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_城乡医疗救助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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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原则;

(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原则;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五)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江安县户籍且在江安县长期居住的以下人员:

(一)特困人员;

(二)孤儿;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1—2级)人员及60岁以上老人;

策范围外药品的费用由民政局结算支付,不是必须的费用由医院自行承担。

(二)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住院发生的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报销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份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三)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按县政府2008年第40期会议纪要执行,由乡镇向民政局书面报告,经民政局领导签批后,送到县康复医院和市康复医院医治,采用单病种按床日限价记账制结算,每人每天不高于15元救助。

(四)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的其他低收入家庭、建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患癌症、肝硬化腹水、肾功能衰竭、甲亢、红斑狼疮、肺心病、高血压并发症、乙肝伴肝功能损害、精神分裂症、冠心病、糖尿病并发器官损害、肺结核等重大疾病住院发生的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报销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份费用超过10000元的按5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五)实施再次救助。如遇特殊情况,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报销,民政救助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费用还超过10000元,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的,可在年底再次实施救助。

第八条

重特大疾病救助

(一)重特大疾病病种。依据《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川卫办发〔2013〕7号),先行确定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20种病种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2018年起参照当年卫生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的病种划定。重特大疾病病种对应的ICD-10编码,由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确认,病种变化后及时更新。

(二)救助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低保兜底建卡贫困户)和孤儿患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不设起付线,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0000元救助,进入“一站式”结算;重点优抚对象、未纳入低保兜底的建卡贫困户、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按4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0000元,未进入“一站式结算”,进行手工操作救助。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费用;

府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科目,用于办理资金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1.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各乡镇将受资助对象的名单报县民政局审定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居民医保系统,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花名册和资金汇总表将资助款从专户直接划转到县医保局基金专户

2.住院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1)“一站式”医疗救助金支付。医疗救助资金,分对象按“一站式”系统结算比例由实施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每季度与县民政局进行结算。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需向县民政局提供《汇总花名册》(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院有效银行转款账户信息、救助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宜宾市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2)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的其他低收入家庭、建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申请救助的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县民政局将资金划拨到所在乡镇,乡镇政府根据批准金额转入救助对象银行帐户。(重点救助对象在宜宾市范围外就医的按此程序办理救助资金)

第六章

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机构原则上参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执行。

第十六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和服务标识,建立救助公示栏与救助对象台帐。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救助对象持《特困人员供养证》、《城乡居民低保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以下免费项目优惠政策: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住院诊查费、院内会诊、一般专项护理、一般物理降温、特殊物理降温、日常生活能力评定、中医辨证论治。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府办、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县民政局是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料);2.救助对象台帐; 3.审批文件及审批花名册;4.举报(信访)记录。

(二)乡镇:1.救助对象台帐;2.救助金划拨救助对象银行帐户花名册;3.审批文件及审批花名册;4.举报(信访)记录。

(三)村(居)委会:救助对象花名册。

(四)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台帐,病人病历、用药费用清单。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 7月1 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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