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的法家化(正本)_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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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的法家化
朱洪波
(陕西理工学院 经济与法学学院 法学专业051班 陕西 汉中 723001)
指导老师:胡瀚
[摘要]: 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是以“三代之治”为其精神源头,具有理想主义的色彩,并不适应以法家学说建立的君主专制制度。但在汉初儒生通过对儒家思想进行法家化的改造,“援法入儒”,接受了法家的君臣观,并提出“三纲”、“德主刑辅”的思想,实现了法律思想的转变,从而完成了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契合。改造后的儒家思想在很长时间里占据中国社会思想舞台的中心,并对中国政治法律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儒家思想
法家
君臣关系
德主刑辅
三纲
儒家思想自孔子立,后经孟子荀子等人的发展,结构逐渐完善和丰富,然而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以“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鼓吹君主专制,严格君臣上下之分,严刑峻法,严厉打击各项犯罪的法家学说受到秦朝统治者的青睐,而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的重创。然而历史的来看,传统中国的政治实践反复证明:无德惟刑或无刑惟德都将导致社会的不安与统治的失败。秦二世而亡,一定程度上宣告了法家思想的失败。于是,继秦之后的汉王朝的统治者们一直试图将儒家的“德”和法家的“刑”熔为一炉,以便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武帝时期,董仲舒远承孔孟,近取荀子,兼收阴阳五行及某些神权思想因素,以法家精神改造儒学,从而实现了儒学同政权的有机结合,成为国家意识形态。从而使儒家熔伦理和法律为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护伦理原则服务,使伦理驾于法律之上,并成为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此时,以儒学为表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正式确立,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近两千年,并根深蒂固地影响着当今国人。
本文将着重分析董仲舒以法家精神改造孔孟法律思想及法家化的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历史进程的影响,理性认识儒家思想法家化的意义及其对传统法制的影响。
一、先秦儒家思想基本内容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这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二、儒家思想法家化的背景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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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说从汉代开始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统治思想或者说是其统治了中国人的思想及行为,那么儒家思想又是如何达到这一登峰造极之效果的呢?这便是汉儒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并为汉武帝采纳,进而董仲舒更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又为汉武帝采纳开始的。
1.儒家思想法家化的历史背景
经历了秦朝的苛政和楚汉之争的多年战乱,汉初统治者着重于重建社会生产力,实行以“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为中心统治,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发展,生产力和社会财富世大的发展和积攒,而汉初分封的诸侯王也因此而势力强大起来,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威胁,至此汉初“无为而治”的思想对这种威胁似乎有些力不从心,而单纯依靠法家思想的统治又会引至秦朝灭亡悲剧的重演。所以,统治者急需一种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温柔的手段来施行统治。汉武帝下“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诏书,而董仲舒对以《春秋》大一统之思想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大德施教化,辅之以刑罚,即德主刑辅,为武帝采纳,至此儒家思想重登中国政治历史舞台。
2.儒家思想法家化的政治原因
秦重用商鞅实现富国强兵,重法家学说而实现一统。秦统一后便以法家学说为理论支撑,建立以皇帝为核心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这一时期秦起用法家的“别黑白而定一尊”[1],臣民思想“一体化”的主张,欲以统一的思想来维护统一的中央集权。推行文化专制,对先秦以来除法家的百家之学实行全面禁绝。而儒学因其具有强烈的“入世”精神和儒者的“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2]的“议政”精神,更是难逃厄运。儒学经“焚书”、“坑儒”,几乎遭到了毁灭性的扼杀,发展之路尽绝。秦将法家之学放置于“一统”的地位,同时更将法家之术推向极端,“以力服人”,以刑杀镇压,任刑滥杀,终因暴政致二世而亡。
汉为避秦因暴政而致命途短祚之覆辙,抛弃了法家学说,亦否定了文化专制的政策。虽汉初统治者推行黄老之学,儒学仍被拒之于门外,但相对宽松的文化环境,使儒学获得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汉承秦制”,法家之学虽被抛弃,但依托法家学说建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却被继承了下来,此时汉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政治模式就缺失了理论支援。同时就汉初统治者来说,当时诸种学说多元化发展,也不利于统一的中央集权的维护,亦需要一个可以被定于“一尊”的思想,以维护社会和政治秩序。这就为儒学复兴提供了契机,并为其发展提供了方向,即汉儒要对先秦儒学进行“法家化”的改造。
三、儒家思想法家化的具体表现
汉继承了秦时建立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体制,但因否定了法家学说,从而使君主专制制度在合法性产生了先天不足——缺乏意识形态的解释和辩护。而“约法省禁”的法制指导思想更无法应对当时的社会形势。因此汉初统治者亟需在学理上弥补合法性上的缺陷,也更需要一种新的理论作为统治思想。儒学要复兴甚至获得“一尊”的地位,必须填补因法家思想被抛弃所造成的理论缺位。法家化就成为儒学转变其法律思想的必然的路径选择。
1.儒学君臣观的法家化——从相对到绝对
