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政府09年的提案_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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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统一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提案

案由:关于尽快统一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财政部分别研究办理

内容: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体现共建共享的具体行动,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紧迫要求。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先后出台了数个指导性文件,特别是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设定原则、资金渠道、组织领导等。但因被征地农民构成情况复杂、各地经济承受能力差异较大等原因,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由国家和集体出资部分的资金难以筹集到位。二是各地保障制度不尽统一规范,表现为保障办法不一致,补费标准不统一,统筹范围不同,待遇差别较大。这势必造成群体之间的攀比,给社会造成新的不稳定。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文件统一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并明确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落实政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局面

要明确各地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还要明确劳动、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通力协作,各尽其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分类指导,建立规范统一的保障办法

将被征地农民区分为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分别制定社会保障办法。

(一)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一是要明确被征地农民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是明确解决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大思路应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并明确费用筹集标准。三是对个别特殊情况,如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未重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等,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四是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二)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凡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地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由当地政府制定养老保障办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积极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要将其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三、明确筹资渠道,确保保障资金及时到位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应明确由当地政府、农村集体、农民个人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主题词:农民社会保障

提案人:刘家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8年6月17日以财社函〔2008〕18号文函复: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统一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区别城市规划区内外的被征地农民解决其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医疗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今后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上述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明确规定,土地出让收支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在此基础上再将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用于其他方面。地方人民政府可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同时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为落实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86号),进一步明确了安排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的相应科目等

具体措施。由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渠道已有明确政策,各地也正在贯彻落实当中。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上述政策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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