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电教设备管理规定1_小学电教设备管理制度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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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教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我校电教设备购置与管理维护工作,科学合理地配置使用全校电教资源,依据《苍山县教体局电教设备购置与管理维护暂行规定》(苍教字[2012]9号)及上级领导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电教设备管理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校电教设备的购置与管理维护实行统一组织,归口管理。

全校电教设备的购置与管理维护工作在校长及分管校长领导下由学校电教中心具体负责,并督促各科室、各办公室、各场所做好电教设备的使用、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电教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一体机和

复印机)、投影机、照相机、摄像机、电子白板、液晶一体机、实物展示台、中央控制器、多媒体讲台、音响系统、LED和DLP显示设备以及上述设备的相关附属产品(包括耗材)、校园有线电视系统、校园网络及监控系统等。

第四条 我校电教设备的购置必须根据我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本

着急需与前瞻、优化与组合的要求,按需采购,量入为出,确保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五条 我校采购电教设备时,学校电教中心初审,初步确认确有

购买的需要,电教中心填写《学校电教设备购置维修申请单》,经学校领导同意批准、签字后,与县教体局电教站联系购置事宜。

第六条 采购完成后,由电教中心和总务处对所购电教设备进行核

实、验收、资产造册登记,分发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七条 我校电教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专门建立电教设备固定资产档案和设备台账,做到账屋一致。新购设备必须坚持“先入账,后领用”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电教中心对设备使用状态负有监督职责,使用不合理的设备在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后有权重新调配使用。

第九条 未经校领导批准,不准擅自移动、调换或出借学校的电教

设备。电教设备使用和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及时报电教中心和总务处,办理设备移交手续。建立贵重设备(服务器、手提电脑、照相机、摄像机、DLP等)专门管理档案,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准操作贵重设备。

第十条 加强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学校电教中心在每学期初期

和末期对学校电教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核实设备状态,并对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

第十一条 如设备出现故障,及时报告学校电教中心并填写电教设备

故障记录,先由电教中心进行故障处理;无法自行维修的,在保修期内的联系设备供应商上门服务;超过保修期的,应做好记录并填写维修申请单,经学校领导签批后,连同检测出的坏件一并报送县电教站,由电教站负责维修。

第十二条 如电教设备发生人为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应由电教中

心和总务处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清帐手续,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理的电教设备,使用人必须及时归还电教中心,不得擅自处理。批准报废、报损的电教设备均由电教中心负责回收、处理和备案并移交到县教体局电教站。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电教中心,本暂行规定自发布

之日起实施。

201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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