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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1.公司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分公司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责任自己承担
一.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通常情况承担有限责任,若有逃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公司增加/减少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要经过2/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设立条件:1-50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
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原定价额的,由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董事会:一般为3~1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皆可担任法律代表人。
6.有效。
7.监事会:一般不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名监事;人员构成:股东和公司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8.30日未回复的和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条件: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创立大会的大会召开条件:股份总数1/2以上认股人出席;大会决议通过:出席认股人表决权1/2以上
3.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4.董事会:5~19人。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
5.监事会:不少于3人。必须要有职工代表。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法人可以设立多个。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五.提取公积金:A.法定盈余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B.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企业法
1.A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可用劳务出资,对入伙、退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上市大企业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2.个人独资企业:只可自然人、中国人,没有资本数额要求,承担无限责任。
##合同法
1.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要约邀请: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2.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愿意与对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传递给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3.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成立但不履行为违约责任。
4.4.效力待定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为有效代理。A若借/租/保管/运输B的货物,而A卖给C,所有权在B,若B追认则合同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5.5.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
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前两条当事人均有撤销权,最后一条只有受害人有。
6.6.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
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7.7.债权人的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或者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8.8.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共存时只能适用违约金;违约金和定金共存时只能选其一;损害赔偿金与定金共存时,后者若为惩罚性的,可以并用
9.9.@标的物的风险承担:1.一般规定: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
2.特别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应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
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交付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0.10.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现金实际交付为条件,无特别约定时,推
定为无偿合同
11.11.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合同:有偿性、实践性、要式性
12.12.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不要式,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不
得超过20年),书面形式。承租人除非征得出租人同意,不得随意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随意转租
13.13.###运输合同:旅客的权利:自行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依约或依法
携带行李和儿童。义务:持有效客票乘运、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承运人的权利义务:(1)告知义务(2)救助义务(3)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对旅客的人身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例外除外(4)财产保管义务:自带财产: 过错责任;托运财产:依约和依法承担责任
14.14.保管合同:保管人义务:给付保管凭证义务;妥善保管义务;专属保
管和不得使用义务;通知义务;返还保管物义务
担保法
1.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保证人有效,否则无效,债权人和企业
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2.保证人和物保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时,主合同变更的对于加重的责任,保证人不承担,减轻责任的,按较轻承担,期限变更的按原有期限承担。
3.3.抵押:登记: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一物为多个债券抵押的采取登记优先原则;
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先登记优于后登记优于未登记。
4.4.动产质权禁止留置契约
5.5.留置:留置财产为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在留置前已合法占有该财产,不得少
于2个月。
6.6.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
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20%的,超过部分无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1.1.采取欺骗性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的行为;仿冒他
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虚假表示商品质量
2.2.为。
3.3.#侵犯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种情况: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
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4.低价倾销:违法:不当降价;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限制竞争实质。合法:
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5.禁止的有奖销售方式: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
3.6.反垄断法:垄断协议:横向协议: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为了限制竞
争订立联合协议的行为。纵向协议: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的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
4.7.判定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
/2;(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