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希腊民主政治的几点思考_古希腊的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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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古希腊民主政治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古希腊,公民,平民,民主,法律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457―6241(2012)03―0041―04
高中课程标准对古代希腊民主政治内容的讲授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了解希腊自然地理环境和希腊城邦制度对希腊文明的影响,认识西方民主政治产生的历史条件;二是知道雅典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认识民主政治对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意义。人民版和岳麓版分别用古代希腊和雅典政治两课内容加以呈现,而人教版把两个要求压缩进了一课。如何才能让学生真正理解与中华文明截然不同的古希腊文明?作为教师如何将这一部分内容更好地讲授给学生,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古希腊民主政治的特点呢?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对这段内容有以下几点思考。
思考一:公民与平民
古希腊民主政治的主体是公民,因此对公民概念的理解就显得尤为重要。人教版对公民的表述为“凡父母祖籍均属本城邦、拥有一定财产、能自备武装服兵役的成年男子”,岳麓版的表述大致相同。人民版的表述为:“公民通常由一个城邦的成年男子组成,他们有资格参加各种公共活动,有权利参与城邦行政与司法事务。”但是公民这一群体是怎么形成的,为什么祖籍要均属本城邦、拥有一定财产?教材不断出现的“平民”概念,是否会引起学生对这两个概念的混淆?这些都需要作进一步的解释。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而古希腊的公民概念显然与此不同。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给公民作了如下定义:“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这个定义是比较模糊的,亚里士多德自己也承认,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政体下,公民的含义是不一样的。公民一词在希腊文中是“共同祭祀”或“分享神圣与世俗之事”的意思,显然,公民最初的产生与宗教有着莫大的关系。在西方文化中,宗教是人们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的因素,“古代所有的制度及私法皆出自宗教,而城邦的原则、条例、习俗及官职制度也都出自宗教”。每一个城邦都有自己的宗教,之所以是公民,是因为参与了城中的宗教,且正是因为这种参与,使之拥有了所有的公民权和政治权,所以,公民首先是拥有城邦宗教的人。“公民能参加集会前的祭祀,他也就能够在集会中投票,他能以城邦之名行祭礼,也就能成为祭司长和执政官。拥有了城邦的宗教,他便能引用其法,行所有法律程序所要求的仪式”。与此相反,外邦人则不能参与本城邦的宗教,如雅典,某人若是另一个城邦的公民,便不可能成为雅典公民,因为授予外邦人公民权是对本民族宗教基本原则的侵犯,这也就是为什么公民父母的祖籍必须均属本城邦的根源。
随着历史的发展,从古风时代到古典时代,参政权越来越成为衡量公民的一项标准,但多数城邦对公民的身份有德行和财产的要求。以雅典为例,在民主体制下,公民的参政负担是很重的:每月他要出席公民大会三次,不许缺席,听完所有的演讲才能投票,每三年必须出任陪审员一次,一生中至少两次出任议事会的议员,若经抽签或投票选举,还可能出任城邦中的官员、执政官或将军。因此,公民为其个人事务和家庭生活留下的时间很少,亚里士多德说:“为了生计而不得不劳作的人是不能做一个公民的。”而战时的服役还必须自备武装,所以公民必须拥有一定的财产,这就是民主政治的要求。
