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成立的方式_论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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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成立的方式
摘要
合同的订立是一个要约、承诺的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成立要有双方或多方的当事人才能成立。合同形式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关键词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形式要约承诺要约邀请
内容
合同的订立,是一个要约、承诺的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时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有效。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合同订立的过程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的成立,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订约当事人,订约各方须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要有双方或多方的当事人才能成立。订约当事人须为订约的意思表示,才能进入订约的程序;而意思表示一致是指订约人之间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仅有当事人间相互为意思表示,但意思表示不能达成一致,合同也不能成立。
合同的方式又称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包括法定或约定的订立合同的特殊形式要求。因此合同的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形式仅指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广义的合同形式除包括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外,还包括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应采取的特殊形式,如法律要求一些特殊的合同须办理登记或审批手续,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方生效等。
有如下案例:杂志社发布征稿启事,“凡被我社选中稿件者,按千字1千元付稿酬。”李某见到启事后就写了一篇1000字的杂文寄给杂志社,在信封上注明了“征稿”二字。杂志社采用了稿件,并寄给李某1千元。此合同即采用书面形式,用征稿启事的方式来确立合同,并承诺稿酬。
以上介绍的案例中,杂志社启事即为要约,李某投稿即为受要约,李某是受要约人。杂志社采用稿件并支付李某稿酬,说明合同的成立和实现。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体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一方的当事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杂志社启事即为要约。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否则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将无从承诺。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通常来说,相对人为特定的人,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亦可以为不特定的人。对于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不影响要约欲达到的目的时,要约可以成立。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
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从该条的规定来看,要约邀请的意义被限制在使他人能够向自已发出要约,仅仅是一种缔约意向信息的传递,要约邀请,只不过使“自已”(受要约人)特定化、明确化了。中国《合同法》关于要约邀请的规定,秉承传统理论,认为要约邀请仅仅是缔约的准备,仅仅是向相对人发出的要求提供要约的呼唤,而忽视了要约邀请的另一个法律意义—提出交易条件甚至使交易条件具有拘束力。
要约人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发出要约,因而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有不同的标准,要约生效的具体时间也有所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要受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对要约进行限制,变更和扩张。这样可以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受要约人收到要约,继对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要约对受约人的拘束力并非限制受要约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是赋予受要约人一定的权力,即承诺权。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同意要约的受要约人,即为承诺人。承诺意味着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的条件,否则该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承诺,应视为反要约。承诺的要件也分为四点: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享有承诺的权利。承诺权所对应的义务为受要约人必须接受要约人必须接受受要约人行使承诺权的结果,即因承诺成立的合同对其有约束力。
二、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三、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主要内容一致。
四、承诺应以要约要求的方式作出。李某投稿即是承诺行为。
合同成立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之间用语言对话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的,当事人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口头形式简便易行,效率高,成本低,在实践之中被广泛使用于即时清结合同和消费合同。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数额较大,交易复杂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有形方式表现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书面的载体,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合同的优点在于举证便利,当事人的权力义务比较明确,在商务活动中被广泛采用。在不能即时清结,合同关系复杂,交易数额较大的交易中通常会采取书面形式,以避免举证上的困难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难以确定等弊端。出于尽可能避免纠纷和保护交易安全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规定一些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规定有些合同以法定的书面及登记,审批形式为其生效文件。
三、其他形式。通常主要指推定形式,即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等表达其意
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要约,以一定的行为作为承诺,则合同成立;也即当事人以积极行为进行意思表示,从而使合同成立。此外,还有默示形式,即当事人用沉默的方式(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以使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由此反推可见,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为采用书面形式,且一方未履行主要义务的,视为合同未成立。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形式要求被视为合同的成立条件。但需注意的是,这一结论并不能扩大适用于对所有的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的理解。
合同的成立,须经要约与承诺两个环节,而承诺环节最终确定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具体而言,应根据不同的合同形式,确定成立时间。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应当将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人的要求,承诺无需通知的,根据客观事实认定受要约人有承诺的意思,即受要约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实现其承诺的意思。所以,杂志社采用稿件时合同成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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