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打造规范阳光低保_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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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打造规范阳光低保

汉南区民政局 2011年6月

近年来,汉南区民政局认真贯彻省、市民政厅局关于困难群众救助有关文件精神,深入落实城乡低保为主体的各项民政救助政策,采取得力措施,强化低保工作流程中的廉政建设,全力打造阳光低保,维护了城乡低保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根本上改善了低保工作的社会形象。

一、低保规范化管理现状及面临的新形势

(一)低保工作基本情况

汉南区常住人口10.6万人,现辖4个街道、13个社区(其中9个城镇社区,4个农村社区)、27个行政村、24个农村大队。2011年元月,城镇低保标准从月人均收入240元提高到30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人平年收入1200元提高到1440元,后又提高到1560元。

2011年6月,全区城镇低保对象667户987人,占全区城镇人口(26658人)的3.7%,月发放低保金209184元,人均月补助标准212元。从2008年4月至今,城镇低保净退425户1489人;2011年第二季度,全区农村低保对象1257户1920人,占全区农村人口(74280人)的2.6%,季发低保金568980元,人均季补助296元(月补98.6元)。从2008年第二季度至今,农村低保净增232户243人,今年第二季

度将再次新增155户。

(二)规范管理、打造阳光低保的特色举措

1、实施区级管理机构对低保对象普查。2008年5月实施城镇低保对象抽查,8月至12月实施低保对象普查。普查采取见人见证、逐户登记、调查邻里、休息时间入户的方式进行,普查取消低保248户629人,占年初总户数的23%,大大提高了低保对象的准确性,区低保中心的几位同志也成了低保对象活档案。经此次大规模普查,形成了新增对象必入户、举报对象必查处、入一户查一片的工作惯例,增强了区级管理部门入户调查的广度和深度。

2、全面清理人户分离对象,落实居住地管理。08年11月,根据普查掌握的情况,研究制定了低保对象人户分离处理办法,实行区内人户分离的城乡低保对象,在居住地申报、管理;区外城镇低保对象由居住地所在社区定期提供家庭状况证明;举家外迁1年以上的农村低保对象取消低保,新申报对象按居住地管理原则,向居住地乡镇街道申报。此办法契合了09年3月《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虽然汉南区低保对象人户分离处理办法,特别是区外对象的处理办法,仍因受相关政策的制约而无法合理化处理,但一定程度上还是规范了低保对象管理,体现了我区低保对象管理工作的超前和创新意识。

3、落实农村低保对象年度评议和联审联批制度 2009年初,城镇低保对象经入户普查和人户分离清理

后,准确性已相对提高,管理上也相对规范,区低保中心及时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农村低保上来。2009年第二季度,全区农村低保对象由街、村两级实施重新评议,区低保中心对重新评议后的低保对象逐户入户调查,确定保障人数和保障标准。此轮工作后,农村低保对象取消164户300人,新增256户428人,提高了农村低保覆盖面和对象准确性。

2010年省厅出台《湖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定试行办法》,我区尝试开展三个村的联审联批工作,取得较好效果。根据《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年度评议的工作经验,我区拟将联审联批与年度评议两项工作揉和起来,考虑各街道对象数量和社会救助阶段性工作量大小,将邓南街、纱帽街两个低保人数较多的街道分别安排在每年第二、三季度进行,将湘口街、东荆街两个低保人数较少的街道,安排在每年第一、四季度进行。

4、实施有奖举报制度,支持和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2009年9月,我区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出台了《汉南区城乡低保举报奖励办法》。《办法》提出了“应保尽保、应堵则堵、应退必退”的工作原则,明确低保举报管理机关为区民政局,凡实名举报且举报情节经调查属实的,按50元/户标准奖励举报人。《办法》面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强调举报受理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做好保密工作,如因举报机关工作人员泄密导致举报人遭受损失或伤害,视情节追究泄密人的纪律、法律责任。

实施有奖举报后,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有所增加,群众参与监督意识明显增强,同时也出现了取消一户带出一片的现象,动态管理得到充分落实。

