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见义勇为撑腰_见义勇为是得到补偿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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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事实认定难在哪(谁来为见义勇为撑腰(上))开栏的话

是救人呢,还是肇事后装救人?

近段时间以来,这类真假难辨的事屡屡见诸报端。是不是见义勇为,分辨起来为啥这样难?

网络上“撑腰体”的流行,无疑反映了公众的一种集体诉求——除了给予见义勇为者道德声援,更盼望能够调动制度、法律等诸多资源的优势,给见义勇为者以鼓励、以依靠,让更多的人在见义勇为的时候,能够挺直腰板。

见义勇为认定难在哪?相关赔偿卡在哪?本版从今日起推出“谁来为见义勇为撑腰”系列报道。

10月18日,云南省大理市政府见义勇为基金会决定颁发一个荣誉。这个荣誉来得似乎晚了些:距离义举,已经过去了10年。

10年前的某天晚上,李春云骑摩托车带着朋友途经下关苍山路时,看到一劫匪正在抢拉一女子的挎包。在追赶劫匪的过程中,李春云不幸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

10年来,李春云的父亲刘兴福奔波在大理州市相关部门之间,为死去的儿子讨名分,却因证据不足等原因,屡屡受阻。

李春云“见义勇为”得到认定时,老汉泪流满面:“10年了,总算给地下的儿子一个交代!”

步履蹒跚,荣誉迟到整10年

了解李春云的事情后,有人感叹:荣誉的腿脚难道被打瘸了?不然,为啥迟到了整整10年?

“李春云之死发生在2001年10月,但大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多次拒绝认定。由于案件一直未获侦破,既难以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难以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想别的办法。”李春光说。

李春光,西南林业大学副教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本案的代理律师。漫长的认定之路,为何近期迎来转折?他介绍了事件的最终几步。

接手这一案件后,李春光制作了一份法律建议书,于10月12日分别寄发给省、州、市三级“综治办”,并于同日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次日,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10月13日,媒体报道的当天,大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再次强调,“李春云见义勇为行

为认定存在较大的困难,认定工作一直难以推进”。

同日下午,云南省综治办有关领导见到报道后,表示会予以认真研究。事情似乎出现了转机。

10月15日,大理市政府见义勇为基金会、大理市政法委、祥云县政法委、镇民政部门等来到刘兴福家里慰问,了解核实了相关情况,还给他们捐助了2000元钱。

10月18日下午,大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通知刘兴福,同意认定李春云为见义勇为。10月21日,刘兴福收到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及3万元奖金。

10年悬案,一周了结。荣誉认可过程中,舆论无疑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此间,李春光没有提供新证据,政府也并没有细说认定的证据。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表明:认定见义勇为,调查取证有多难。

证据缺乏,高不可攀一道关

近期,有关见义勇为认定难的相关事件,不断见诸报端。

7月初,广州军区某测绘大队下士小刘将一位晕倒在路边的老人送到医院,可老人亲属赶来后,却坚称小刘是肇事者。后来,经过小刘所在大队的走访调查,寻找目击证人,证实了小刘确属见义勇为。

8月底,在江苏如皋,一位称自己是见义勇为扶起了被撞倒的老人的巴士司机,被老人称是撞倒自己的肇事者。幸运的是,巴士上装载的摄像头记录了事件发生的全过程,这才为司机证明了清白。

引发了官司的天津许云鹤案、更早以前的南京彭宇案,真相至今扑朔迷离。

归纳这些事件可知,缺乏证据是见义勇为认定的第一道门槛。事后,想找出做好事的证明,难!

