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务科业务流程上墙材料_船务基本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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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船员管理科(审核业务部)科室职责
宣传贯彻执行船舶船员监管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意见;负责我市船舶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我市各类船员考试、注册、发证和审验管理工作;负责对我市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配合部、省局对纳入安全管理体系管理的我市船舶及公司实施审核;承担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省地方海事局船舶船员管理科(审核业务部)。
岗位职责
科长:负责科室全面工作,兼任船舶及船员业务审核二审员。副科长:配合科长开展工作,兼任船舶及船员业务审核一审员。船舶管理员:负责受理船舶登记业务及档案收集移交工作。船员管理员:负责受理船员考试、注册、发证、审验业务及档案收集移交工作。
体系管理员: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管理工作。制证员:负责证书制作及发放登记工作。
档案员(并入办公室):负责档案接收、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利用、转移和销毁等工作。
内河船员注册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四)《内河船员技术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五)《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六)《内河船员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负责船员注册申请的受理、决定文书的发放、档案材料收集移交和台帐登记工作等;
(二)初审人负责审核、制作决定文书和台帐登记工作等;
(三)复审人负责复审;
(四)审批人负责审批;
(五)证书制作人负责证书制作,证书校对人负责证书校核,印章管理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空白证书管理人负责船舶空白证书管理,档案管理人负责档案接收、立卷、归档、保管、传递、销毁等档案管理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员注册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员注册申请表》;(2)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4)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5)《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6)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遗失公告等);(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不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2人及以上同时申请的,应附《船员名单》),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初审人。
(二)初审
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三)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四)审批
审批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五)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证件制证人制作《船员服务簿》,证件核对人校对后加盖船员证书专用章。
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初审人制作加盖船员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3、初审人将《船员服务簿》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六)归档
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及时将《船员注册申请表》、申请材料、《海事业务审批表》等材料收集完整移交档案管理人归档。《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附本及相关材料由受理人归档。
四、参考执法标准
(一)《船员注册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二)审查要点: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2、符合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3、已完成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安全培训,且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
4、符合其它要求的条件。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四)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五)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六)申请《船员服务簿》的补办、换发及船员注册的变更、注销等工作,按照上述业务流程办理。
(七)主管人员负责初审,部门负责人负责复审,单位领导(分管领导)负责审批。空白证书管理人、证书校对人和印章管理人由主管人员兼任,证书制作人由受理人员兼任。
五、执法文书和台帐
(一)《船员注册申请表》
(二)《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三)《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略)
(四)《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五)《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略)
(六)《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略)
(七)《海事业务审批表》(略)
(八)《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九)《船员服务簿》(略)
内河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经修正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七)《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八)《内河船员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负责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申请的受理、决定文书的发放、档案材料收集移交和台帐登记工作等;
(二)初审人负责审核、制作决定文书和台帐登记工作等;
(三)复审人负责复审;
(四)审批人负责审批;
(五)证书制作人负责证书制作,证书校对人负责证书校核,印章管理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空白证书管理人负责船舶空白证书管理,档案管理人负责档案接收、立卷、归档、保管、传递、销毁等档案管理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2)《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3)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4)《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5)《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6)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后填妥的《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必要时);(7)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8)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考试评估合格证明、技能考试合格证明、遗失公告等);
(9)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不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2人及以上同时申请的,应附《船员名单》),并相关材料移交给初审人。
(二)初审
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三)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四)审批
审批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五)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证件制作人制作证书、证件核对人校对后加盖船员证书专用章。
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初审人制作加盖船员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3、初审人将《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六)归档
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及时将《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申请材料、《海事业务审批表》等材料收集完整移交档案管理人归档。《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附本及相关材料由受理人归档。
四、参考执法标准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二)审查要点:
1、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2、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3、符合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4、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或按规定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
5、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
6、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7、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8、符合其他要求的条件。
(三)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五)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六)申请适任证书的补发、换发、再有效签发、取消限制和内河航线(区)延伸等工作,按照上述业务流程办理。
(七)主管人员负责初审,部门负责人负责复审,单位领导(分管领导)负责审批。空白证书管理人、证书校对人和印章管理人由主管人员兼任,证书制作人由受理人员兼任。
五、执法文书和台帐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略)
(三)《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略)
(四)《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五)《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略)
(六)《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略)
(七)《海事业务审批表》(略)
(八)《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略)
(九)《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船舶所有权登记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五)《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
二、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负责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的受理、决定文书发放、档案材料收集移交和台帐登记工作等;
(二)初审人负责审核、制作决定文书和台帐登记工作等;
(三)复审人负责复审;
(四)审批人负责审批;
(五)证书制作人负责证书制作,证书校对人负责证书校核,印章管理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空白证书管理人负责船舶空白证书管理,档案管理人负责档案接收、立卷、归档、保管、传递、销毁等档案管理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5)海关完税单和旧船舶技术评定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6)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8)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
(9)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10)4吋或5吋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1)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及其复印件;
(1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3)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初审
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三)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人的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四)审批
审批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五)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交制证人员制作《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经校对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2、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3、初审人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六)归档
