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会、工会小组换届改选的通知_工会委员会改选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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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工会、工会小组换届改选的通知
各分厂(部室)分工会:
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具体实际,2013年,公司工会委员会、分工会、工会小组将进行换届改选。按照上半年完成工会小组、分工会的换届改选,九月前完成公司工会委员会、职代会换届改选的总体工作安排,经公司党委同意,从2013年4月中旬起进行分工会、工会小组的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分工会、工会小组的换届选举工作,是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公司工会的统一布置和业务指导下进行,各分工会要成立以分工会委员为成员的换届改选筹备工作小组,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分工会主席任副组长,负责换届选举的有序进行。
二、选举的程序
分工会、工会小组的换届选举工作,按照公司工会下发的《关于民主选举分工会委员会、工会组长的办法》执行,为推进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工会将成立选举指导组,并对分工会委员进行专门的选举知识的培训。
三、选举的时间
在5月1日前,各分工会完成工会小组长的换届改选。在6月10日前,各分工会完成分工会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四、要求
换届改选工作是工会组织建设中的大事,各分工会必须高度重视。在换届改选期间,各分工会既要做好换届改选的筹备、组织工作,又要做好日常工会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工作任务较重,希望各分工会主动工作,按照通知的具体要求把工作做细、做扎实,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在行政的支持下顺利完成换届改选,为工会工作的更好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民主选举分工会委员会、工会组长的办法》
2013年3月27日
附件
关于民主选举分工会委员会、工会组长的办法
为完善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强化工会民主制度建设,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举原则
1、分厂(部室)分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长的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在公司工会的指导下、同级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一般三到五年为一届期。
2、分工会委员会由分厂(部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工会主席在新产生的分工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工会组长的选举,可以在工会小组会员会上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工会小组长,也可以由本组会员直接提名、半数以上会员同意选举产生。
3、每名会员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选举必须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意愿,体现民主权益。
4、分工会委员会、工会组长的选举,必须有本分工会、本工会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才能进行。当选的委员、工会组长必须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会员的赞成票才能
当选。
5、100人以下的分工会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也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委员人数为三人;100人以上的分工会采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方式进行选举,代表人数为会员总数的20%,委员人数为五人。选举必须实行差额选举。
二、分工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
1、分工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在自下而上反复酝酿的基础上提名产生,确定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必须经同级党支部同意和报公司工会审批后,方能进行正式选举。
2、分工会委员候选人必须是本分会会员,其中至少要有一名女性。
三、选举程序
(一)分工会委员会
1、正式选举时,本分工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
2、选举会议由上届分工会委员组织,分工会主席作工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3、在选举前应将候选人的名单和基本情况向到会人员公示,并与到会人员见面。
4、选举会议应设监票员、计票员若干,并经全体到会
人员同意,负责选举工作。
5、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票上的人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收回的选票应当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选举无效,应当重新进行投票选举。
6、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半数(不含50%)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按得票多少取足应选名额;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票数多的当选。在选举中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从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再次投票产生。
(二)工会组长
1、召开工会小组会员会议进行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
2、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半数以上会员同意。
3、会员提名,半数以上会员赞成产生。
四、审批制度
1、分工会正式选举前,委员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基本情况,须由同级党支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工会审批。
2、正式选举后,选举的基本情况和分工会委员的分工情况及同级党支部意见一并报公司工会批复。
3、分工会委员由主席、组织(民主管理)委员、女工
委员、宣传文体委员、生产保护(职工生活)委员组成,委员不足五人的分工会可一兼二职。
4、工会组长选出后,分工会将选举基本情况及党支部意见报公司工会备案、审批。
五、分工会委员、工会组长条件
(一)分工会委员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工会章程》,热爱工会工作。
2、密切联系群众,在职工中有一定威信,坚持原则,敢于替职工说话办事。
3、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及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能力,反映职工呼声和意见,公平公正地处理和维护企业、职工的权利及利益。
4、具备一定的文化、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口头及文字表达能力。
(二)工会组长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工会章程》,热爱工会工作。
2、办事公道、乐于助人,群众基础好,会员拥护、信任。
3、是本组的生产(工作)骨干,业务素质较强,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六、分工会委员、工会组长的增补
分工会委员、工会组长因工作原因调离本部门和小组,或因外出学习、长期生病等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及本人原因离开企业,分工会可进行委员、工会组长的增补。委员的增补可以由工会小组提名集中人选或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征求同级党支部同意后报公司工会批复。工会组长的增补由本组会员选举产生。
20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