“见义勇为,原本就是针对于突发事件的一个突发性行为。即使见义勇为者有这个证据收集的法律意识,也没有足够的时间让他们在行为过程中收集证据。”南开大学法学专家向波说道。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杨波指出:“很多时候,受益人和旁人往往不愿或者不敢提供证据。大多数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站出来对我没有什么好处’。这进而导致目前社会上形成了一些不良风气:受益人不愿意陈述真实情况;在他人见义勇为帮助自己后,出于个人私利考虑,害怕承担赔偿责任,一走了之;目击证人有的目睹了事情的一部分,有的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但出于人身安全考虑,他们也往往不愿意出面作证。”

当真相消散在风中,事实无法证实或者证伪时,裁决却还要下,那么,这时,裁决者应该怎么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说,不应该由行为者去自证清白。“司法工作人员应该严格审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有侵权行为的证明。举证不了就败诉,从而避免见义勇为者被受益人反告的现象。”

机制缺失,有了证据照样难

“空口无凭,当然办不了事。可是,有了证据又如何?”一位网友说道。

华东政法大学庄建伟教授说:“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缺乏明确的、统一的规定,但认定条件却比较苛刻,见义勇为的壮举不少,但能被认定的却不多。”

杨波解释说:“见义勇为的认定只是第一个环节,随之而来的还有后续的赔偿、补助等问题。尤其是当见义勇为者、受益人乃至于第三方受到侵害时,就必然会存在利益的冲突。比如说,见义勇为者受伤后应该由谁赔偿、由谁承担责任,这就是一个问题。在法律上应该由肇事者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肇事者逃走后该如何赔偿?如果由政府赔偿,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负担,短期、少量的补偿尚可,但长期、大量的补偿势必会产生问题。鉴于此,有些地方认定机构有意识地‘控制’见义勇为的规模。”

专家表示,见义勇为是一个道德上的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庄建伟指出:“近年来,突发事件不断增多,英雄模范也屡屡出现,应该从更高的层次推进统一性法规的出台,从立法上保障见义勇为申请、认定及后期赔偿、补助等程序的有法可依,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在认定机构上,要改变目前地方政府认定机构不统一甚至缺失的情况,或者专门设置机构,或者将认定职能设置在现有的某个部门中。在认定标准上,要开展一定的调研,根据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的情节、事后损害情况等制定科学的认定标准。”庄建伟说。

对于认定机构的职责,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周泽说:“当申报见义勇为出现认定尴尬时,除了要见义勇为者、受益人等提供证据之外,有关政府部门更应该主动去搜集证据,并且对见义勇为者等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解决证据认定难的问题。但是,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有对此给予明确规定或说明。”

见义勇为,经济补偿谁承担(谁来为见义勇为撑腰(下))

见义勇为,将有可观的经济补偿了?

日前,广东省广州市传来讯息:见义勇为者,只要得到确认,未负伤人员,一次性奖励500元—5万元;负伤人员,5万元—30万元;牺牲人员遗属,则可以拿到30万—50万元。这钱是奖励,也是慰问抚恤;具体金额根据英勇程度、贡献大小、伤残程度定。

这是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透露的。内容来自广州市委市政府将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的措施》的征求意见稿。奖励、慰问和抚恤,将由市综治办组织有关部门及基金会进行。

一时间,见义勇为者的经济补偿问题再次摆上前台。

见义勇为受了伤,这钱该谁出?该出多少?

广州之外,又该咋办呢?

负伤义士度日艰难

据悉,见义勇为事件,我国每年会发生上万起,牺牲上百人,负伤两千多人。在身负重伤、缺乏或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高额的治疗费和家庭日常生活费用成了见义勇为者的沉重负担,有的甚至不得不举债治病维系生存,苦不堪言。

以云南为例。2009年,该省对2002—2008年度涌现的1687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情况做了一次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一多四少”的情况比较突出。

一多,是说贫困的多。四少,是说评为烈士的少、奖金发得少、获得侵害人民事赔偿的少、民营企业的见义勇为者享受抚恤福利等待遇少。

荣誉获得不易:在2002—2008年间,云南省因见义勇为牺牲的139人中,被评为烈士的只有9人,占牺牲总数的6.47%。由于没有称号,绝大多数牺牲者家庭得不到有关政策的照顾。

