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反腐的措施及个人看法_个人反腐倡廉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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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把反腐败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12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主持召开座谈会,就反腐问计专家。这些信号让公众对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充满期待。有评论认为,针对当前严峻的腐败形势,更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将网络反腐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唯此,社会监督的正能量才能得到进一步释放。从狂欢到且行且思,从“你说我听”揭开贪腐一角,到逐渐形成一个各阶层广泛参与的舆论场,2012年,网络反腐跨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境地。
在这背后,与网络有关的立法也处于进行时状态。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意味着,网络反腐存在的法治缺憾,或可得到一定程度解决。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界限如何划分?散布虚假反腐信息和恶意造谣诽谤,该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惩处?如何充分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有解,网络反腐才能更好地为反腐败工作发挥积极作用。“反腐败工作已经到了必须取得突破的时候,否则就会失去机会。”知名制度反腐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过去几年,党的干部队伍中出现了不少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这次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于腐败问题罕见地用到了“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等表述,足以说明我们党中央领导集体对腐败问题的焦虑和对反腐败工作的关注。“我们当前腐败问题的根源,在于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高度合一。想要从根本上反腐败,就必须按照邓小平同志32年前提出的,从改革过分集中的这种权力结构入手。否则,‘总病根’不除,吃再多的药也没用。”李永忠说。
近六成受访者表示如发现腐败会投入反腐,现在社会上有些人持这样一种观点,认为腐败与经济发展是共生的,大力反腐败必然会影响经济发展。本次调查中,对于这种说法,超过半数的受访者(50.9%)给予了坚决的驳斥。“太滑稽可笑了!”对于反腐败会影响经济发展的说法,韦先生嗤之以鼻。他直言,不贪污腐败应该是一个官员的底线。一个官员连底线都没守住,还能做好、做成什么事?一些人之所以会持这种想法,是因为他们的利益还没有被官员违法违纪行为侵害过。如果有过相关经历,相信他们肯定不这么想。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庄德水表示,当前社会的确存在一种对腐败问题的“特殊”看法,认为腐败与经济发展之间有必然联系。然而,不论是从中国香港还是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这种看法都是非常错误的。
“想要取得反腐败的成功,就需要有一个对腐败零容忍的社会环境。”庄德水建议,我们应该积极查处老百姓身边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勿以恶小而不查,让老百姓明白,不论大贪小贪,都必然会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同时,我们也应创造更多让老百姓参与反腐败工作的机制,让他们成为反腐败的主体,充分调动他们的反腐决心与积极性。据了解,在全国许多地方,已经出现了让老百姓参与反腐工作的新机制与新做法。比如淮安“阳光纪检”、苏州“寒山闻钟”等纪检系统网络论坛,让网友进入到反腐工作中,在当地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实施多年的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更是将反腐倡廉问题的评价权,直接交到老百姓手中,让老百姓来评价反腐工作和相关干部。
许多地方的实践已经证明,依靠制度的力量开展群众反腐,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道路,也是对党的十五大所确立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即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编者注)的集中体现。”李永忠说。他指出,群众反腐不但能够在反腐范围、反腐成本、反腐效果上取得重大突破,还具备有序性和有效性,不仅不会出现混乱的局面,还会促进反腐败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最重要的是,它还具有很强的拓展性,是对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的生动实践。调查中,77.8%的受访者明确表示,期待十八大后有关方面能提供更多便于老百姓参与反腐败的渠道,其中50.2%的受访者表示“非常期待”。59.9%的受访者表示,将来如果发现腐败现象,会直接或间接地投入到反腐斗争中。
针对网络反腐谈谈你的看法?
