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实践报告_暑假暑假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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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拆迁的社会调查
——科学技术师范学院 机制教育 张培 200940914131 摘要: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协调和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社会和个人权益冲突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征地补偿问题上,农民的行为逻辑和政府的目标价值往往存在着某种明显的分歧和背离。通过调查农民对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评价及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实际需要,表明现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运行效绩不好,农民对此满意度不高,就此提出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设想和建议。因此,我通过这次暑假对自己的家乡祁阳县黎家坪镇朝主山村的拆迁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
关键词:效绩分析;实际需求;设想;纠纷
一、调查对象
1、地理、人口及经济概况。
朝主山村在册人口1880人其中劳动力957人,“祁阳海螺水泥”被征用土地上涉及被拆迁户389户。被拆迁房屋总面积3.5万余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与违法建筑面积的比例为8:2。地理位置处于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境北部,322国道横贯全境。主要农作物为稻谷、油菜、花生等农作物。随着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收入稳步上升。
2、征地实施概况:
①、征地时间:2009年7月29日发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2009年8月6日祁阳县人民政府“海螺水泥拆迁指挥部”正式成立。用地单位:黎家坪镇人民政府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暂行)的通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五年以下菜地平均年产值为250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800元/亩;水田的平均年产值为70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350元/亩;旱地的平均年产值为60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300元/亩;园地的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专业棉地的平均年产值为120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600元/亩;一般鱼塘平均年产值为100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600元/亩;其它土地的年产值为60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350元/亩;框架补偿标准为450-5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补偿标准为390-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补偿标准为280-370元/平方米;简易搭盖补偿标准为100-120元/平方米;围墙补偿标准为10-25元/平方米。
②实施征地范围内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主体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了征地拆迁的主体是县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海螺水泥指挥部根据祁阳县土资源局和祁阳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其职责为:
(1)参与拟订征收土地方案;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6)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将现场调查和与被拆迁户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等有关工作委托项目所在的乡镇实施。
3、补偿适用的法规与政策:
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内容是涉及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对补偿标准争议的行政裁决的依据等;b、规定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房屋拆迁补偿、附属物拆迁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零星树木和其它附着物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标准进行补偿。
c、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4、35、36、37条规定执行。收回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补偿费,但可按照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困难补助费。
二、调查方法
1、亲自参与。我作为朝主山村的一名大学生,全程了解了本村的整个征地拆迁过程,包括各种文书、公告,并了解了不少关于拆迁争议和分歧等。
2、与拆迁户直接接触了解。
3、对比周边县市的拆迁政策和工作,适当引用机关信息。
4、资料核对。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种国家征用是典型的行政行为。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进行补偿安置行为。因此,征地拆迁总体上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是行政行为,这一行为的标的是土地,至于房屋拆迁,则作为土地征用过程中对地上定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内容,整体上仍然包含在征收这一行为中。
三、征地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动迁难
1、没有妥善解决农业人口安置保养问题。
2、户情差异较大。
3、村小团体合力较强。对于动迁工作而言,既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对此,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因素,重点突破,做好思想分化工作,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二)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复杂,违法建筑比例较大
