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复习重点荟萃之——总论_民法总论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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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法干警考试中,民法当中总体来说知识点比较成体系,内容也比较简单,但是也有难点存在,而这些难点,往往就是专业课考试当中比较容易出现的内容,相对于考生能够比较直观地、容易理解的部分而言,是考生在复习时,不能很好地把握地、需要通过深入思考、综合分析才能比较透彻掌握的知识点。当然,由于考生个人能力不同,相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难点,从我们的教学经验来看,下面的问题,可能是大多数考生在复习时所遇到的难点,接下来,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考生们详细介绍: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它们之间的区别,考生应当能准确理解。还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中所确认的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法通则》中所确认的两类: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和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还包括《合同法》第53条所确认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民事行为是民法当中每年必考的内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因为与无效行为类似而容易混淆,这个地方一定注意区分。
2.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制度的核心在于使某些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考生在复习此内容时,要注意把握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制度背后总有其规定的意义,表见代理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来有些不合理之处,但是盒子要能够掌握,“表见”的含义,就能够理解为何表见代理能够以无权代理的形式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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