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国际学术交流管理办法_国际交流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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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

长安大学科技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社科处 点击数: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页面】【返回首页】更新时间:2008-6-20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整体科技水平,增强技术储备和科技竞争实力,鼓励自由探索,支持申报国家基金项目、专利,鼓励我校科技人员参加各种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设立长安大学科技基金(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专利基金、学术活动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安大学科技基金面向全校科技人员,是学校设立的专项科技经费,由学校科技管理费支持。

第三条 长安大学科学基金:

1、资助对象:

(1)项目申请人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在45岁以下,所申请项目在次年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申报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而未获准,根据项目的评审情况给予跟踪扶植;对于基础学科教师的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对基础学科可适当倾斜。

(2)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开放基金。

2、资助额度:对拟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要求在基金资助的同时,项目负责人须承诺立项后次年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额度为每项0.5~1.5万元。对每年申报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但未获准资助的项目,依据评审反馈意见,以同意资助的专家意见中“优”和“良”的情况,给予1~2万元的基金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开放基金项目由所在重点实验室组织。

3、申报时间、方式及研究期限:每年四月份申报一次,截止日期4月30日;研究期限为1~3年。项目申请人须填报《长安大学科学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递交科技处评审。

第四条 长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

1、资助对象:项目申请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且所申请项目具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有明确的预期目标、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部省级社科基金项目资助方向相一致、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所急需的研究项目;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或各省级社科基金项目。

2、资助额度:每项0.5~1.0万元。

3、申请时间、方式及研究期限:每年申报一次,研究期限1~2年。申请人按申报通知日期填报《长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递交社科处评审。

4、基金项目配套:对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的研究项目,给予1:2的基金配套资助;协作研究项目,按实际协作经费,给予1:0.5的基金配套资助;对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给予1:1.5的基金配套资助;对主持省级社科基金项目,给予1:1的基金配套资助。

第五条 长安大学专利基金:

1、资助对象:全校所有人员。

2、资助额度:学校持有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非职务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知识产权专利纠纷处理费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费用。

3、申请时间、方式及期限:专利申请人在办理完申请手续后一个月内,持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交费发票到科技处办理相关费用的审批、报销手续。

第六条 长安大学学术活动基金:

1、资助对象:学校主办、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和全国性的大型学术会议;以学校为团体会员单位加入的全国一级学会的团体会员会费和其它重大学术活动所需费用;国际性或全国性正式专业学术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以及国家有关部委邀请学校参加的专业学术会议所需费用;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并与我校三大领域(公路交通、地质资源与环境、建筑工程)结合紧密的全国性一级学会副理事长以上、二级学会的理事长单位,与我校国家级重点学科、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结合紧密的陕西省省级学会理事长单位所需费用;受学校或有关院(部)邀请,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的专家、学者所需费用;人文、基础学科教师受邀参加在国外举办的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所需业务费用,经院(部)审核、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校学术委员会相关委员评审通过、校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资助。

2、资助力度:国际性学术会议一般不超过5万元,全国性一级学会(校主干专业)学术会议一般不超过3万元,全国性一般专业学术会议一般不超过0.6万元,地方性一般专业学术会议一般不超过0.3万元。其他根据实际情况资助。

3、申请时间、方式及期限:承办学术会议的申报时间为上年度年底;邀请来校进行学术交流的专家、学者的申报时间为来校前一个月内;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申报。所有申请者需填写《长安大学学术活动基金申请表》并附有费用计划和具体安排,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递交科技处备案。

第七条 长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1、资助对象:具有技术上的新颖性、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好的潜在效益,有望形成规模产业的项目;小试或中试研究工作已完成,技术基本成熟;已获准政府各类产业化项目资助或已与企业合作进行开发的项目;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工作条件及可靠的时间保证。

2、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有关会议评审决定。项目完成后一年内还清基金本金。

3、申报时间、方式及期限:申请者需填写《长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申请书》和《长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可行性报告》,提前一个月报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经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领导审定后确定是否立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合同要求进行,主管部门对项目运行实行跟踪管理,并依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对督检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若改变研究内容,提前结题或延长研究时间等,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变动。

