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_关于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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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繁昌县国土资源局文件

繁人社„2010‟106号

关于印发《繁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经研究决定,现将《繁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特此通知

繁昌县人社局繁昌县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繁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县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为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繁昌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办法的通知》(繁政„2009‟100号)和《关于繁昌县征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繁政办„201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1、自2010年1月1日起,凡具有我县户籍,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被征地农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对男年龄在16-59周岁、女年龄在16-54周岁之间的被征地农民可自主选择参加新农保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资金分配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用于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贴及补齐被征地农民新农保养老金。征地补偿款中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由各镇政府负责筹集并上缴县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3、征地补偿款中用于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以下简称“参保资金”),原则上分项平均分摊给征地时被征地农户的全部家庭成员,作为其个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用。村委会应按户对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和征地等情况进行初审登记,并经镇政府审核公示。对家庭成员户籍全部迁出本县或已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参保资金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

4、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被征收,按规定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后的剩余款项,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或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其方式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从安置补助费中提取的参保资金, 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安置补助费中用于货币补偿资金的分配方式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5、各镇政府应足额筹集参保资金,并对参保资金设专户管理,按时足额为被征地农民代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参保资金结余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年龄未满16周岁的和在校学生,各镇政府应在其年满16周岁或学业期满,用其参保资金根据个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险种和缴费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家庭困难的大学生,可适当用其参保资金资助学业。

三、参保缴费

6、对选择参加新农保的,各镇政府应在征地当月及以后每年1月根据参保人申报的缴费标准和金额将参保资金缴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专用存折,由县农保中心划入个人帐户。参保资金不足缴纳新农保个人缴费的,所缺资金由个人承担;符合新农保领取待遇条件时参保资金有剩余的,剩余参保资金以集体补助形式记入个人账户。已领取新农保待遇的,参保资金全部以集体补助形式记入个人账户。集体补助的资金由各镇政府缴入新农保财

政专户,并将缴款单及补助人员名单、补助金额等信息登记成册,交县农保中心记入个人账户。

7、对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各镇政府应按月将参保资金缴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专用存折,由县地税部门代征养老保险费。已在企业参保的,各镇政府应逐月按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标准将其参保资金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农户。征地时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用参保资金一次性向以前年度延伸补缴达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相应年限。参保资金不足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所缺资金由个人承担;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参保资金有剩余的,剩余资金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

四、社会保险待遇

8、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按新农保政策规定享受待遇。已享受新农保待遇的,从集体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次月起,增加计发新农保待遇。增加计发待遇为新增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除以增加计发待遇时参保人年龄所对应的计发月数。因参保资金缴纳延误,导致被征地农民不能按时享受相应新农保待遇的,延误期间的待遇由各镇政府补发。

9、耕地全部被征用(含耕地被征用50%以上后,剩余部分人均不足0.2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符合领取新农保待遇条件时,参保资金所计算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低于以下标准的,不足部分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补齐。

征地时年龄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的,保底标准180元; 征地时年龄56周岁的,保底标准170元;

征地时年龄57周岁的,保底标准160元;

征地时年龄58周岁的,保底标准150元;

征地时年龄59周岁的,保底标准140元;

征地时年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保底标准130元; 耕地部分(50%以上)被征用的,参保资金所计算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低于以上标准乘以被征地比例的,不足部分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补齐。本实施细则施行前耕地已部分(50%以上)被征用的被征地农民,本实施细则施行后,耕地再次被征用的,参保资金所计算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低于以上标准乘以新增加的被征地比例的,不足部分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补齐。

10、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新农保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五、就业援助和创业帮扶

11、对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免费提供2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提供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托底就业。

12、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给予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对进入创业园创业的,按规定给予场地费减免和水电费补贴等。

六、其他规定

13、被征地农民的资格认定由县人社、国土、农业和公安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14、本实施细则由县人社局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5、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其基本生活保障仍按繁政„2004‟33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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