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_马鞍山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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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2008]7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9月26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本办法所称净地出让,是指组织对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做到土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且拆迁安置补偿任务已完成。不符合净地出让条件的土地一律不得出让。

第二条 土地供应计划。每年第四季度,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各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提供的用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情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马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由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编制,报市财政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四条 土地报批。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费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负责,列入土地出让收入成本。

第五条 土地征收和收购职责分工。各区政府按照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拟供新增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及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等成本的审核支付工作。土地征收成本和危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的相关资料分别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存量土地收购、拆迁、补偿成本审核支付工作。

土地征收、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启动资金原则上由各区自筹解决,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给予支持,项目用地出让后再行结算。

第六条 土地储备管理。收回、收购、征收后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管理。

第七条 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收入,在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城镇廉租房保障资金后,市与区按比例分成。其中,商业、住宅、旅游、娱乐等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市政府与区政府按5:5比例分成;危旧房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市政府与区政府按2:8比例分成。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含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费用)在区政府分成部分列支。

市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市区存量土地出让收入不实行市与区分成。市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慈湖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城镇廉租房保障资金后用于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和开发区建设。

马鞍山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八条 资金支付。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统一拨付市土地储备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支付各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九条 项目实施责任。市区存量土地收储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及危旧房改造项目由所在地区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部门、区政府应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明确交地时间及奖惩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5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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