一、网络反腐新生事物,是群众监督的一种新形式,是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补充。网络反腐的原因有:第一,正常监督渠道不畅通使得网络反腐有生命力。五大监督系统有形式主义之嫌。第二,网络独有的特征,强化了的反复的作用。一方面吸纳了民意,形成了两性互动的民主环境,另一方面,网络也为执政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和对话方式。
二、但应该看到,网络反腐是吧双刃剑。一方面推动反腐发挥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不加以监管,规范,他就会爆发一些弱点,会失去方向。因此要采取措施:一是要深化网络反腐本身的认识。网络反腐是新生事物,群众有热情,但不能一蹴而就,加强宣传,是群众在认识上有提高。二要强化网络反腐的法律约束。在合理手段反映事实的同时,不能侵害隐私,伤害其尊严。三是要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角色定位,加强反腐制度的建设,扩大个政府网站的群众影响,树立高效、廉洁、公正的政府形象。公众参与反腐败的国际比较反腐败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公众参与是反腐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近年来,我国公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显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群众举报或通过群众举报深挖出来的职务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0%以上。”[1]根据透明国际组织的标准,CPI(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指数[2]在8.0以上的国家即被称为清廉国家。据透明国际披露的资料显示,芬兰、瑞典、澳大利亚、新加坡、美国、德国等国长期居于世界清廉指数的前列。纵观这些清廉国家的反腐败实践,公众参与反腐败是各国廉政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廉洁指数较高的国家在公众参与反腐败方面有较多的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吸收。国外公众参与反腐败
(一)公众参与
反腐败的教育预防方面
廉洁指数较高国家特别注重对公众进行反腐败教育,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芬兰、新加坡、德国等国,通过学校、家庭、专门的机构以及大众传媒等方式对公众进行道德、法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育公众的廉洁理念,在全社会营造远离腐败、拒绝腐败、谴责腐败的健康舆论从
而达到遏制腐败的目的(二)公众参与反腐败的制度保障方面
1.国外的信息公开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公开使得政府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对防止腐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瑞典、美国、新西兰、英国等国都从法律制度层面详细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程序等,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为公众参与反腐败畅通了渠道
2、我国公众参与反腐败面临的困境.近年来,我国公众参与反腐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由于现有法律制度缺失、舆论监督乏力等原因,我国公众参与反腐败仍面临着许多困境。
(一)公众参与意识淡薄,参与能力不足首先,公众参与意识淡薄。由于受传统观念、清官情结等的影响,加之缺乏全民范围的、普及性的反腐败教育,部分公众对腐败行为不敏感,持一种事不关己的冷漠态度;其次,公众参与能力不足。由于权利法律知识的欠缺,一部分公众虽然有较高的参与愿望,却不知道在政治生活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也不知道如何去参与和怎样才能实现有效参与。
(二)公众参与反腐败的法律制度缺失1.公开法律制度不完
善.虽然自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但我国政府的信息公开目前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法律阶位低。二是法律体系不完善。《条例》公开原则的落实有赖于《保密法》、《档案法》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的互相衔接并互为补充,但我国《保密法》、《档案法》中一些重要制度的设置已远远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三是信息公开范围不明确。《条例》第八条旨在规定政府公开信息的例外情形,但其用词过于笼统,究竟如何界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会稳定”,没有具体标准。2.举报制度存在缺陷 自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举报制度建立以来,举报在检查机关查处大案要案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腐败现象的复杂化,举报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首先,对举报人的物质报酬和奖励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较差,导致落实难,甚至会产生因奖励发放泄密而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后果。其次,对举报人政治权利保护的规定不完善。第三,举报受理机构不明确,造成举报渠道不畅和群众举报难。第四,举报程序不规范、不严密。这些严重挫伤了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3.证人制度不健全 在当今中国,证人制度的问题相当突出。“一方面,证人不作证、不出庭、作伪证,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证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证人的人格得不到恰当的尊重,证人在面临打击报复时得不到及时的救助。”[4]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制度不健全是重要原因。
(三)舆论监督乏力 近年来,我国舆论监督在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也存在着监督不力甚至监督不能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舆论监督的组织不健全。目前我国大众传媒的组织者依然是政府,作为独立于政府的个人和社团主体组织缺失。其次,舆论监督的法律缺失。我国尚缺乏比较完整的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舆论监督的地位、性质、权力,没有对新闻侵权、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出可操作的详细规定。第三,舆论监督的力度尚显不够,即监督一般性问题多,重大问题少;监督基层工作多,监督领导机关少;监督群众中存在的问题多,监督领导中存在的问题少;监督事后发生的问题多,监督事前、事中的问题少。[5]因此,离新闻媒体监督成为“第四权力”还有很大差距。