5、落实各类信息比对,通过外围调查掌握对象情况 2010年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核查工作中,利用1个多月时间,与区劳动人力资源局比对并核实低保对象享受社会养老金信息。从城镇低保信息系统提取退休年龄段所有对象(男55岁以上,女45岁以上)331人,与领取社会养老金人员9380条信息进行比对,97条同名信息经身份证号及退休单位比对,过滤为66户69人,今年5月对其中59户分别作出取消和调减处理,7户在本续保期内暂保留低保待遇;从农村低保信息系统中提取1034人进行信息比对,调查确定109人(98户)低保户成员享受社保,其中44户51人取消低保待遇,25户25人更换为子女为户主重新申报,29户33人因实际保障人口为重病重残子女而未作处理。区民政局与区劳人局资源共享信息互联,相互提供和共享社保、就业、劳动能力鉴定等信息,增加了工作透明度和准确度。

联合社区居干对22至25岁学生对象进行信息比对,核实就学学校及专业,掌握毕业就业等情况;申请了残疾人系统查询用户,随时查对残疾申报对象残疾状况;向区公安分局和玉笋山殡仪馆征集死亡人员信息,随时掌握低保对象死亡状况;区政府签署协调函,与房地产局联合进行低保对象购房售房信息比对,开展了一些工作,但效果不理想。

6、多形式开展低保公示,督促街村两级落实公示制度 我局始终将低保公示作为做好低保工作的法宝,逢会必讲、逢文必提、逢查必督。2009年,区民政局明确了低保公示的规范化格式,投入2万元为各街道和社区、村队制作了防盗防割防损的木质公示牌,分送到各管理单位。低保公示中,既强调低保审批过程中的三榜公示,也重视经常性低保公示;强调社区、村队落实公示,也要求区、街两级实施公示;强调公示上墙,也同步实施网络公示。

7、以文件形式固化低保规范化管理制度和举措 为促进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区民政局根据省、市低保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汉南区低保工作实际,制发一系列文件,明确低保规范化管理制度和举措,形成长效工作机制。08年以来,在《汉南区城市低保工作规范管理实施细则》、《汉南区农村低保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关于开展低保工作核查的通知》、《关于理顺人户分离、异地申报低保对象管理关系的通知》、《关于实施城镇低保年审续保工作的通知》、《汉南区城乡低保举报奖励办法》、《关于开展农村低保新一轮评议工作的通知》、《低保对象中几类情形的处理办法》、《单亲家庭救助管理办法政策要点》、《城乡低保公示栏格式规范》、《关于深入落实服务承诺加强低保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部分特殊低保对象由监护人代办低保帐户的协商函》、《关于开展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等。以上文件的贯彻和实施,规范了

低保管理,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了公信力。

(三)新形势下对低保规范管理的新要求

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各种场合多次提到民生问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对困难群众的关爱,体现了现任政府的惠民情结。低保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贯彻民生政策,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1、相对提高低保对象幸福指数。

锦涛总书记指出,“要提高中国国民的幸福指数”。这对低保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执行低保政策确实能使部分家庭感到幸福,但针对部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养义务人的对象,即便全额发放低保金,也无法使其感受幸福;部分重度智障、精神病患者给其家庭成员造成精神和肉体上的沉重压力,使家人幸福指数降低。有必要通过完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将三无人员的“低保保障”改为“供养保障”;重度智障、精神病等重残人员实施福利性代养,以低保金补贴代养支出。通过完善和落实各项低保配套政策,实施系统性社会救助,是提高低保对象幸福指数的有效途径。

2、让低保对象活得更有尊严。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低保对象的尊严,表现在:一是应保尽保,不得随意剥夺特困对象享受低保的权利;二是应堵则堵,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如纳入低保,分流了保障资金,是对低保对象

享受权利的一种侵犯,对低保对象感情和尊严上造成伤害;三是人格平等,低保对象在经济和生活上是弱者,但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这要求低保工作人员要尊重弱势群体、强化服务意识,不得颐指气使、居高临下。