资金支持更难:2002年—2008年间,昆明共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个人226人,颁发奖金179.3万元,人均奖励仅7933元。而保山、文山、临沧3个州、市的人均奖励不足3000元。甚至有的见义勇为者牺牲了,奖金还不到1万元。

情况令人痛心。英雄流了血,还得流下悲伤的泪。

早在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秦希燕,就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法》的议案。他坦言,英雄流血再流泪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乃至献出生命的英雄甚至得不到基本治疗和抚恤。因此,制定一部全国性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法,迫在眉睫。

补偿主体怎样确定

要想解决经济补偿问题,首先就要明确补偿主体:谁应该为见义勇为的经济补偿埋单?让侵害人出钱?有的地方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的公民有权向侵害人提出民事赔偿,侵害人应该承担伤残者的医疗费用。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见义勇为者获得侵害人民事赔偿的极少。有的见义勇为行为,如救意外落水者等情况,并没有侵害者;即使有侵害者,法院判决了,往往也迟迟得不到执行。

让受益人出钱?民法通则中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的费用。” 可实际情况又较复杂。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庄建伟说:“很多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往往牺牲了自身之利益却又无法使他人脱离困境,这往往无法使见义勇为者得到应有补偿。”此外,多少费用算“必要”费用,模糊的表述阻碍了补偿的实现。

“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对见义勇为的明确定义,更缺乏关于见义勇为申报、认定、补偿等环节的程序性规定。同时,行政规章的效力层级低,地方性法规又出现执行不严等情况,缺乏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这一切都难以保证让见义勇为者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庄建伟说。有人认为,在侵害人和受益人未进行赔偿、补偿的情况下,政府更应该承担补偿责任,用以鼓励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气。事实上,不少地方都在探索对见义勇为进行物质奖励。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周泽表示:“政府是见义勇为的间接受益人,但是在现行法律中,仅规定了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与受益人的补偿责任,而对见义勇为的政府补偿责任却未有严格规定,这是不合理的。见义勇为者可以从见义勇为基金或社会捐助中获得少量救助,但是在缺失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赔偿以及受益人补偿不足等情况下,这些救助往往不够。因此,为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确立政府的补偿责任便尤为重要。”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表示赞同,并且指出:“政府补偿有两种途径,一是政府制定一套合理完善的见义勇为奖励机制,二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

补偿机制如何完善

即使明确了政府的补偿责任,在很多地方,补偿经费的来源同样是个问题。

目前,许多地方采取了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做法。但庄建伟指出,许多问题需要细化。比如,在基金来源上,并未明确规定资金的募集办法,有的救济基金不过是一张空头支票;在基金的管理上,没有明确的主管机关,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不同的时间段内由不同机关管辖;在基金的使用上,许多地方政府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助,或者根本没有,或者仅仅是一次性补助,但这些无益于根本改变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的贫困局面。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所谓基金救济机制也不过是纸上谈兵。”庄建伟说。周泽认为,完善补偿经费的运行机制,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明确补偿机关;二是明确各级政府财政拨款的份额,并辅之以社会捐助与自身募集,完善国家补偿资金链条;三是明确政府先行补偿原则,即一旦见义勇为者遭受损害,先由国家通过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其它补偿义务机关及时对其先行偿付,再由国家代为行使追偿权,去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或受益人的补偿责任。

有专家表示,应该有全国性的统一立法,厘清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明确基金的筹集与发放。此外,明确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位、规范见义勇为的补偿标准同样重要。

庄建伟指出:“应该给见义勇为一定的法律定位。这样才好根据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根据见义勇为的事件情节、贡献大小、损伤程度等,明确补偿标准;然后各地方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再制定相应的补偿经费标准。”

他表示,“另一方面,应细化现有法律中的补偿条文,明确‘适当’、‘实际损失’、‘受益多少补偿多少’等具体含义,推动见义勇为的补偿标准化。”

柳经纬表示:“对见义勇为者的合理补偿,往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要适当改变一次性补助的做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把见义勇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做好见义勇为相关法律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如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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