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_电子政务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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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衡水市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保障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采用密码技术,通过数字证书,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电子认证服务包括:面向政务部门的电子政务非涉密网电子认证服务和面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指在全省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经国家主管部门、省电子认证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数字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三条
衡水市行政区域内电子认证服务活动中的电 1 子认证基础设施、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使用、电子认证服务应用等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与应用
第四条 全市各政务部门建立电子政务系统,进行下列政务管理、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数据加密、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必须使用衡水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的审核批准工作由衡水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电子政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活动;
(二)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开展内部办公或者协同办公、公文流转、公文交换、公文归档等活动;
(三)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工程建筑领域等利用网络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活动;
(四)网上政府采购、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
(五)网上申报、年检、备案、审批、缴费、资质认定、统计等社会管理活动;
(六)教育、医疗卫生、环保、社保、民政、国土、工商、税务、质监、食品医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领域,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七)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电子政务管理、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活动。
第五条 在全市区域内开展下列电子商务活动,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一)设立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娱乐平台的活动。
(二)利用网络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电子支付、交付数字产品的活动。
(三)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认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的活动。
(四)企业、个人利用网络传输商业秘密和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敏感信息的活动。
(五)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六条 电子政务信息系统采用电子认证服务,应当遵循国家密码管理局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电子认证应用方案需报经省、市密码管理局审核备案。
第七条 政务部门使用数字证书,应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确定并通过审核后,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认证业务规则依法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申请信息,并对其申请信息实质内容的真 3 实性负责。
第八条 数字证书的申请、使用、延期、变更、补办、吊销等事项和各方的权利义务,由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予以约定。
(一)证书申请:用户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愿申请数字证书。用户申请数字证书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并且用户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证书使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及相关的数据加密和电子签名,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用途进行定义。
(三)证书延期: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在证书有效期满之前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责成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办理证书更新业务。
(四)证书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当申请变更数字证书并交回数字证书介质:
1、证书私钥泄露;
2、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3、认为自身不能实际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
4、辞职或调动工作岗位。
(五)证书补办:证书介质丢失或损坏时,应及时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申请挂失或吊销后,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重新办理新证,费用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六)证书吊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吊销数字证书并交回数字证书介质:
1、证书的有效期届满且没有继续申请延期使用;
2、证书持有者申请废除数字证书;
3、证书持有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证书持有者严重违反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
5、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钥,遵守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业务规则,个人证书用户实行“一人一证”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对其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条
数字证书载体丢失或密钥失控时,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当立即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报告后,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撤销其数字证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电子认证工作,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安全认证管理工作;负责电子认证备案登记以及数字证书使用和电子认证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推进数字证书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市保密局负责对电子认证应用中保守国家秘密情况的 5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变更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股本结构或者事业单位隶属关系,以及可能对电子认证服务产生较大影响事项的,在变更前应当将拟变更事项书面告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使用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持有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未经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批准,违规开展电子认证服务活动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