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申请材料、《船舶登记审批单》、《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收集完整移交档案管理人归档。《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附本及相关材料由受理人归档。
四、参考执法标准
(一)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
(二)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三)材料齐全、有效。
(四)申请人身份符合规定。
(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还应审查:
1、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齐全。
2、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3、对需移交档案的船舶,其船舶登记档案符合相关要求。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持证人申请补发时,应当由船舶登记机关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该船航行范围相适应的官方报纸上连续3天刊登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声明原发证书作废,最后一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予以补发,补发日期为实际签发日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换发、补发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适用于换发);
5、叙明理由的书面文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补发);
6、声明原证书作废的公告(适用于补发)。
(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八)审批的程序符合规范。
(九)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十)主管人员负责初审,部门负责人负责复审,单位领导(分管领导)负责审批。空白证书管理人、证书校对人和印章管理人由主管人员兼任,证书制作人由受理人员兼任。
五、执法文书与台帐
(一)《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略)
(二)《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略)
(三)《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四)《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略)
(五)《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略)
(六)《船舶所有权证书》(略)
(七)《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略)
(八)《船舶登记审批单》(略)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七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八条
(八)《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
二、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负责(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的受理、决定文书发放、档案材料收集移交和台帐登记工作等;
(二)初审人负责审核、制作决定文书和台帐登记等;
(三)复审人负责复审;
(四)审批人负责审批;
(五)证书制作人负责证书制作,证书校对人负责证书校核,印章管理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空白证书管理人负责船舶空白证书管理,档案管理人负责档案接收、立卷、归档、保管、传递、销毁等档案管理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光船租赁协议(适用于境内光租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7)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时);申请临时船舶国籍除应提交上述(1)、(3)、(4)、(5)、(6)、(7)以及4吋或5吋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外,还应提交:
(8)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必要时);
(11)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12)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将相关申请材料交初审人。
(二)初审
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三)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四)审批
审批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五)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交制证人员制作《船舶国籍证书》,经校对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2、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3、初审人将《船舶国籍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六)归档
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申请材料、《船舶登记审批单》、《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收集完整移交档案管理人归档。《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附本及相关材料由受理人归档。
四、参考执法标准
(一)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
(二)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三)材料齐全、有效。
(四)申请人身份符合规定。
(五)船舶具备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六)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的情形。
(七)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八)购置或光船租进外国籍船舶,应遵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
(九)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予以听取。
(十)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持证人申请补发时,应当由船舶登记机关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该船航行范围相适应的官方报纸上连续3天刊登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后予以补发。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换发、补发的国籍证书的有效期应与原发相应证书的有效期相同。
换发、补发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原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换发)。
5、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适用于换发和补发)。
6、叙明理由的书面文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补发)。
7、声明原证书作废的公告(适用于补发)。
(十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十二)审批的程序符合规范。
(十三)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十四)主管人员负责初审,部门负责人负责复审,单位领导(分管领导)负责审批。空白证书管理人、证书校对人和印章管理人由主管人员兼任,证书制作人由受理人员兼任。
五、执法文书与台帐
(一)《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二)《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略)
(二)《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三)《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略)
(四)《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略)
(五)《船舶国籍证书》(略)
(六)《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七)《船舶登记审批单》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五)《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七)《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
二、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负责《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申请的受理、决定文书发放、档案材料收集移交和台帐登记工作等;
(二)初审人负责审核、制作决定文书和台帐登记工作等;
(三)复审人负责复审;
(四)审批人负责审批;
(五)证书制作人负责证书制作,证书校对人负责证书校核,印章管理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空白证书管理人负责船舶空白证书管理,档案管理人负责档案接收、立卷、归档、保管、传递、销毁等档案管理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3)船舶技术证书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与(临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受理人填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初审
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提出配员意见,初审栏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三)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人的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四)审批
审批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五)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同意签发的,初审人交制证人员制作《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经校对后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2、审批人不同意签发的,初审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3、初审人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副本(申请人申请时)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六)归档
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申请材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收集完整移交档案管理人归档。《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附本及相关材料由受理人归档。
四、参考执法标准
(一)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
(二)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三)材料齐全、有效。
(四)申请人身份符合规定。
(五)船舶已取得(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或与(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
(六)按照规定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减免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并在证书中注明减免情况和减免理由。
(七)《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遗失,持证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换发、补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限应与原发相应证书的有效期限相同。
换发、补发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适用于换发)。
5、原《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换发)。
6、叙明理由的书面文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补发)。
(八)审批的程序符合规范。
(九)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十一)主管人员负责初审,部门负责人负责复审,单位领导(分管领导)负责审批。空白证书管理人、证书校对人和印章管理人由主管人员兼任,证书制作人由受理人员兼任。
(十二)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简化审批流程,按照“受理-审核-审批”(二级审批)执行,合并初审和复审环节,主管人员负责审核,审批权下放部门负责人。
五、执法文书和台帐
(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二)《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略)
(三)《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四)《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略)
(五)《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略)
(六)《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略)
(七)《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略)
(八)《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
(九)《船舶证书文书发放台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