平民的概念在习惯上更多的是和贵族联系在一起,通常指那些出身低下,缺少财富的穷苦人。实际上,在文明产生的最初时期,平民指生活在城邦周围的那些人,因为城邦一般都是建立在山顶之上,是以宗教仪式建立起来的,所以平民外在于城邦的宗教组织,没有祭祀的权利,也无拥有财产的权利,“因为财产是由炉火、坟墓和界石所确立的”。所以在古希腊文明早期,平民并非公民。大约到公元前6世纪,低等级的人们学会了耕耘之外的职业,在他们中间很快出现了一些富人,如工商业奴隶主。于是,平民也开始创立自己的神灵,拥有了宗教和祭祀,他们中间出现了富人、士兵和祭司,并最终迫使贵族认识到他们的力量,城市的大门也就为他们敞开了。一旦入城,平民不断地用暴力(如叙拉古)或相对和平的方式(如雅典)迫使贵族让步,或通过国王的授予获得公民权,成为政治团体中的一部分,因此城邦内的贵族、平民(包括农民、商人和工匠)都成为公民,在梭伦改革和克利斯提尼改革的时候,公民群体进一步扩大。但由于获得公民权就等于获得了一系列政治权益和法律的保护,因此,“城邦只给自己公民享受权利,公民权本身变成一种特权”。至公元前5世纪,伯里克利提议并通过公民权法,公民权资格受到极大限制,公民范围不见扩大反而缩小,作为自由民的妇女、未成年人及外邦人,可以是平民,却与严格意义上的公民无缘。
思考二:民主政治的标准和确立
世界各民族从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最早建立的国家大都是城邦类型的小国,希腊文明的特点是保留城邦小国纷立的局面远较其他文明为长。最早的小国通常都有国王,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王权却不像东方文明一样日益强大,而是逐渐衰微,君主政体被绝大多数城邦舍弃。根据希罗多德等古典学者传统的划分,取而代之的大致有三种政体:贵族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和僭主政体。在不同的政体下,公民的权利也不尽相同,课标与教材所指的雅典民主实际上指的是古希腊公民权利最发达的平民政体。
在平民政体下,广大公民应在国事管理中享有充分而又平等的权利:“所有官员从全体公民中选举产生;所有的官职都应通过抽签来任命;官职完全不应在财产方面有要求„„所有的公民都有审判权;公民大会对一切事情至少是最重要的事情拥有决定权”。把民主政体发展到极致的雅典,何时达到上述要求,或者说雅典的奴隶制民主究竟何时确立,史学界观点始终不一。而三个版本的教材无一例外都选取了把克利斯提尼改革作为民主政治确立标志的说法。这种观点在古希腊时期就已形成,希罗多德在他的《历史》中指出,克利斯提尼改革确立了古希腊民主政治。至19世纪,这种观点获得史学界的广泛认可,希腊史研究者几乎无一例外给予克利斯提尼崇高评价,如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指出:“当雅典人建立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新的政治体制时,他们的政府就是一种纯粹民主制的政府。”教材也是从地区部落代替血缘部落这一成果的角度肯定克利斯提尼改革的。由此就产生一个问题,民主政治形成的标准是什么?
山东大学顾銮斋教授认为民主政治的形成,可从两方面得到验证:一方面要看血缘关系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否已削弱到无关宏旨的地步,财产原则是否已经取消;另一方面要看国家在立法、行政、司法诸方面是否已确实建立起民主制度。他认为,克利斯提尼时代的雅典政体仍属于贵族政体。以废除血缘关系为主要目的的地域改革为例,改革并没有废除旧的血缘
组织,氏族、部落与新的地域组织并存且在相当程度和范围内发挥作用,如胞族资格依旧是授予公民权的重要条件,地域改革越不彻底,氏族贵族赖以统治的基础就越加稳固,政体中的民主成分也就越难发展。此外,贵族会议实际上是最高权力机关,它享有监察宪法、决定国家大事要事、惩处罪犯、审判叛国者等重大权力。同时,改革严格遵守梭伦的财产原则,执政官只从第一、第二等级中选出,五百人会议也把公民总数很大的第四等级排除在外。种种现象都表明,把克利斯提尼改革作为民主政治确立标志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事实上,在克利斯提尼改革后,民主化进程得到巨大发展。公元前487年,雅典执政官选举方式改革,将执政官由公民直接选举改为由享有资格的成员抽签选出。抽签方式具有很大的随机性,这对打破氏族贵族操纵选举的局面具有重大意义,由于组成贵族会议的不再是纯粹的氏族贵族,因此,贵族会议的性质开始变化。7年之后,雅典又废除了一切关于行政官职任选的财产限制,规定每个公民在法律上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财产原则构成等级和选官的基础,财产原则的废除,把权利向社会下层群众敞开,极大地推动了民主化。在此基础上,公元前462年,雅典执政官阿菲埃尔特进行改革,剥夺了贵族会议的权利,国家机构权利混乱的局面基本结束,公民大会真正成为最高权力机关,陪审法庭成为最高司法机关,五百人会议成为最高行政机关,参政的资格和条件对于各等级公民来说大体平等。至此,雅典才形成了“主权在民”的民主政体,直至伯里克利时期,城邦出资鼓励公民参政,民主政治发展到顶峰。