君主专制制度当中皇帝是核心,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这一政治系统稳定的关键就是要保证皇帝的权威。“尊君卑臣”是维系以皇帝为核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这种绝对的君臣观是法家提出的。汉初儒家思想的法家化首先就表现在君臣观念的根本转变,由先秦儒家相对的君臣观转为绝对化的君臣观——尊君卑臣。
在先秦儒家系统中,具有强烈的“入世”精神,但“道”高于“政”却是儒家坚持的基本原则。孔子的理想是“帝王师”[3],孟子的“民贵君轻”[4]论,都是对君主的一种限制。荀子的“从道不从君”,“用则可,不用则去”[5]则进一步表明了先秦儒学的最高政治理念。在先秦儒家看来,君臣关系以“义”合,“内圣外王”既是儒家的最高理想,又是儒家对君王的一种资格诉求。君臣关系在先秦儒学中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法家则是主张“尊君卑臣”的,认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乃“天下之常道”[6]反对把君臣关系解释为相对性的。汉儒为与君主专制联姻,抛弃了孟子的“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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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论,荀子的“从道不从君”论,代之以法家的“尊君卑臣”论。
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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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的基本道德原则和规范与先秦儒家诸子倡导的伦理观相悖,反而其“三纲”说无论在关系的形式认同还是精神本质,都与法家的相同——维护绝对的政治、社会秩序。“三纲”说的提出表明汉儒为迎合君主专制制度,对先秦儒学的基本道德原则和规范进行法家化的改造。当然这种改造并不是赤裸裸地移植法家之学,而是假借“春秋之义”而已。
3.法制指导思想的法家化——德主刑辅 法家主张“法治”,从根本上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认为它并不足以止乱,对国家的治理也无益处。只有维持法律秩序,才能以最准确的程序、最有效的方法、最短的时间来达到治国安邦的目的。法家主张的主要手段是“刑”,甚至是重刑。在他们看来,只有重刑才能使人畏惧慑服,不敢以身试法。为此,提出了“轻罪重刑”的主张,认为“重罪轻刑”会纵容作恶,使民为奸,即使刑之轻重与罪之大小相当,重罪重刑,仍然无益于治,不能止奸,只有严刑峻法才能止奸息暴,只有“以刑去刑”才能收到长治久安的效果。正如商鞅所言:“国以治奸民之法治良民,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疆。”诚然,秦的覆灭证明纯粹的“法治”非成功的治国之道,然而政治秩序的维护“刑”则是必需的。因此儒学要真正进入统治者的视野必须将刑纳入其“德治”的治国之道当中。
孔孟反对“法治”,主张“德治”,所谓“德治”,即为政以德,指的是主要靠统治者品德的影响力、良好的社会教化、及爱利民众的政策而推行的政治。认为道德教化人民就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易行的。其“德治”的内容,主要是实行德政、推行德教。德政亦是“仁政”,包括“省刑罚、薄赋敛”等内容。孔子认为在以道德教化为主要手段的同时,对于少数“困而不学的愚人”就要辅之以“刑”,这就是宽猛相济。在孔子看来,德是根本的,是主要的手段,是体,刑罚是用,是辅助的手段。对于少数“困而不学”的愚人,在道德教化不发生作用的情况下,才能不得已而施之于刑罚。所以刑罚被孔子放在次要的陕西理工学院毕业论文
存在于社会层面。或者说,传统国家的意识形态与政治制度以更为深厚的社会文化与社会制度作为基础,儒学作为国家意识形态正是由儒学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引申而来。从家法与国法,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联系中,可以看出家族之为政治、法律的单位,国家之政治组织无非是这些单位的联合而已,每一个家族能维持其政治秩序并对国家负责,整个社会的秩序自可维持。这便是礼法之治的社会基础和组织保障。
可以说,从董仲舒起,以后的儒家法律思想,已经再也不是孔子和孟子学说的原本状态,而是儒法两家法律观点的混合物。正是由于法家的政治主张已为儒学所融汇,所以从董仲舒而后,法家就再也没有作为一个与儒家相对立的独立的学派在历史舞台上出现过。而儒学却在皇权的权威、道德原则及治国之道上都为君主专制制度的提供有力的、系统的解释和辩护。汉武时被定于“一尊”,获得了制度化的地位,成为封建君主专制的理论支撑。成为帝王并成为维护封建统治合法性的不可动摇的制度化的价值系统,两千余年而无所改变。
参考文献
[1]《史记••李斯列传》.中华书局1999年版.[2]《史记•太史公序》.中华书局1999年版.[3]《论语•学而》.中华书局1999年版.[4]《孟子•尽心下》.中华书局1999年版.[5]《荀子•臣道》.中华书局1998年版.[6]、[11]、[12]《韩非子•忠孝》.中华书局2007年版.[7]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368.[8]《史记•叔孙通列传》.中华书局1999年版.[9]《论语•先进》.中华书局2006年版.[10]《孟子•万章下》.中华书局2006年版.[13]《论语•颜渊》.中华书局2006年版.[14]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26.陕西理工学院毕业论文
On the mid-Western Han Dynasty, Confucianism and Legalism
Author:Zhu Hongbo(Grade05,cla1,major law, Economy an law School,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anZhong
723000,Shaanxi)
Tutor: Hu Han
Abstract: Pre-Qin Confucian ideology is based on the law “rule of three generations of” the spirit of its source, with the color of idealism does not adapt to the established doctrine of absolute monarchy Legalists system.However, in the early Han Confucian scholars conducted by Legalists of transformation, “to aid law-ru”, the Jun-chen Legalists accepted concept, and the “sangang”, “Des Voeux principal punishments,” the idea, the realization of the legal thinking of change, thus completing the feudal autocratic monarchy and the fit.After the transformation of Confucianism in China a long time to occupy the center stage of social thought, and China's political and legal systems have a profound impact.Key words: Confucianism and Legalism The guiding ideology of the Han rule of law Sangangwuchang Des Voeux principal punish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