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_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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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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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文件精神,为更好的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在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毕业生就业中的作用,加强对见习示范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对全省各级人事部门成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起示范作用,在建设与管理上坚持公益服务、社会参与、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按承建单位意愿和评估结果有序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见习基地的数量暂定为20个,见习生规模为每年2000名。

第二条见习基地按省人事厅统一规划并执行其制定的管理办法。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见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提出见习基地建设规划与管理的规章制度的意见;

2、制定年度毕业生见习计划,协调安排见习生进出见习基地,组织见习生就业活动;

3、指导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对见习基地的设立、调整进行审核,负责见习基地的检查、考核、表彰等工作;

4、管理和发放见习经费,协调见习基地承办单位为见习生提供工作津贴、生活补贴,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负责高校、见习基地、见习生的联络协调与统计上报工作;

6、统一为见习生出具见习证明。

第三条省、市人事部门联合组建的见习基地,以市管理为主,开展的见习活动应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四条见习基地接收见习对象主要是陕西籍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在做好陕西籍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前提下,也可根据单位人才引进岗位需要吸纳非陕籍高校毕业生见习,外省籍见习生的见习活动不纳入全省见习计划之中。

第五条设立见习基地的条件:

1、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有适合的毕业生见习岗位,并对就业见习工作有高度的积极性;

2、保证连续三年内平均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在100个以上,平均每年接收高校毕业生不少于见习人数的10%;

3、具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具有对毕业生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能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

4、能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按规定提供除政府承担费用以外的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基本保障,并可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5、执行见习基地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检查与指导。

第六条设立见习基地实行申请制,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提交建立见习基地申请报告,介绍单位及毕业生需求情况,并附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资格审查和实地考察,了解申办单位师资队伍与专业人员情况;

3、签定成立见习基地合作协议,制定毕业生见习管理方案;

4、对报告进行批复,见习基地挂牌运行。

第七条见习基地应将促进见习生就业作为见习工作的主要目的,要优先安排见习合格的见习生,优先安排家庭困难的见习生。不能在本基地就业的,见习基地应协助向其他单位推荐。

第八条主动接受省人事厅对见习基地的检查评估。检查评估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制度、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检查重点为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见习生、师资队伍、见习成效等情况。第九条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考察合格,双方同意的可继续挂牌;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或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评估认定,提前取消

见习基地资格。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基地,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连续2次评估为不合格将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十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如下程序进行:

1、应届或未就业毕业生持相关证件,按照日常的见习计划岗位,到见习基地或省人才中心报名;

2、见习基地或省人才中心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和岗位需求的毕业生填写就业见习登记表、签定见习协议;

3、毕业生上岗见习,接受指导、管理与考核;

4、毕业生见习期满或落实工作岗位,见习基地提出考核意见,省人才中心出具见习证明。

第十一条见习时间由学校、学生和见习基地商定,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生岗位在见习期内原则上不作变动。

第十二条见习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负责考核,考核重点为制度执行、岗位职责履行、专业技能提升、总结分析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前终止见习协议退出见习基地。

1、无故旷工连续一周或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

2、不遵守见习纪律、影响较坏,经两次书面教育无效;

3、因故意或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毕业生见习期间,省人才中心免费为其保管档案、进行就业辅导、组织参加人才交流会与就业活动。

第十四条对见习期满未找到工作的,省人才中心毕业生就业工作部应建立登记制度,继续进行推荐就业服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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