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诈捐”:道德还是法律问题?_道德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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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诈捐”:道德还是法律问题? 捐款为何不到位?
大连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曾批评一些企业家的功利慈善行为,并进行过总结:“一是把做慈善当成数字秀。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一些人甚至采取弄虚作假的方法,做数字游戏,把自己的资产从这个公司转移到另一处,就说自己捐了多少。二是把做慈善当成媒体秀。一些企业家做善事是为了增加曝光率。三是把做慈善当成营销秀。很多企业家把慈善作为营销的卖点,将慈善和营销一起'捆绑销售'。四是把做慈善当成表面秀。很多企业家对自己企业的员工很苛刻,工资不多,福利不好,却热衷于在外面露脸,做面子工程。”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杨团长期研究社会公益事业,她把“诈捐”现象归为两类:一类是捐完后,没有及时索取发票,没有凭证,这样就会说不清。尤其是在地震的时候,大家都忙着捐款,谁也来不及去拿发票,这种情况肯定是存在的。另外一类情况为“冒报”,1998年水灾时在中国慈善总会接受的捐款中,有的企业家张口就报1000 万,报500万,但只是用嘴报出来这个数,后来他们根本没交这个钱。
不可否认,一小部分企业或个人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借捐赠承诺机会上演“捐赠秀”,高调承诺捐款数额,开出 “空头支票”为自己做免费广告,达到目的后恶意不捐赠或者少捐。不过也有人认为对于诺而不捐应该区别对待。“有的企业经济危机下,由于自身的问题一时拿不出承诺的数额,那么可以采取折衷的分期捐赠的方式,如果一概冠上不诚信的帽子,有可能会打击企业以后做慈善的积极性。”著名作家麦家对记者表示,“对没有履行诺言的人,也要报以宽容的态度,可能是其临时遇到困难,也可能是在这里没有捐,而是向其他方向捐了。”
杨团研究员告诉记者:“很多募捐都是政府以举办慈善晚会形式进行的,企业肯定要给面子捐点款,电视直播,晚会高潮迭起,感人之处还令不少观众流下热泪。企业纷纷举牌认捐,赢得满堂喝彩,有的企业领导很容易受到感染,一时兴起承诺了大笔捐赠,事后又后悔不已,加上有的企业周转资金本来就紧张,便出现了诺而不捐的尴尬局面。”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营企业主颇为无奈地说:“我们当时在现场,看到那些场面,也的确想出点力,所以一激动就说了一个数字。不是承诺了不捐,而是很难一时拿出那么一大笔钱。”
捐款不兑现不到位,也折射了我国慈善文化上的不成熟。雪灾、地震曾激发出了巨大的民间慈善热情,但是伴随着一浪高过一浪的捐款声,另一种声音也在社会上悄悄传播:人们在比较谁捐的多,谁捐的少,对捐款多者尤其是超出公众预期的企业褒奖有加,反之则颇多鄙夷。如“王老吉”就因捐出一亿元而名声大振,而王石则因为“只捐十元”的“不当言论”而遭到网友声讨,甚至导致万科的股价下跌。当以自愿为原则的慈善行为转变为以捐款多寡衡量企业爱心之时,企业面临的其实是一场公众形象危机。
显然,在这种由主流意识形成的隐性“逼捐”和道德强制下,企业难免会有冲动,因而做出错误的决策,譬如捐出超出自己能力承受范围的数额。而一旦脱离当时的语境和氛围,企业自然会后悔莫及,企业只能舍小保大,以透支道德代价来换得现实利益。类似这样的企业不在少数。
另外,有的企业纯属因经济状况发生突然改变,一时无力支付大额捐赠,或因企业临时遭受不测,资金无力周转,造成了暂时“承诺捐赠资金空缺”。而另一种诈捐则属于“误伤”。杨团研究员说:“有些是因为统计不完整、捐款分批次,以及希望全程监督使用,使得企业和个人捐款不能到位。”在商务部“部分承诺捐款尚未到位企业名单”中,捐款全部到位的欧尚集团、山西海鑫集团名列其中,原因就是有关部门对其捐款统计不够全面。而一些企业捐款往往希望用于特定项目建设。按惯例,企业确定某慈善赞助的项目后,会成立专项基金,以确定慈善行动的实施方案,分阶段执行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所承诺的捐款数目,往往是分批到位。
“诈捐”不仅承担道义责任
捐赠企业不遵守诺言,确实会损害企业品牌的信誉度和社会认可度,但对于不是主观恶意的“诺而不捐”,很多网友还是给予了一定的理解。有调查显示,有4.98%的网友认为经济不好应多理解。“做慈善应该量力而行,否则不就变成炒作了吗?”有网友认为,对待企业家的捐献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那些在经济不景气中确实受到影响的企业,如果不能实现当时的承诺,企业家做出一种表态,我们同样是可以原谅的。但那些有能力捐出承诺数额却拒不捐赠的,就应该被视为自我炒作的行为”。