第九条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执行实行校、院(部、独立研发机构、部门)二级管理。各院(部、独立研发机构、部门)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支持配合项目开展工作,保证项目正常实施。在每年年底,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长安大学××基金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全面汇报项目执行情况,保证项目良好运行。

第十条 依托基金资助项目,公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取得其它成果,应注明“长安大学××基金资助”及批准号。项目完成后需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并附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公开出版的专著等成果,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递交主管部门以备评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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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主 办:长安大学社会科学处 电 话:029—82334859(兼传真)地 址:校本部北院教学区行政楼六楼 Email:skc4859@163.com 湖南大学高水平学术会议专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交流,浓厚学术氛围,搭建我校专家教授与国际国内同行对话的平台,提高学校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学校每年从“985工程”建设经费或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预算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各学院、各国家级研究基地举办或承办高水平学术会议。

第二条 本专项资助对象为:规模较大、层次较高、国外(境外)学者参加人数较多的国际学术会议;由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国内高水平学术会议。

第三条 本专项的资助条件为:

(1)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领域,在学校有较强的研究基础,已形成稳定的学科方向和学术团队。

(2)与我校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省部级重点学科建设相关。

(3)应有学校专家学者作大会报告或学术报告。(4)会议应有所在学科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出席。(5)会议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

第四条 会议主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际学术会议须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资助:

(1)各类学术组织、科研机构及各类研究基地等举行的学术委员会议。

(2)已从学校“985工程”、“211工程”其他建设项目中获得本次国际国内会议举办(承办)资助的会议。

第五条 拥有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及建设任务的单位每年可申请一次。其他单位原则上每两年申请一次。

第六条 本专项资助金额标准为:国际学术会议每次资助10至20万元人民币;国内高水平学术会议每次资助5至12万元人民币。学校根据到会国外专家人数、国内知名学者人数及会议规模,确定具体资助额度。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在会议举办前3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举办高水平国际会议应提前1年向学校提交书面备案材料。书面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含会议名称、申报单位、会议时间、地点、规模及出席会议的国内外学者名单、会议内容及作用,500字左右);《湖南大学高水平学术会议专项经费资助申请表》(附件1)。第八条 申请及审批流程为:自然科学类向科学技术研究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人文社科类向社科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科处预审同意后,报发展规划办汇总。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签署意见后报发展规划办。发展规划办根据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及年度经费预算,提出初步审批意见,最后报请主管副校长审批。申请单位根据主管副校长审批的经费额度,填写《湖南大学高水平学术会议专项资助经费使用计划表》(附件2)。

第九条 资助经费管理

(1)本专项经费只能用于举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具体开支范围仅限于支付会议场租费、车辆租赁费、会议餐饮费、会议材料制作、打印费等必要开支;国(境)外参会代表的国际差旅费、住宿费和本地交通费。不得开支会议组织人员劳务费、学生助理劳务费、参观景点门票等费用。

(2)申请单位举办会议应合理预算、勤俭节约,经费开支原则上为“以会养会”。

(3)如需为会议特邀专家发放演讲酬劳、咨询费等,须列入会议预算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开支。

(4)获资助的学术会议,其性质、规模、经费用途等不能随意更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发展规划办初审后报主管副校长批准。(5)申请单位应于会议结束1个月内,凭《湖南大学高水平学术会议专项资助申请表》、《湖南大学高水平学术会议资助经费使用计划表》以及有效票据,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在批准额度内核销相关费用。

(6)会议费用超出批准额度部分、不符合经费使用规定部分或未列入预算部分均不予核销。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于会议结束1个月内,向社科处或科学技术研究院提交不低于1000字的会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会议背景介绍、会议具体情况、会议成果、经费执行情况等(有关内容可参照《湖南大学高水平学术会议专项资助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要做好重大和敏感问题的预案和处理工作,申请单位的负责人是会议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发展规划办(重点建设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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