“诚”,真心实意,开诚布公。“信”的基本含义为诚实、不疑、不欺。法家先驱管仲认为讲诚信是天下行为准则的关键,如何讲诚信,他从两个方面做了阐释。首先他重诚信,把诚信纳入德行的范畴。“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贤大夫不恃宗室,士不恃外权。坦坦之利不以攻,坦坦之备不为用。故存国家、定社稷,在卒谋之间耳。信之者,仁也。不可欺者,智也。既智且仁,是谓成人”(《管子·枢言》)。“其王信明圣,其臣乃正。何以知其王之信明信圣也?曰:慎使能而善听信。使能之谓明,听信之谓圣,明信圣者,皆受天赏。使不能为昏,昏而忘也者,皆受天祸”(《管子·四时》)。第二,管仲把诚信的道德观念拓展到刑罚和军事领域中。他分别在《管子·权修》、《管子·版法解》和《管子·九废》中指出:“赏罚信于其所见,虽其所不见,岂敢为之乎?”;“刑赏信必,则善劝而奸之”;“今恃不信之人,而求以智;而不守之民,而欲以固;将不战之卒,而幸以胜;此兵之三暗也。”

吴起和商鞅等改革派,把诚信置入改革措施中,在倡导践行变法的过程中非常注重诚信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他是靠诚信为变法打基础,他懂得用诚信赢得民心,从诚信入手树立改革者的形象。

法家思想的进步意义在于法家提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司法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条法律对应的处罚,是不能用任何形式抵消的。王子犯法应该与庶民同罪。

法家的核心思想,依法治国,执法一视同仁,没有高低贵贱。你要惩治任何人,首先得有充分证据,不是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那就是“法治”,任何人不得不依法!

法家,用法律限制天子,你逾越法律,无视法律,就会亡国。王子今天逾越了法律的一条而已,这种做法,它不会导致这个王朝的立即崩坏。但是“千里之体溃于蚁穴”,法家有个优点是根据社会矛盾的不断完善法律。法家不断的在实践中自我完善,韩非还主张改革和实行法治,要求“废先王之教”,“以法为教”强调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家更强调的是人的行为规范。依法治国,法律平等,是一个国家强大的基本保证。

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韩非强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其权威性。法家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讲仁爱、道德,韩非子明确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谋计。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他认为,“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正所谓“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贤。”

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任法去私”。强调“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乃“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形象说明了“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皆体现了法家公平执法的决心。

“壹法”、“一尊”强调统一法律的内容、立法权,并保持法的稳定性,即:“壹法”、“一尊”。“法莫如一而固”,“一”指的就是“法”的内容,不能“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固”则指保持法的稳定性,“朝令夕改”只会是亡国之道,这也反映了战国末期,法家从“变法”到“定法”的立场之转变,只有“政法独制于主”,才能保证“政不二门”,达到统一立法权之目的。

对于治理国家而言,法治既是一种战略资产,又是一种发展动力;既是一种物质财富,又是一种精神财富。在此意义上说,建设中国法治政府,既是构筑战略资产,又是孕育发展动力。建设中国法治政府,就是依法行政;就是使政府行为受到国家强制力和社会公信力所保障的法律规则的制约;就是使政府既有行使权力的责任,又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就是借助于法律的程序,使政治权力的运行体现出公民权力的含义;就是为行政权力制定法律边界。

二、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就是政府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求各级政府从决策到执行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力与责任紧密相联,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并用法律加以固定即法治政府。

(1)法治政府的特征

自人类建立国家并出现真正意义的政府以来,对任何治理国家,人们一直在努力探索。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迄今为止,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最好模式。可以说政府类型的发展历史就是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

在权力来源上,法治政府强调的是法律至上,即人民意志至上。政府的权力直接来源于宪法和法律而宪法和法律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议制=机关制定的,是人民公意的反映,即法治政府的权利来源于人民,政府职员是人民的公仆。

在管理方式上,法治政府强调法律权威切法治政府之法必须是良法,即法的内容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体现法的公平、公正、自由、安全秩序等价值观念。政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信仰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对公民社会实施管理,法律成为其根本的行为准则,不允许特权存在。法律存在的目的在于治官、治权,从而到达保障公民权力的目的。法律规范都为权力规范,以权力为本位。

在权力行使上,法治政府强调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公开透明。

在权力行使目的上法治政府强调政府通过治官、治权来达到人民赋予的权利真正为人民谋利益,政府的一切工作都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即执政为民,以民为本。

(2)我国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政府 第一法律至上原则。这是法治政府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其关键在于政府必须把权力限制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之内,政府必须把法律作为自身行为的依据和出发点。对于法治国的政府而言,法律至上原则是由一整套制度安排来加以保障的。政府如果不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通常会丧失合法性而被新政府所替代。对于非法治国条件下的法治政府而言,法律至上原则意味着该政府必须通过互动的方式推动一套整体性的制约,政府权力的制度的形成。除此之外,还要重点强调两点。一是限制执行国家权力的具体的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防止用公权谋求个人利益;同时还必须防止其滥用公权侵犯私人权益。二是要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的要求实施“自治”,也就是自动自愿的遵从法律。

第二是限权和分权原则。限权原则要求,对政府权力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保持足够的警惕,都要对其进行限制,不能有丝毫懈怠。限权原则并不能仅仅局限于依靠法律来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而且要求通过其他一些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安排来充分维护这一限权原则。分权原则建立在知识分工的基础上,是对人的有限理性的一种积极回应,防止由于权力的高度集中而破坏自由民主。分权原则不仅要对发现、制定、执行、审批和审查法律等的权利进行分立,而且也必须对其他的政治权力进行分立和制衡等。

第三是行政的程序化和效率原则。行政的程序化实际上是法律至上原则、限权和分权原则的具体化,要求任何政府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行政的程序化对行政的自由裁量权做出了限定,是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的有力措施。在遵守程序的前提下,又要求政府工作人员有效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效率。

三、如何更好的建立法治政府

第一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为此,一是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上,要用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来引导和指导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个环节,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力、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制度建设的灵魂,贯穿始终;二是在制度内容设计上,要公正合理地分配权力义务,加强部门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权利对于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和程序对于权力的制约,使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制度框架内正确行使权力,尽心履行职责。

第二要高度重视和培育有利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法律文化。我国传统的法家文化体系中,法律文化并不健全。我国传统法家文化有重实体轻程序,重义务轻权力,重刑轻民的特点,需要改变,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应通过多种途径,使执法者自觉改变管制型和全能型政府所对应的政府核心主义,改变忽视权力来源和权力行使宗旨的价值倾向,建立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位基本理念的服务政府。

参考文献

刘靖华,姜宪利.中国法治政府.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3.焦凤君.法治政府建设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1.8.洪威雷,芦文龙.行政文化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0.徐慧婷.中国法制史.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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