杨团研究员表示,蓄意或者恶意的“诈捐”尤其要杜绝,但对于一些临时突发状况,也需要有一套监督以及管理体系进行制约。实际上无论是哪种情况,那些来自道德层面和公众评价的言论都是这些企业或个人的重大压力。郑渊洁博客晒捐款收据时就曾提醒公众人物:“倘若你承诺捐款后没有兑现,现在赶紧补捐。否则,身败名裂。”而著名作家麦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若拿不出捐款凭据,肯定是要被天下人耻笑。”
“慈善关系企业的品牌,我们老百姓不苛求企业一定要捐赠,但承诺了捐赠就要遵守诺言。”北京长济律所的朱寿全律师说,“这不是简单的社会责任问题,承诺了又不兑现,这关系到企业家的诚信问题,目前的信息渠道这么多,'纸包不住火',这种行为迟早都要暴露。”
慈善对于名人来说,也是把双刃剑,所谓成也慈善,败也慈善。人们不要求每个名人都是圣人,但至少名人应做到必要的检点,否则慈善的美誉会立即转变为“板砖”,让明星形象受损。据媒体报道,2010年2月25日,东方卫视与全国妇联等单位主办的非凡女人活动中,曾获得“2008非凡女人”称号的章子怡因为受“诈捐门”等事件的影响,落选“20 09非凡女人”文艺界候选人提名。
除了道德层面的制约之外,是否也可从法律法规角度对恶性“诈捐”者进行有效规范?有看法认为,这要看捐赠者有没有与慈善组织签署捐赠协议。如果签了,就应按协议约定的捐赠金额、捐赠时间兑现捐款。慈善组织也应按其意愿落实捐款,并将实施结果报告捐款人。而如果没签协议,即便最后诺而不捐,也只能从道德信用上施加舆论压力,没法让其承担法律责任。
朱寿全律师则认为:“在政府及相关慈善机构举行的赈灾或公益活动现场,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的,应视为达成了口头捐赠协议,与书面捐赠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捐赠人不履行其承诺,相关企业和个人除了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赠人可依据其承诺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兑现承诺。”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杨乃超律师认为,对利用慈善作秀,以博取美名,借机宣传推销自己等主观恶意行为应该给予法律的制裁。“合同法第188条有明文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也就是说,如果捐赠人已经在公开场合做出捐款承诺,并明确了受赠方、捐款用途等,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公益性质的捐赠由此变为承诺性行为。如果企业或个人承诺了又不履行义务,就是违约行为。”
2008年4月28日民政部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承诺捐赠的应该如实、及时划拨到受赠机构,如果暂时需要延迟一两天的,可以跟接收机构签协议,但是如果不交付,接收机构有追缴的权力,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社会。此外,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对“诺而不捐”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这一规定表明,如果捐赠人“诈捐”、不兑现承诺,受赠人可以依据捐赠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使其既承担道德责任又承担法律责任。
黑名单制度是否可行
尽管法律有明文规定,但由于担心对簿公堂会挫伤企业或公众人物慈善捐款的积极性,目前鲜有慈善机构利用法律手段去追收善款。当一张张“支票”在捐赠现场递交到公益机构手里时,也许没有人会拒绝这一大笔“承诺的捐赠数字”。与整个公益需求相比,公益资源的短缺几乎让所有的慈善机构“如狼似虎”。采访中,北京多家慈善机构向记者表示:如果有个人或组织在公开场合宣称要捐款而没有到位,就会针对他公布的数字以各种方式进行追索。
中华慈善总会秘书长刘国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必要的时候可以付诸法律手段。但同时也不排除运用行政的、道德的、舆论的手段,通过综合治理的办法,营造良好的捐赠环境。显然法律手段并非慈善机构的首眩刘国林认为,对认捐之后款项不能及时到位的企业,除了适时催捐之外,也应该适当保护企业投身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尽量避免伤及感情。
而记者了解到的公开的“公益捐款不到位”官司,发生在前文所述中国红十字总会与北京齐通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法院判决北京齐通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需兑现500万捐款。“当时真是忍无可忍了,对方做法确实比较恶劣。”中国红十字总会一位知情者告诉本刊记者说。官司虽然胜了,但本刊记者从中国红十字总会却没有了解到该案顺利执行的信息。因此一个现实的问题是,若慈善机构真的起诉,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结果还难定,这中间付出的成本又如何计算?