3、促进低保对象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改善民生的执政理念,提出民生问题核心是人的全面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学习讲话后,认为政府应高度关注四大基本民生问题,即教育是民生之基、就业是民生之本、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社会保障(包括住房)是民生之安全网。这四大民生问题在日常低保工作中均有体现。低保家庭有子女就学的,在资格认定上相对倾科,并对缴纳学费有困难的进行临时救助;与劳动就业局联合,组织社区、街道开展定期开展低保对象就业推荐工作,管理机构随时掌握一些就业招聘信息,满足低保对象临时求职需要;低保政策本身就是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是对弱势群体的补助政策,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低保资金,不得贪污截留挪用,不能跑冒漏滴,否则就是二次分配不公;低保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是最后一道安全网,起兜底的保障作用。低保工作者要站在维护民生的政治高度,通过严格实施低保政策来实现低保对象的全面发展。

二、低保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情保、关系保、狠人保仍有发生。

近年来开展的各项清理活动取消了大量不合条件的对象,一部分属于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另外相当一部分是人情保、关系保和狠人保。在历年的入户核查、年度检查、专项监察清理等工作中,仍有少数人托关系求人情,甚至一些领导干部和基层低保工作者出面说情。少数被清理对象自持有病、有残疾、无工作等理由,无视低保相关禁入规定,采取偏激方式协迫、恐吓、纠缠、骚扰低保管理人员,甚至出现持匕首、拎汽油来访的现象。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权面临求助人法律和公德意识丧失、人生观和价值观扭曲的挑战。

(二)低保对象界定标准模糊,不易操作。

根据低保管理相关法规,农村低保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为界定标准,城镇低保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界定标准。问题在于,这两项指标涉及显性收入和隐性收入,是否由民政部门核定?专业统计部门都难以准确掌握,民政部门如何能核定到以元为单位?如何衡量疾病、残疾对劳动能力和生活水平的影响?实际操作中,很大程度上,以其它指标代替收入指标来衡量是否享受低保,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有时甚至凭感觉办事。没有一把尺,又没有一杆称,无法对申请对象进行度量,标准模糊。有些地方,采取收入倒推法,先根据家庭生活状况确定保障金额,再通过低保标准求差确定家庭收入,得到一个虚拟数字,低保对象“被收入”。省民政厅制定的农村低保对象核定试行办法,在这方面作出突破,有利于基层开展工作。我区的操作办法是,显性收入据

实计算;无法计算收入的,查看是否存在禁入情形,如不存在,比照有显性收入且生活水平类似的家庭执行。

(三)基层低保工作者积极性难以调动。

低保管理越规范,低保标准把握越严格,基层低保工作者手上的弹性越有限,其积极性越难以调动,少数社区级干部甚至臵社区管理职能不顾,抵制开展相关工作,公益劳动制度、公开公示制度、续保登记制度、领取情况登记制度难以规范化落实。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素质高低影影响评议结果,一些不符条件的对象评上低保,部分符合条件的又无法评上,造成不公正现象。近年来省、市近期逐步调整申报程序,将受理、审核环节上移到街道乡镇一级,区级审批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形式规范低保管理,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如建立直管低保工作站,明确责权利和低保衡量标准,可从根子上解决问题。

(四)工作手段和技能的匮乏影响低保对象准确性。劳动能力损害程度难确定。部分对象反映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但低保干部不具备劳动能力鉴定的能力,要求申请对象作劳动能力鉴定涉及缴纳较高费用及手续繁琐等问题,操作上不很现实。特别是一些对象拿出的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检验单,低保干部无法从中判断其劳动能力受损情况。

投机取巧骗保行为难识别。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千篇1律地打临工,模糊从业情况,甚至有的对象经营门面或开

小车,但将亲友注册为业主以规避检查;有的对象炮制能享受低保的情形,如打通医疗机构出具相关病情证明、伪造病历,隐瞒退休收入和隐性收入,隐瞒离婚或丧偶后共同居住人员情况,隐瞒成年子女就业及履行赡养义务情况,制造家庭成员出走无下落情节等。有些投机取巧骗保行为隐蔽性强,加上基层工作者忽视、纵容和协助,审批部门凭现有的调查手段无法察觉。

