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_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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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中共台州市椒江区第七届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36号提案答复的函

(椒人劳社党函[2008]16号2008年7月14日)

尊敬的杨德顺代表:

您在台州市区椒江区七届二次党代会上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出台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建议》(第36号)的建议意见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区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失土农民逐年增加。区委、区政府对失土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一直高度重视。2003年9月,台州市政府出台了《台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点工作方案》(台政办函[2003]106号),椒江区于2003年10月经第五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了《台州市椒江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点工作方案》,积极开展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点工作,想方设法解决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截止2008年4月底,全区被征地人员参保人数累计达到41个村41970人。但在参保的面上存在着不平衡,对于村集体经济

1保留较好、村民思想认识比较到位的街道,如海门、白云街道大部分村已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而对于村征地款大部分分配到户的街道,参保村的数量仍然比较少。

台州市人民政府在2004年4月出台了《台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提供政策依据。《台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在政策上设置A、B、C三档缴费标准,根据缴费比例、首缴年限组合出12档缴费和享受的标准,例如: 2007年的缴费标准从最低一档缴费21187元(村、个人缴费14831元,政府补助6356元),享受标准为238.30元,最高的一档缴费82762元(村、个人缴费68941元,政府补助13821元),其对应的享受标准为690.20元,我区土地被征用的村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选择相应的参保档次。

2005年8月出台《台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对参保范围、参保对象、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养老金标准、个人专户、相关政策衔接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操作政策依据、操作细则,规范了参保的操作手续。按照《台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首缴年限由村民委员会在10至15年中统一选择,如果参保人想增加参保年限,按照政策,可在村首次参保

缴费后,在未到达养老年龄的这一段时期内,继续缴纳保险费至养老年龄,这样,参保人的缴费年限将由首缴年限与续缴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的养老待遇将会适当提高。另外,对于在各类经济组织中就业和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既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只享受一项待遇的原则,由本人作出选择。

目前,市级相关部门正在积极的调研之中,打算对现行的《试行办法》作相应的调整,拟建立起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人员生活保障制度,《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初步方案已形成,拟等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土地被征用的村如符合参保条件,可参照实行。

对于您的建议和意见,我们会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及时完善相关政策,使更多的村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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