由于历史原因,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合法权属的登记管理,不够严格,征地拆迁中常出现手续不全现象,情况较为复杂,而是否认定相关权属将直接影响补偿利益。本次拆迁时我们严格对照《湖南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该镇2009年委托地质测绘总院搞的地籍调查资料来核实认定是否为违章建设物。但是,还是有许多特殊情况“无法可依”。如有的拆迁户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无房屋建造合法手续,有的只有房屋建造手续,而无土地使用权手续;还有一些村民住户翻建的新房屋,虽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但在翻建时扩大多建的情况较多,诸如此类的问题时刻困扰着工作人员。此外,由于客观原因,过去村、组、乡对村民建房行为规范滞后,管理不到位,致使村民群众不经审批自建自搭房屋的现象很普遍,特别处于镇区附近的村民群众,受利益驱动依靠地理优势,搭建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口居住,以获取租金收益。征地拆迁中曾遇到有的户合法建筑面积小于违法建筑面积,甚至有全部为违法建筑的情况出现。在本次拆迁中,对于违法建筑有的也通过变通方式给予了补偿,但是否对所
有被拆迁户的违法建筑均按统一的标准执行?如尺度不一,亦会引发矛盾。除了本地农民的违章搭建之外,外来流动人口在违法建筑方面扮演了较为重要的角色,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外来人口从事违法建筑的搭建。
(三)易发生群体性纠纷和暴力对抗事件
此次拆迁尚未出现群体性纠纷和暴力对抗事件,但也有没有理解好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而上访的。但在以后的征地拆迁中需要采取更好的思想工作措施。因为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户总体水平不高,法制意识相对较低,发生拆迁纠纷后,易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暴力对抗纠纷。特别是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矛盾更大。
(四)拆迁补偿纠纷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地方案的实施。但由于该补偿标准已由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予以明文规定,实践中围绕补偿标准产生的争议出现后,一般被拆迁人很少向政府提出裁决申请。经调查,原因有二:一是被拆迁人法律意识不强,将这些争议处理方法予以放弃,然后,将重点放在了房屋及设施的数额补偿方面,以期待在签订协议时争取高标准的补偿;二是有的被拆迁人认为申请裁决没有用,其理由是反正在裁决中,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即使申请了行政裁决,在裁决下来时房屋早已被拆了。再者裁决的结果一般不会改变原公告的标准。
对于补偿标准有争议但既不签订协议又不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的,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那样明确规定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对于已签订协议而不拆除房屋的,均规定以民事诉讼方式向法院起诉。
(五)组内分钱难
经过我的调查,我村里现在经过全组签字拿到政府发下的拆迁补偿款后,至今为此,各组的钱任没有分到村民的手中。由于组内因各户的人口个数分歧极其的大,导致现在各村民束手无策。
四、征地拆迁管理理方面的立法建议和意见
(一)总体拆迁工作以加强对拆迁户的思想工作为主
土地以及房屋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宏观管理和控制,总体上高度重视、依法实施、文明执法、积极坚决、顾全大局。
1、立法方面
加强并加快修订拆迁办法文件。主要内容:一提高补偿标准,缩小农村和市房屋拆迁的补偿差距;第二、增加“争议”解决的具体程序条款;第三,对安置补助费制定具体标准;第四、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应有明确的规定。对出资主体、标准和支付办法应有章可徇。要吸收外地先进经验,完善征地的农民养老金的法律制度。
2、执法方面
(1)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特别注意维护社会稳定。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的社会环境。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同时,要尽量避免不同权利主体之间巨大的利益差异,促进派城乡结合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步发展。
(2)统一认识,相互协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和单位,而各部门是否能够统一认识,相互协调,执法水平如何等对于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重要的。
(3)排查摸底,掌握户情,适时调整。做好先期调查工作,以便于制定总体动迁方案,特别是补偿优惠方案,并根据调查的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补偿方案进行调整。做好有号召力的重点人员的思想工作,使这类重点人员带头服从政府征地拆迁工作,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二)均衡各方利益,根本解决征地拆迁后的生产、生活问题,这是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的根本所在。
(三)对于各组内分钱问题,我认为政府官员要加大做工作的力度,希望能尽早解决我们老百姓的矛盾。
五、结束语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出来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间的矛盾和问题,实质是三方关系的矛盾,在国家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健全,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较低,滞后于现实的情况下,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应当以与时俱进的思想理念,在湘政(2009)29号文件修订之前,制定适当的方案,在不改变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前提下,灵活掌握,变通执行,以适度提高补偿数额或以其它方式,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目前可能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二种:一种是提高补偿数额,另一种是根据拆迁户的不同情况和要求,将被拆迁人的拆迁速度与安置房屋的标准挂钩,先建设好重建地安置项目,让被拆迁人感觉到对安置房的期望值要远远大于被拆迁房屋“额外补偿”的期望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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