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生存状况调查和分析_失地农民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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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的生存状况和社会保障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范围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也在不断的增加,被征地农民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也是非常值得社会关注的一个群体,如何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要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
一、我国部分地区失地农民的状况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加快,城市化建设的速度加快,在北京的周边,我们可以见到日益凸起的一幢幢高楼,一片片小区;从北京城里的二环、三环、四环,到五环、六环,城市越来越大了,一片片的农田不见了,随之而来的就是原来居住在这里的农民失去了土地。我家住在朝阳区酒仙桥地区,这是在建国初期建起来的老工业区,又是城乡结合部,多少年来,这里居住着许多农民,他们有大片的粮田,还有不少的菜地和家畜,农民以农为主,并将家里多余的房屋出租,或是从事餐饮业、服务业,这里的农民生活是比较富裕的,一点也不比这里的城市居民差。近几年来,随着商品房的建设,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占用,这里基本上已经看不到农田,农民的房屋被大量拆迁,据了解这里在拆迁的时候给农民以合理的补偿,有些房产多的人家得到了上百万的货币补偿,有的甚至几百万,应该说北京城八区的农民是幸运的,由于占用土地得到了应有的补偿,他们的生活是有保证的,最起码这一代人不会为他们的衣食犯愁,但是,这里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是否得到了妥善的处理,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我国广大的农村不会是这样的幸运,据有关材料报道,从1993年至今,河北省非农建设征地达80万亩,形成被征地农民40万人。衡水市桃城区,是河北省近年来征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的地区。该区现有人口44万,其中农业人口20万。全区耕地面积34634公顷,人均占地1.18亩。近年来,该区被征用土地达7115亩,被征地农民为6998人,主要集中在城区周边各乡镇。随着城区规模不断扩大,今后几年该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数量还将呈上升趋势。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要给予经济补偿,并妥善安置被征地人员。国家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三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土地被征用时发生的实际损失确定,土地补偿费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支付,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0倍。部分地区的安置补助费经省级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不得超过前述标准的20倍。
现行《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颁布的。这一法律确立的征地补偿办法,包括补偿费的构成、标准等从那时起一直延用到今年。但《土地管理法》颁布后的近2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长期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带动土地价格一再上飏,对被征地人员的安置成本也大幅上升。按照前述方法计算的征地补偿费,不仅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而且严重脱离土地的市场价格,使广大被征地农民产生极大的被剥夺感,加上部分地区征地工作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矛盾十分集中和突出。此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尚属有效的划地安置、就业安置等安置办法,受我国人均耕地面积锐减、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等因素影响,现在已经不再适用。而其他安置措施,如货币安置、入股分红、社保安置等,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在很多地区实际上根本无法操作。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调高了部分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最高可达到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征地补偿费偏低的矛盾,但仍然不能满足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需要。
从河北省的情况看,粮食产量较高的地区,正常年景每亩地一年可收入800元左右。按此计算,征一亩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可达8000-12800元,即使按30倍的标准从高计算,也仅为24000元。少数地区如城市近郊区、部分矿区等,因为土地价格较高,征地补偿费也相应较高。如石家庄市郊区,征用一亩地的补偿费可达10-20万元,但这样的地区毕竟只是少数,大部分地区的征地补偿要低得多。据河北省对255个被征地的纯农户进行的典型调查,他们于2002年获得的征地补偿,按当地物价水平计算,仅能维持2年6个月的基本生活。目前,河北省被征地农民中,除少数得到有效安置外,大多数成为务农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他们失去了土地所提供的就业岗位和生活来源,但同时却又享受不到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制度性的就业扶持和社会保障,不少人主要靠着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维持生活,结果是坐吃山空,当前生活水平下降。
二、河北省以养老保险为重点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主要做法
据资料报道,河北省被征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人数颇为可观的特殊社会群体,不少人被征地后得不到妥善安置。群体性上访事件频繁发生,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缓解因征地引发的各种矛盾,在缺乏全省统一政策的情况下,河北省的一些地市制定、出台了一些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临时性措施。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允许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商业保险,建立社区式的农民退休制度等几种做法。
近年来,河北省被征地农民人数急剧增加,他们被征地后的补偿和安置涉及的问题、矛盾很多,成为各级政府关心的热点问题。从2002年开始,河北省开始在廊坊、邯郸、唐山等地试点,探索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生活保障制度,以解决他们最为关心的老有所养的问题,以此作为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的突破口。他们的具体做法是:
1、被国家依法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经村民代表大
会讨论通过后可参保。被征地时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一次性交足养老保险费用,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一次性或逐年交足养老保险费用,待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时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人员,帐户资金不足时,由风险基金弥补。
2、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分担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不超过30%,从个人获得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30%,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记入个人帐户,政府承担部分形成社会统筹基金。参保人员迁往外地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帐户基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基金可以继承。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险金按基金筹集比例从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中支付。
3、各级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应付养老金支付标准上调等不确定因素导致的支出风险。风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个人帐户和统筹
4、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金待遇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参保缴费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年龄每相差一岁,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金发放标准增加2.5%。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原个人帐户不变,达到退休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合并领取。
河北省制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在全国较早地在一省范围内统一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在很多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定启示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
1、人民网、新浪网
2、《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