思考三:法律的作用
在教授本单元时,教师大都会引用一句话:“光荣属于希腊,伟大属于罗马。”希腊的光荣因为它的民主,罗马的伟大基于它的法律,这表明法律是属于罗马的。那么法律对于希腊而言呢?翻开教材,我们不难发现,只有人民版教材在“资料卡片”中引用伊斯科奈斯的演说词中提到希腊法律,其他版本都未提及。法律是民主的体现,也是民主的保障,雅典的民主如此“光荣”,显然和法律是密不可分的,课标与教材却似乎忽略了这一点。事实上,希腊法是欧洲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深受哲学和政治学的影响,虽没有罗马法体系完整宏大,但在历史上仍有重要地位。
在古希腊氏族制国家逐渐向城邦制国家转变的过程中,法律也随之诞生。与罗马一样,希腊各城邦早期法律均为习惯法,至公元前7世纪,希腊各城邦进入成文法阶段,“目前保存最完整的希腊早期法律文献是颁布于公元前5世纪,在,19世纪发现于克里特岛刻在哥尔琴古城墙上的《哥尔琴法典》,同时期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也是在考察了希腊法的基础上制定的。”牙崖典城邦法是希腊法系的典型代表,以城邦宪法和民主司法著称于世。雅典宪法是经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德拉古法典》是雅典的第一部成文法,其原文在公元前621年刻于重石上,至今只保留了杀人行为的片段”,由于规定伤害案件均由国家组织法庭依据法律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使用法律的特权。公元前594年,讨论出任首席执政官,为缓解平民与贵族的矛盾,“创立了一个新的宪法„„法律写在牌子上,牌子立在巴西勒斯柱廊里,所有人都要发誓遵守法律„„这些法律要实行百年不变”。解负令、遗嘱法等内容意义重大,梭伦立法由此为雅典民主政治形成奠定了基础。公元前509年,克利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打击氏族贵族势力,其著名的“陶片放逐法”对防止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起到重要作用,由此,雅典民主已兼有主权在民和轮番而治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公元前462年,执政官阿菲埃尔特制定新宪法,剥夺贵族的权力,并在司法方面建立对不法行为的申诉制度,直至公元前443年,伯里克利当选首席将军,雅典“宪政”进入最发达时期,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分立和制约机制以及确立体系完整、制度严密的监督弹劾机制,雅典的民主法制也发展到了顶峰。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雅典民主政治的发展跟法律的演变是相辅相成的,城邦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创建了高度发达的奴隶制民主宪政制度,其某些司法原则、具体制度和法律思想,如陪审团制度、不法申诉制度,都对罗马法产生一定影响,虽未形成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也未能编撰完善成熟的法典,但它积累的法律传统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近代以来,西方文明的崛起不仅仅是经济的胜利,其经济胜利的背后,隐藏的是权利意识、法制规范、社会结构等保障因素。“权利概念及与其相连的法律制度在西欧经历了上千年的发展,浸淫了西方法律政治制度,在他们全部的公共生活中留下深深的足迹,然而却迟迟没有进入中国的传统社会”“西欧与中国的传统因素不同――主要是法律政治层面的传统因素不同,所以它们与现代社会的契合程度也就不同:当近代文明来临时,一个似乎水到渠成;一个则百转千回仍不得要领”。由此可见古希腊文明对西方历史的重要性,而这种重要性仅靠教材的只言片语是不能让学生充分理解的,因此,教师对教材中相关知识点的把握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教师在课余时间不断地充实专业知识,吸收学术研究的最新成果,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作者简介】卞姗姗,女,江苏南京人,中学一级教师,南京市梅园中学历史教师,主要从事中学历史教学研究和高考命题研究。
【责任编辑:全骛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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