(四)非政府组织面临参与困境
由于我国非政府组织起步较晚,而且非政府组织自身存在着一些问题以及发展中存在着阻碍,使我国现有的反腐败非政府组织力量较弱,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首先,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公民基础薄弱,真正的完全民间化的志愿者组织几乎没有。其次,有些非政府组织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过分依赖政府就使非政府组织无法对行政权力的运作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影响非政府组织参与治理腐败的效果。第三,非政府组织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机制,公众也缺乏合理的、制度化的公开渠道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
三、国外公众参与反腐败的启示
(一)大力培育公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提高参与能力,营造浓厚的公众参与氛围.从新加坡、德国、澳大利亚等国教育公众参与反腐败的实践来看,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全民范围内进行普及性的反腐败教育。政府可以在小学、中学、甚至大学开设专门课程,并在校外设置专门的机构或职业培训中心,对公众开展国家意识教育、权利意识教育、法制教育、廉政道德教育等,培养公众的主体意识,使公众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表现出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积极主动精神。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激励公众能动地实现其权利和主体性的政治参与行为。培养公众的廉洁意识,使反腐败的观念深入人心,促使公众廉洁自律。培养公众的法制意识,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宣传力度,使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敢于同各种腐败行为作斗争。
(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首先要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在当前,有必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细化,特别是要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细化,使各个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有可操作的依据。与此同时,完善与信息公开法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从而达到构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完整体系。其次,科学划定公开与保密的界限。第三,合理确定信息公开方式。
(三)完善举报制度和证人制度
1.在完善举报制度方面,我国首先应加快制定《举报法》,把举报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其次要健全举报受理机构,完善举报程序。我国应借鉴国外反贪法律体制的成功经验,设立统一、独立的举报机构,以便于公众参与。此外,还应详细规定举报的具体环节以及举报当事人在各个环节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要建立健全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障机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举报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将举报的激励和保障措施系统化、制度化。第四要完善查办打击报复案的工作机制。必须明确界定打击报复的概念,对于打击报复的行为,应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防止出现当前对打击报复行为处罚缺失的现象。
2.在完善证人制度方面,我国应加快制定《证人保护法》,并建立专门的证人安全保护机构。在《证人保护制度》中要包括证人保密、危险报告、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侵害追究制度等一般保护,也要规定重点危险证人的贴身保护、作证后的特殊证人保护、易受伤害证人的程序保护,还要制定对证人的辅助保护措施,即加大危险犯罪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控制、设立威胁证人的证据推定规则、建立证人人身财产保险制度等。
(四)健全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首先要健全舆论监督组织结构,赋予大众传媒一定的独立自主权,使其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享有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和曝光权,独立开展监督活动,充分发挥其职能。其次要多种监督方式有机结合,实施责任追究。第三要完善舆论监督法制,对行政权的舆论监督需要理性支持,更需要法律的保障,要加快舆论监督的立法进程,尽快制定和颁布规范舆论监督法律和法规。
(五)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反腐败创造条件
从非政府组织参与治理腐败的一些实践经验来看,有些并不适合我国,如韩国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政治落选运动对我国借鉴作用较少。我国非政府组织应根据国情借鉴国外经验。首先,我国政府应对非政府组织给予其一定的资金支持,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健全监督制度,改进政府的监管体制,使监管体制合理化,同时要加强非政府组织的问责制建设,使其主动接受政府监督;第三,倡导非政府组织积极、有序地参与反腐败。
参考文献
[1]正义网.最高检:七成以上职务犯罪案件源于群众举报,2010-6-21.[2]刘艺明.世界清廉国家廉政文化浅析[J],上海党史与党建,2009(05)
[3]孔璋,孔儒.中欧反腐败比较[J],法学杂志.2009(07).[4]毕海毅.英国证人制度浅议[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3)
[5]舆论监督调查组.河北省新闻舆论监督状况调查报告[J].新华文摘, 2000(4).(李景平系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雷艳系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韩锐系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