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_哈尔滨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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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哈开委〔2008〕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明晰权责、合力推动、依法实施、监督有力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征地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条开发区管委会土地分局在每年年初根据开发区发展的需要,会同规划分局、财政局、建设局、招商局、经济发展局共同制定开发区年度征地拆迁计划,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土地分局作为开发区土地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开发区建设用地指标的申报和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的前期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和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基础公司)受管委会委托作为用地单位代表全程参加征地拆迁报批、安置补偿实施和供地前期准备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在每年年初时根据开发区年度征地计划与基础公司签订委托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并按照征地拆迁工作完成的质量、进度要求和难易程度,原则上按委托征地拆迁总额2.5-4%支付管理费。
第三章征地工作的领导和职责
第五条成立开发区征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胡永昌;副组长:张立成、杨登瑞;成员单位:土地分局、规划分局、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检察室、法庭、办公室(信访办)、巡警大队、城管
所、基础公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土地分局。
领导小组采取例会制听取征地拆迁工作汇报,各成员单位依法按各自职能加强对征地工作的支持和监察。
第六条审计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法性和补偿标准进行审核,监察局、检察室要做好征地工作全程监督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庭要为征地拆迁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支持。办公室(信访办)要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信访稳定工作。巡警大队要为开发区依法征地拆迁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财政局要确保征地拆迁资金及时拨付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委托征地拆迁工作发生费用总额。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后,基础公司要及时将征地拆迁位置图、相关资料移交到城管所,城管所要负责对已征为国有土地实施城市管理、同时负责对征拆范围内违法地上物依法实施处罚。
第七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经土地分局、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检察室、法庭、办公室(信访办)会签后经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生效支付。
第八条土地分局要加强与国土、林业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沟通配合,认真学习贯彻农林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基础公司要加强与统征站、林业站、拆迁办合作,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被征拆村屯、农户和企业的工作,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第九条基础公司作为被委托单位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领导组织,在人力、物力方面加大投入,并做好征地拆迁相关档案资料的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哈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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