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状告律师事务所_最高院合同法案例案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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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状告律师事务所

一、案例介绍

1996年做服装生意的老易(易志学)借10万元给朋友周继成继成,但周继成继成不还,老易于1999年到法院起诉他。

1999年老易来到协立律师事务所请朱从伟作自己的代理律师,并且和他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全权代理自己的官司。朱从伟收了易3万元办案费和老易10万元借据后不久就撤诉该案,于6月离开律师事务所。

老易找事务所算帐,得知朱从伟从伟是没有执业律师资格的见习律师。而事务所以朱从伟是盗用了单位的合同和律师函为由,拒绝承认出了事与律师事务所无关。

二、法理分析

(一)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二)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它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为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观授权行为,致相对人误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三)诉讼代理人权限

一般代理权限: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

特殊代理权限:必须有明确授权,不能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否则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

(四)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分析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虽然朱从伟没有律师执照,无权以代理律师的身份代理老易进行诉讼活动。但当初朱从伟手上的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合同上盖有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大红公章,致使老易相信朱从伟有代理权,与其签订了代理合同。所以老易与朱从伟代表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有效,但这仅仅是作为一种律师的职务行为,并不是这个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老易没有必要去找朱从伟,找到事务所就可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授权委

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可见,在“全权代理”问题上,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有差别的。在本案中,老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恰恰仅写了“全权代理”,按照上述民诉意见的规定,诉讼代理人朱从伟律师无权代理老易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律师点评

(一)朱从伟应负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朱从伟从伟没有律师执照,却代理老易进行诉讼代理,期间不仅没尽责帮老易主张,还将老易所负代理诉讼费用挪为己用,之后便潜逃,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应归还易借据,若事务所对其进行追偿,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协立律师事务所应负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中朱从伟是该事务所的见习律师,无论朱从伟是偷了盖有事务所公章的事务所代理合同和律师函,还是事务所授权的,事务所与朱从伟之间都存在表见代理关系,事务所应承担朱从伟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而朱从伟的行为对老易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事务所应对老易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事后事务所可向朱从伟进行追偿。

(三)关于老易与周继成的债务

老易与周继成之间的债务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他可以继续主张,要求周继成归还借款。当然,要先从朱从伟手上拿回十万元的借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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