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港春苗幼儿园章程_汕头春苗幼儿园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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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小港春苗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北仑区小港春苗幼儿园

校址:北仑区小港街道渡头村。

第二条 单位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分担困难,解决家长后顾之忧。

第四条 办学规模:幼儿园设大、中、小三班。招生人数为95人。

层次:学前教育。

形式:普及全日制教育。

第五条 幼儿园资产数额、来源:举办者个人投入10万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园的业务范围:招生对象是3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学龄前儿童。经区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幼儿园依法成立董事会,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有五年以上教育经验,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下届董事会经教职工推荐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制订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2)聘任、解聘园长;

(3)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规章制度;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必须经过2/3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本届董事会由五人组成,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幼儿园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它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的教师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幼儿园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经董事会研究确定,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王志玲担任。王志玲同志依照法律和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

第五章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举办者个人出资。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即作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幼儿园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十六条 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九条 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幼儿园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幼儿园章程规定以下情况终止办学:

(1)

(2)

(3)举办者不办; 举办者资金收支失衡,资不抵债; 突发事件无法办学。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若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的幼儿;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已经2004年11月15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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