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见义勇为立法_见义勇为立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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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规定,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在原则上将被免责。同时规定,被救助人隐瞒歪曲真相须赔礼道歉,涉嫌诈骗或犯罪的,将由相应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1月29日《广州日报》)
近年来,彭宇案、小悦悦事件等一系列焦点个案,在舆论中营造出强烈的道德危机感,很多人都觉得现在做好事很难。在这种背景下,深圳市率先启动了救助行为保护法规的立法,该条例是深圳法制办和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的,目的是“为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的核心内容有这样几个亮点:助人行为原则上将被免责,被救助者如隐瞒歪曲真相须赔礼道歉,施救者享受系列后续援助,证人主动作证将得到物质奖励,如被救助者认为伤害是施救者造成,自己承担举证责任。无论这项立法将来的实施效果如何,其行为本身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符合民众重建道德的愿景。
除了深圳之外,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采纳公民建议,将对《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使其适应新形势下社会惩恶扬善的需要。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1月22日审议通过《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该《条例》明确了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特别增加了对诬告陷害见义勇为者追责事项,同时还加大了对见义勇为受伤、残疾等人员的补助力度。
笔者认为,立法虽然不宜制裁见危不救行为,并不意味着它对道德重建无所作为。法律作为一种可预期的行为规范,对主体行为的指引、激励与预测,向来是其重要的功能。倘若我们把立法的思维从惩罚转变为激励,不难发现法律对道德重建仍然有较大的作为空间。这也正是深圳为见义勇为者立法的可贵之处。激励性的立法排除了国家强制力的后盾,更加符合道德重建的内在规律,有助于营造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