另外,我国目前规范捐赠的法律,除合同法外最重要的就是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但该法的调整范围较窄。其中第2 条规定,只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目前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社会募捐,并非都是捐赠给'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而是直接捐给特定受益人,由募捐人随便组织一个机构或委员会之类的临时组织来负责管理运作,从而无法适用该法之规定。”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律师说,在这种情况下,就导致了捐款人、募捐人、受益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拿章子怡为地震灾区捐款的行为来说,它形成了一个社会募捐法律关系,其主体为三方:捐赠人、募捐人和受益人。“捐赠人和受益人都是不特定的,捐赠人有很多,而受益人则是地震灾区的灾民,至于其用途、对象和管理者都并未特定。”
很多网友表示,既然慈善机构不愿或不能选择法律手段解决“诺而不捐”行为,或许应该建立一份“诈捐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请公众来监督,或将对这些企业或公众人物起到一定威慑作用。2009年4月,民政部指导下的中国慈善排行榜主办方曾表示,将首次向社会公布承诺捐赠后捐款不到位的包含30 多家企业在内的黑名单。舆论压力之下,不少企业赶在排行榜和黑名单公布之前补齐了之前承诺的善款,其中,诺基亚补交了一直没有到位的3000万元。最终,这份黑名单并未发布。网友认为,如果民政部门能主导建立这样一份黑名单,那么,诺而不捐即使不绝迹也一定会大大减少。
不过,有一种尴尬也许只能让慈善机构“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一些明星捐了款,却不能在公益基金会在线查询。沟通不畅也令很多明星在基金会网络上查询到的捐款数额达不到实际捐款数。华民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卢德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在正常的机制下,你拿出多少钱,基金会接纳了你的钱,相关的中介机构再监督、审计,再到受捐者的头上,这原本是很简单的问题。但是说到底,还是过程机制不健全。
因此在四川地震捐赠中,一些捐款企业和个人要求全程参与、监督捐款使用情况,成为其“诺而少捐”的重要理由,而“中国首善”陈光标不经公益机构协助而自己发放捐赠红包的行为,虽引发争议也能得到人们理解。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公益中心曾做过善款公信力追踪调查,经过近一个月的查访,该公益中心“善款走向公信力展示项目小组”发现一些公益机构善款管理和使用上的问题,包括:公布捐款账目时有的只公布款物数量,不公布接收日期;有的NGO捐款支出比例较少,同时也未明确公布余款的使用方向;有的机构一直没有公布公众查询办法;不少机构不能定期公布善款的使用清单。
慈善需要各方呵护,特别是在我国慈善事业还不成熟的今天。而明星诈捐事件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深度关注。业内人士呼吁:“企业或名人的慈善行为要坚持诚信原则,言出必行,公益性组织也要加强管理、增强自律,社会各界都应当依法行善、规范行善,把好事做好。”法学专家还强调指出,现阶段我国尚无一部相关的统一法律,有关规定也只是散见于特别法和行政法规规章之中,也不够完善,希望尽快推动专门的慈善法规出台,为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为我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