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统计分1_关于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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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统计分析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被征地农民已成为我国当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背景下形成的新的困难群体,他们担负着由农村向城市转型的成本,面临着生活、就业、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当前,我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着诸多问题,也存在多种模式,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事关我国城市化发展的正常进程,也事关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主要问题;社会保障;统计分析

一、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基本情况

全市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失业保险的为人,已参保的有人,其中,征收失业保险费万元,发放失业保险金万元。全市符合办发()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为人,已参保的有人,其中,区人、市人。征收养老保险费万元。应参加医疗保险的为人,已进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的有人。未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全部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家法律制度不健全。第一,由于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尚未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在研究制定有关制度和具体政策时无法可依,只能根据各自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及对制度与政策设计可行性的判断以及当地的客观条件制定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尤其在有关保障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等方面的立法依据不足。第二,相关制度不衔接,一方面由于各地的制度不统一;另一方面有些地方专门建立的有关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制度与现行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也存在不易衔接的问题。

(二)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存在的直接原因是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乡、村、组三级经济组织所有。然而,在实践中。因为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位,土地产权“集体所有”往往成为“政府所有”,直接导致土地征用过程

中征地范围界定不明,土地征用权被滥用。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是,《宪法》中并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在现实中就有可能导致土地征收范围任意的放大。

(三)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低,补偿标准不够科学。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采取的计算方式是“产值倍数法”,但是这种测算办法并不能真正体现土地价值和劳动力失业带来的损失。第一,土地不仅是最基本农业生产要素,它还对农民起着举足轻重的社会保障作用。第二,农业特别是城郊农业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土地的产出价值已不再是普通的粮食或者蔬菜价值可比的。第三,现行的征地补偿额是与市场无关的政策性价格,根本不能反映土地作为稀缺资源的价值,这意味着土地被征用后的增值收益与农民无关,这显然有失公平。

(四)被征地农民自身素质不高且针对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制度不完善

被征地农民的思想观念比较保守,文化程度较低,制约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推进。在目前低收入情况下,许多失地农民存在着对政府和集体“等、靠、要”的思想,缺乏主动寻找出路的意识。

目前,我市农村职业培训工作缺乏体制、政策和经费上的有力支持,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另外,我国城市现行的就业政策是为解决城市居民的就业设计的,繁琐的就业手续,复杂的登记项目,又成为农民进城就业道路上难以逾越的鸿沟。

三、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解决办法

(一)、构建和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1、完善农地征用制度,建立合理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完善征地程序,保障失地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在提出用地申请时和批准用地后,都要进行公告,并就赔偿等问题与土地所有权人进行协商解决,可以采取建立专门的土地法庭或土地法院用以公正地仲裁由征地引发的各类纠纷问题。

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配套的征地制度。一是提高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补偿标准应该按照其城镇化后的生产、生活方式来确定,充分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

价值。按照促进可持续生计原则,确保大多数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全体失地农民能够持续性地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二是要因地制宜地选择多种土地征用形式。纯粹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土地,应从土地资产的收益中拨一块资金用于定向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基金。对于准公益性的项目用地,可以允许农民以土地人股形式,长期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对工商业经营性项目用地,可引入竞争机制或者实行租赁,由转让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向企业收取租赁费,用于解决失地农民长期保障的问题。

2、建立多元化的医疗保障制度。

其一,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建立该项制度的有效办法是政府与民间结合,强化多元投入机制,引导社区、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来充实被征地农民医疗救助基金。其二,致力于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建立该项制度可采取政府引导、参保对象自愿参加、保险公司科学经营管理的形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由政府和参保人员实施有效监督。

3、建立充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就业保障制度。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难题,除就业安置外,从根本上讲,在于帮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鼓励其积极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努力通过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因此,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尽可能多地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难题。

4、确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积极探索多种安置保障模式。一方面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须从维持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和乡镇集体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来考虑,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较为科学的标准。另一方面确立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机制。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应由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被征地农民共同负担,各级政府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低保资金的投入,同时还必须辅之以社会捐献等渠道募集资金。

(二)、在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时必须把握的几个问题

1、充分尊重民意。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应该而且必须以充分尊重民意、体现民意为前提。惟其如此,才能彰显政府的重民、亲民、爱民、恤民和服务于民的性质。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政策,在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出资形式的确定上有多项是在供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来决定的。把建立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制度的操作决策权让村民代表会议来行使,充分体现了市政府大力推进村民民主自治进程,依法保障村民自治权利,让广大群众参与到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来的执政理念。

2、协调利益关系。社会保障工作及面广、综合性强,是一项系统工程及到许多领域、各个方面、不同群体的益。在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同时,也统筹把握包括未失地农民在内的不同体的利益、环境建设的成本和村(居)经济的发展等,把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障度确定在只相当于当地城镇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标准上,并以此为本原则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统筹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3、搞好政策衔接。一是农村政策衔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的一个重依据是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但由于承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发放够规范导致的农户承包合同面积、经权面积、实际耕种面积不一致和土地包资料不够齐全等问题,应严格按照务院、省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地承包纠纷的文件精神,稳妥处理好地承包问题后,再进行被征地农民认,切不可出现享受被征地农民保障政

总之,征地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政府和群众之间矛盾的集中体现,在当前城市化进程中尤为突出,我们只有不回避,认真思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服务于民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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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淑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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