(五)赡养和抚养缺位造成“老小保”困扰管理部门。根据《湖北省农村低保对象核定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低保家庭属于“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常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一些农村老人因体弱、多病或残疾申请低保,他们有子女,但其子女收入一般,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老人客观上的生活困难。一些家庭因离异或丧偶不履行抚养义务将子女交由祖父母抚养,成为祖孙家庭。这类对象如不纳入,生活确实存在困难,并缠访;如纳入,违反《办法》规定,并助长逃避家庭责任、不养老抚小的不良风气,导致其他家庭盲目攀比。历次清查农村低保对象工作中,遇到大量类似情况,处理上有一定难度。

三、影响低保规范化管理的制约因素

相关制约因素,在前述内容中有所涉及。结合汉南区实际情况,归纳如下:

(一)制度上的制约因素

1、收入界定法衡量低保对象,不便操作。

2、赡抚养义务相关条款中,放弃合法赡抚养收入,或有赡抚能力而不履行的,不能享受低保。但此类情形在我区较多,特别是农村,特别是独女户或双女户,如集中清理,社会影响面太大。

3、政策规定城乡低保按户口性质区分。在纱帽城镇区域的常居农村户籍人口占60%,纱帽街农村低保对象的40%,居住在城镇,他们与城镇低保对象拥有同样的就业和消费环境,但在低保覆盖面、享受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别,城镇低保调标后,差别进一步拉大。这种社会保障资源分配不公现象,与党中央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和汉南区城乡一体化建设的相关政策相悖。我局09年已实施城乡低保一体化改革调研,但受户籍制度改革滞后和区级财力薄弱因素影响,区政府未予决策。农村低保对象与城镇低保对象同命不同运,幸福指数和尊严感大受影响。

4、省规程规定,跨城区的人户分离对象,在居住地申报。汉南区是否执行此规定?在中心城区或其他远城区购房定居十多年或几十年,但户籍在汉南,由哪个区受理申报?跨省居住的,怎么处理?目前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办法。

5、政策规定以户主申报。户主姓名反映在低保花名册上不利于体现该户享受低保的原因,如将特殊家庭成员作为申报对象,能体现低保特征。根据实际情况作了适当处理。

(二)能力上的制约因素

1、无法根据残疾证或病情诊断书,确定对象是否丧失

劳动能力,也无法把握重症患者病情恢复、稳定期间劳动能力恢复程度。民政部门也不具体劳动能力鉴定职能。

2、调查手段和水平待提高。低保工作人员特别是区级管理人员,需要实施调查方法培训,有必要学习侦查理论。

(三)机构、经费、人员、手段方面的制约因素

1、区级未成立低保中心(或低保局),街道未按有关规定设臵专门的低保管理机构,机构建设滞后。

2、工作经费紧张,影响工作正常开展。区级低保工作经费未单独预算,在区民政局经费中统筹列支;街道无低保工作经费预算,社区工作经费中预算了少量工作经费。2004年武汉市农村低保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每村每年1000元的工作经费未落实。

3、区级低保管理人员5名,承担包括低保在内的各项民政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只有1人为公务员,其他4人均为聘用人员,工作压力大,待遇不高。

4、工作手段设施落后。办公条件停留在一桌一椅一柜、一辆自行车水平,有必要配备简易交通车辆、录音笔、照(摄)相机等调查工具。

四、深化低保规范化管理对策

1、建立低保标准量化评估体系。将低保信息系统升级为低保对象量化评估系统,根据各级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次录入,电脑自动评估该户是否应该享受低保,自动生成享受金额,尽可能地排除人为因素。家庭状况相关信息除身份证号、银行帐号、电话号码等隐私信息外,实行无限制公开以供公众查询监督。

2、建立以审批主体为单元的垂直管理体系。区级成立低保中心或低保局,按街道成立低保办,低保办以下按管理规模分片设臵低保站。低保站、低保办、低保局的工作人员数量均根据低保对象户数设臵,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或以钱养事岗位,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等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明确责权利,强化对各级管理机构的监督,特别是对审批主体的监督。

3、建立低保工作效能和法制保障体系。通过改善工作设施、强化工作手段、加强业务培训等,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提高社会公信力。将低保管理提升到行政执法的层面,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提升执法严谨性和权威性,严格履行低保申报审批工作程序,严格把握标准,有效杜绝赖保、骗保、关系保、狠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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