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征收之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的权益_土地征收农民利益保护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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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征收之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的权益

摘要:由于城市化迅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趋势逐渐由城镇扩涨到了城郊。这就迫使着越来越多的农民的土地房屋会被征收,当前房屋拆迁中冲突和纠纷多表现为强制拆迁和在补偿安置问题上的对抗,其产生根源在于政府、土地使用方和被拆迁方得分配争议。在这中间,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关键词:征用农民保障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则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所谓征收,就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给予补偿前提下,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为了防止行政权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法律要求征收必须以补偿为前提,而不能在不支付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性地转移公民的所有权。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物权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关于被征用地农民的补偿问题,但是按照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办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但在实际操作中,30倍的经济补偿上限远远不能解决大量失去耕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以南方种植水稻的农地为例,一亩地的年收入不过1000元至2000元之间,也就是说按现行补偿标准的上限,征用农民一亩土地的补偿费也不过才3万元到6万元。两会上,众多委员将目光投向农民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两会召开前夕,温家宝总理走进农家征集政府工作报告意见时语重心长地说:“征地补偿是个大问题。要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摆在第一位的是土地问题。工业用地、城市建设用地,第一要坚持农民自愿,第二要给农民合理补偿。土地是农业的主要生产要素,征地补偿起码要让农民感到合理。”

在国家做出了积极响应的同时,被征地农民个人也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同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被征地所在村、组予以公告。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同时该意见又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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